Mario Peshev pi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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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023
5月4日,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參與獲聘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以來第一起調解案件,陳律師耐心地協助雙方當事人溝通勞動爭議問題,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調解順利完成,讓雙方達到和諧共贏的局面。 隨後陳律師馬上進行第二起線上調解案件,這種創新的調解模式更加高效便民,最終,雙方就調解方案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該合同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陳律師於三月份獲聘為第二批廣州南沙粵港全面合作示範區港澳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今後將參與更多調解案件,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公正、高效和優質的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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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023
2023年4月14日下午,為積極推動本行與合作夥伴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金橋百信”)之間的交流合作,本行由合夥人陳永良、馮健華、司徒博雅、謝慶綿、陳嘉碧帶隊,協同本行數位律師及工作人員共18人組成訪問團到訪金橋百信位於廣州市商業核心珠江新城之總部。金橋百信黨委書記、主任聶衛國及執行主任莫哲等熱烈接待本行訪問團並召開座談會。 隨著疫情開放、粵港兩地交流復常,雙方有信心本次線下座談會將助力雙方緊密的合作將更加高效地進行,本著共贏之合作精神,為粵港兩地客戶提供更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表示,雙方應借本次到訪創造更多機會,利用好廣東金橋百信、香港司徒維新律師行及澳門KSC律師事務所共同組建的粵港澳聯營所平台,進一步鞏固並加深雙方之合作關係。聶衛國主任亦表示,金橋百信全體同仁都十分重視與本行的合作關係,雙方應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創造輝煌。 會後,本行訪問團亦到廣州之巔,有別稱“小蠻腰”的廣州塔參觀。 2023年4月15日上午,本行訪問團到訪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聯營所”),聯營所黨支部書記曾敏華律師、劉彥林律師及李斌律師攜律師及工作人員共15人熱情地接待了本行訪問團。值得一提的是,訪問團中大部分律師亦是派駐到聯營所的香港律師。 會上,由馮健華律師及劉彥林律師帶領,香港及內地律師們分別介紹了各自律師事務所的概況、專業領域及兩地法律差異。雙方展望未來,深入討論了各種合作的可能性,同時亦對兩地法律文書送達程序等實務上的難題有效地提出了相關解決方案。 訪問期間,聯營所曾敏華律師帶隊熱情邀請本行訪問團參觀了聯營所辦公區、文化墻以及聯營所所在地-南沙創享灣內的粵港澳合作示範基地。最後,聯營所同仁攜本行訪問團體驗了南沙本地特色農莊並共進午餐,雙方同事亦繼續藉此機會增進感情,為融洽合作持續努力。 最後,本行訪問團到南沙水鳥世界生態公園參觀遊玩,體驗了大自然的美麗,隨後又經港珠澳大橋返回香港,領略了大灣區的繁榮昌盛及祖國的快速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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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023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訂立了四項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與言論發表較為有關。本文通過分享兩宗國安法案件,即唐英傑案和馬俊文案,希望讀者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有更多認識,並掌握《港區國安法》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正確關係。 唐英傑是首宗《港區國安法》刑事檢控案。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即香港回歸慶祝日和《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在香港灣仔多條道路上駕駛插著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不理會警方警告,衝破警方防線,最終撞傷數名警員。他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及一項實施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刑即時監禁9年和停牌駕駛10年。 在馬俊文一案,馬俊文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的3個多月內共20次在不同場合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他也在接受記者訪問中表示宣揚香港獨立是行使公民權力,沒有犯法。他同樣因此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監禁5年9個月。 分裂國家罪在《港區國安法》第20條有很清晰的定義。「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任何指明的行為,並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便屬分裂國家罪。指明的行為分3種:(1)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2)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3) 將香港轉歸外國統治。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是否以武力相威脅是無關的。 據《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分裂國家,亦屬犯罪。簡要來說,煽動(incitement)就是叫他人犯罪,並有要他人犯罪的意圖。值得注意的是,他人是否被成功煽動是無關的。煽動可針對另外一人,一小撮人或是大眾。煽動的形式可以是發表文章、刊登廣告、發表演講/言論等。在判定某種行為是否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時,法庭需要看案情的整體情況及相關背景。在判定某個言論或用字用詞是否具有相關的煽動性時,法庭會看該字詞的自然和合理意思。 在唐英傑一案中,三名國安法法官考慮了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的報告及證供後,一致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在相關的背景下有鼓吹香港獨立或者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法庭也認為唐的行為,明顯是故意的,他也完全明白該句口號有分裂香港的意思,故裁定他有煽動的犯罪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在馬俊文一案的審訊中,馬通過律師向法庭陳詞,表示他只是行使言論自由,空叫口號,並沒有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他的想法,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多人回應他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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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23
