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維新與梁燕珍姑娘(社會工作碩士,註冊社工) 於2021年6月19日,本行高級合夥人司徒維新律師參與「逆轉土壤」福音戒毒研討會暨「轉捩點」針對隱蔽吸毒者及其家人的識別及危機介入服務計劃分享會。   司徒維新,黎振滿牧師及馮元璋先生   * 備註: 梁燕珍姑娘為「巴拿巴」執行總監及董事 黎振滿牧師為「巴拿巴」董事會主席 司徒維新及馮元璋均為「巴拿巴」董事 http://www.barnabas.org.hk  

倘若您的親人(“該人士”)因疾病或意外,突然失去精神行爲能力去處理其財產及其他財務事宜,而該人士亦並沒有在事前簽訂持久授權書,導致該人士的財產及其他財務未能妥善處理,您便需要向法庭作出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2部的申請,希望法庭頒布委任您或該人士其他的親人爲該人士的「產業受託監管人」(“監管人”)的命令。 誰能申請成爲監管人? 該人士的 “親屬” 可以提出申請。 “親屬” 的定義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的第2條所規定,而且必須是年滿18歲的人,例如是該人士的配偶或公認配偶、子女或其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如沒有任何親屬提出申請,則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法定代表律師或該人士的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 監管人可多於一人,多以親屬爲主,成立一個產業受託監管人的委員會(Committee)。   監管人的權力是什麽? 在法院的委任命令中,會清楚列出監管人的權力,例如監管人有權力把該人士的物業出租,及代爲收取物業的出租費並用作該人士的生活費用。該等權力只限於處理該人士的財產和財務事宜。 監管人的權力是有限制的,並不可隨意處理該人士的財產和財務事宜。因此,當監管人代該人士做任何事情前,必須核對法院委任的命令是否列明有權這樣做,比如若監管人想要出售該人士的物業、股份和股票,便需要法庭在命令中特別作出指示,才可以這樣做。 如果監