香港及內地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手續及問題一直是香港居民關注的議題,同時隨著內地與香港的聯繫日益緊密,香港居民於內地購置不動產及持有動產已日益普遍。本行多年來在上述領域積累了豐厚的經驗,以下向讀者簡介“香港居民繼承在港遺產”及“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相關知識。 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遺產 一般來說,遺產繼承分(1)有遺囑;及(2)無遺囑兩種情況。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且遺囑內已經指定執行人,則該遺囑執行人可按照逝者遺囑內的意願,向遺產承辦處申請取得遺產授予書。 若逝者生前沒有留有有效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優先繼承權的人士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而遺產管理人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和(4)死者的兄弟姊妹。如果有一個以上同樣有資格申請管理書的人,而他們就申請發生爭議,他們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由法院決定誰被任命為管理人。此外,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 簡單而言,香港普通法規定死者的動產(如:現金、股票)由其去世當日的居籍之法例所規管;而不動產(如:房產、土地)則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香港法律及內地法律均規定,遺囑有效性由立遺囑人的居籍之法律判定,因此香港居民在香港立的遺囑適用於香港法律,而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即使香港居民欲繼承的遺產內地,其仍需先取得由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授予書。 有別於內地居民,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需要進行相關身份關係文件及上述遺產管理書的公證(如死亡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才能在內地使用。因此,欲繼承在內地遺產的香港居民須取得由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辦理的公證聲明書。 遺產分配 在取得遺產授予書/遺產管理書(視情況而定)後,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根據逝者(如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或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的規定(在無遺囑情況下)分配遺產。 本所在協助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及內地遺產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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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23
在香港,律師專業分律師 (solicitor) 與大律師 (barrister/counsel)。客戶尋求法律服務,必須先找律師,再由律師在適當的情況下經客戶指示延聘大律師。本文簡要講解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和分工,希望有助讀者在選用法律服務時作出妥當的決定。 在營運模式上,律師與大律師有截然不同的差別。首先,律師受香港律師會 (Law Society) 監管,而大律師的法定監管機構是香港大律師公會 (Bar Association)。這兩個監管機構有不同的制度和規則。其次,律師大多在某律師事務所/行 (law firm)以受薪、合夥或獨資的形式辦公,而大律師則全是自負盈虧在某大律師事務所 (chambers) 辦公,與其他大律師共擔某些行政開支。第三,大律師由律所聘用,故大律師的費用由律所承擔,律所也因此往往會先向客戶收足大律師的費用。目前,香港有約1600名執業大律師,約12000名執業律師,近1000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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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23
早前,為回應海南省司法廳的號召,助力自貿港建設,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合夥人陳嘉碧律師與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簽訂合作協議,擔任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之香港律師法律顧問。 4月10下午,借參加中國消費者博覽會法律值班之機,兩位合夥人律師到訪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參觀座談交流,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黨總支書記童永濱,主任吳軍,副主任陳鶴升,管委會成員王銘律師,張琳、劉玉傑、洪玉程、肖振山等律師及行政主管伍珊進行了熱情的接待。 會上,吳軍主任表示,加強琼港法律合作是海南省委、省政府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為加強琼港法律交流而提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琼港法律合作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兩位香港律師擔任海南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在海南律師的發展史上尚屬首次。大家要以此次合作為契機,將琼港法律合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交流會中,參會琼、港律師還就自由貿易港背景下的國際仲裁、跨境訴訟、人才培養以及琼港法律交流合作在海南自貿港招商引資大環境下的機遇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月11日上午,第三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正式開館。在海南省司法廳的統一部署下,此屆消博會第一次引入了香港律師參加駐場法律服務,兩位合夥人積極回應海南省司法廳的工作部署,參加消博會法律服務團值班。 消博會期間,兩位合夥人熱情主動走訪參展商,普及有關法律知識,以豐富的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海事商事和涉港涉外法律服務經驗為消博會參展商、採購商提供法律諮詢和專項法律服務。 期間,海南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王磊專程前往海南國際會展中心對消博會法律服務團工作情況進行調研指導,與本行兩位合夥人親切交談。 海南省司法廳律師工作局局長童晟就消博會法律服務重點、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提升等問題與兩位合夥人進行了深入交流,對兩位香港律師的工作建議給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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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23
4月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各處都有國家安全的教育活動。 要國泰民安,國家安全是不可或缺的前提。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自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施以來,香港社會迅速恢復了秩序,止暴治亂的成效立竿見影,《港區國安法》可謂達到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本文簡介《港區國安法》的法律特色。 首先,《港區國安法》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它有著不可質疑的法律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而列於該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決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條文, 成為全國性法律,並於同日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將《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公佈自同日晚上11時起在香港實施。 第二,《港區國安法》與香港居民一貫享有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並無衝突。其第4條指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5條也保障被告人的假定無罪權和辯護權等,明文規定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因此,《港區國安法》並無限制香港居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權。 第三,《港區國安法》新增了主要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它們分別為(1)分裂國家罪、(2)顛覆國家政權罪、(3)恐怖活動罪及(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些罪行均極為嚴重,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國安法案件由指定的國安法法官負責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釋申請方面,《港區國安法》第42條就國安法案件規定了額外的嚴格的門檻要求: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保釋。被告人在保釋申請前的言論可作為法官評估的依據。 由於《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且維護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而是屬中央事權,所以《港區國安法》的立法決定及其條文不可被香港法庭司法覆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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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023
5月4日,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參與獲聘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以來第一起調解案件,陳律師耐心地協助雙方當事人溝通勞動爭議問題,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調解順利完成,讓雙方達到和諧共贏的局面。 隨後陳律師馬上進行第二起線上調解案件,這種創新的調解模式更加高效便民,最終,雙方就調解方案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該合同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陳律師於三月份獲聘為第二批廣州南沙粵港全面合作示範區港澳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今後將參與更多調解案件,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公正、高效和優質的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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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023
2023年4月14日下午,為積極推動本行與合作夥伴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金橋百信”)之間的交流合作,本行由合夥人陳永良、馮健華、司徒博雅、謝慶綿、陳嘉碧帶隊,協同本行數位律師及工作人員共18人組成訪問團到訪金橋百信位於廣州市商業核心珠江新城之總部。金橋百信黨委書記、主任聶衛國及執行主任莫哲等熱烈接待本行訪問團並召開座談會。 隨著疫情開放、粵港兩地交流復常,雙方有信心本次線下座談會將助力雙方緊密的合作將更加高效地進行,本著共贏之合作精神,為粵港兩地客戶提供更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表示,雙方應借本次到訪創造更多機會,利用好廣東金橋百信、香港司徒維新律師行及澳門KSC律師事務所共同組建的粵港澳聯營所平台,進一步鞏固並加深雙方之合作關係。聶衛國主任亦表示,金橋百信全體同仁都十分重視與本行的合作關係,雙方應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創造輝煌。 會後,本行訪問團亦到廣州之巔,有別稱“小蠻腰”的廣州塔參觀。 2023年4月15日上午,本行訪問團到訪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聯營所”),聯營所黨支部書記曾敏華律師、劉彥林律師及李斌律師攜律師及工作人員共15人熱情地接待了本行訪問團。值得一提的是,訪問團中大部分律師亦是派駐到聯營所的香港律師。 會上,由馮健華律師及劉彥林律師帶領,香港及內地律師們分別介紹了各自律師事務所的概況、專業領域及兩地法律差異。雙方展望未來,深入討論了各種合作的可能性,同時亦對兩地法律文書送達程序等實務上的難題有效地提出了相關解決方案。 訪問期間,聯營所曾敏華律師帶隊熱情邀請本行訪問團參觀了聯營所辦公區、文化墻以及聯營所所在地-南沙創享灣內的粵港澳合作示範基地。最後,聯營所同仁攜本行訪問團體驗了南沙本地特色農莊並共進午餐,雙方同事亦繼續藉此機會增進感情,為融洽合作持續努力。 最後,本行訪問團到南沙水鳥世界生態公園參觀遊玩,體驗了大自然的美麗,隨後又經港珠澳大橋返回香港,領略了大灣區的繁榮昌盛及祖國的快速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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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023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訂立了四項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與言論發表較為有關。本文通過分享兩宗國安法案件,即唐英傑案和馬俊文案,希望讀者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有更多認識,並掌握《港區國安法》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正確關係。 唐英傑是首宗《港區國安法》刑事檢控案。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即香港回歸慶祝日和《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在香港灣仔多條道路上駕駛插著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不理會警方警告,衝破警方防線,最終撞傷數名警員。他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及一項實施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刑即時監禁9年和停牌駕駛10年。 在馬俊文一案,馬俊文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的3個多月內共20次在不同場合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他也在接受記者訪問中表示宣揚香港獨立是行使公民權力,沒有犯法。他同樣因此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監禁5年9個月。 分裂國家罪在《港區國安法》第20條有很清晰的定義。「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任何指明的行為,並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便屬分裂國家罪。指明的行為分3種:(1)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2)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3) 將香港轉歸外國統治。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是否以武力相威脅是無關的。 據《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分裂國家,亦屬犯罪。簡要來說,煽動(incitement)就是叫他人犯罪,並有要他人犯罪的意圖。值得注意的是,他人是否被成功煽動是無關的。煽動可針對另外一人,一小撮人或是大眾。煽動的形式可以是發表文章、刊登廣告、發表演講/言論等。在判定某種行為是否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時,法庭需要看案情的整體情況及相關背景。在判定某個言論或用字用詞是否具有相關的煽動性時,法庭會看該字詞的自然和合理意思。 在唐英傑一案中,三名國安法法官考慮了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的報告及證供後,一致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在相關的背景下有鼓吹香港獨立或者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法庭也認為唐的行為,明顯是故意的,他也完全明白該句口號有分裂香港的意思,故裁定他有煽動的犯罪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在馬俊文一案的審訊中,馬通過律師向法庭陳詞,表示他只是行使言論自由,空叫口號,並沒有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他的想法,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多人回應他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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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23
香港及內地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手續及問題一直是香港居民關注的議題,同時隨著內地與香港的聯繫日益緊密,香港居民於內地購置不動產及持有動產已日益普遍。本行多年來在上述領域積累了豐厚的經驗,以下向讀者簡介“香港居民繼承在港遺產”及“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相關知識。 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遺產 一般來說,遺產繼承分(1)有遺囑;及(2)無遺囑兩種情況。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且遺囑內已經指定執行人,則該遺囑執行人可按照逝者遺囑內的意願,向遺產承辦處申請取得遺產授予書。 若逝者生前沒有留有有效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優先繼承權的人士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而遺產管理人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和(4)死者的兄弟姊妹。如果有一個以上同樣有資格申請管理書的人,而他們就申請發生爭議,他們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由法院決定誰被任命為管理人。此外,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 簡單而言,香港普通法規定死者的動產(如:現金、股票)由其去世當日的居籍之法例所規管;而不動產(如:房產、土地)則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香港法律及內地法律均規定,遺囑有效性由立遺囑人的居籍之法律判定,因此香港居民在香港立的遺囑適用於香港法律,而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即使香港居民欲繼承的遺產內地,其仍需先取得由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授予書。 有別於內地居民,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需要進行相關身份關係文件及上述遺產管理書的公證(如死亡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才能在內地使用。因此,欲繼承在內地遺產的香港居民須取得由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辦理的公證聲明書。 遺產分配 在取得遺產授予書/遺產管理書(視情況而定)後,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根據逝者(如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或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的規定(在無遺囑情況下)分配遺產。 本所在協助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及內地遺產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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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23
在香港,律師專業分律師 (solicitor) 與大律師 (barrister/counsel)。客戶尋求法律服務,必須先找律師,再由律師在適當的情況下經客戶指示延聘大律師。本文簡要講解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和分工,希望有助讀者在選用法律服務時作出妥當的決定。 在營運模式上,律師與大律師有截然不同的差別。首先,律師受香港律師會 (Law Society) 監管,而大律師的法定監管機構是香港大律師公會 (Bar Association)。這兩個監管機構有不同的制度和規則。其次,律師大多在某律師事務所/行 (law firm)以受薪、合夥或獨資的形式辦公,而大律師則全是自負盈虧在某大律師事務所 (chambers) 辦公,與其他大律師共擔某些行政開支。第三,大律師由律所聘用,故大律師的費用由律所承擔,律所也因此往往會先向客戶收足大律師的費用。目前,香港有約1600名執業大律師,約12000名執業律師,近1000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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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23
早前,為回應海南省司法廳的號召,助力自貿港建設,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合夥人陳嘉碧律師與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簽訂合作協議,擔任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之香港律師法律顧問。 4月10下午,借參加中國消費者博覽會法律值班之機,兩位合夥人律師到訪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參觀座談交流,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黨總支書記童永濱,主任吳軍,副主任陳鶴升,管委會成員王銘律師,張琳、劉玉傑、洪玉程、肖振山等律師及行政主管伍珊進行了熱情的接待。 會上,吳軍主任表示,加強琼港法律合作是海南省委、省政府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為加強琼港法律交流而提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琼港法律合作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兩位香港律師擔任海南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在海南律師的發展史上尚屬首次。大家要以此次合作為契機,將琼港法律合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交流會中,參會琼、港律師還就自由貿易港背景下的國際仲裁、跨境訴訟、人才培養以及琼港法律交流合作在海南自貿港招商引資大環境下的機遇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月11日上午,第三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正式開館。在海南省司法廳的統一部署下,此屆消博會第一次引入了香港律師參加駐場法律服務,兩位合夥人積極回應海南省司法廳的工作部署,參加消博會法律服務團值班。 消博會期間,兩位合夥人熱情主動走訪參展商,普及有關法律知識,以豐富的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海事商事和涉港涉外法律服務經驗為消博會參展商、採購商提供法律諮詢和專項法律服務。 期間,海南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王磊專程前往海南國際會展中心對消博會法律服務團工作情況進行調研指導,與本行兩位合夥人親切交談。 海南省司法廳律師工作局局長童晟就消博會法律服務重點、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提升等問題與兩位合夥人進行了深入交流,對兩位香港律師的工作建議給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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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23
4月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各處都有國家安全的教育活動。 要國泰民安,國家安全是不可或缺的前提。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自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施以來,香港社會迅速恢復了秩序,止暴治亂的成效立竿見影,《港區國安法》可謂達到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本文簡介《港區國安法》的法律特色。 首先,《港區國安法》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它有著不可質疑的法律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而列於該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決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條文, 成為全國性法律,並於同日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將《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公佈自同日晚上11時起在香港實施。 第二,《港區國安法》與香港居民一貫享有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並無衝突。其第4條指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5條也保障被告人的假定無罪權和辯護權等,明文規定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因此,《港區國安法》並無限制香港居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權。 第三,《港區國安法》新增了主要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它們分別為(1)分裂國家罪、(2)顛覆國家政權罪、(3)恐怖活動罪及(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些罪行均極為嚴重,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國安法案件由指定的國安法法官負責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釋申請方面,《港區國安法》第42條就國安法案件規定了額外的嚴格的門檻要求: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保釋。被告人在保釋申請前的言論可作為法官評估的依據。 由於《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且維護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而是屬中央事權,所以《港區國安法》的立法決定及其條文不可被香港法庭司法覆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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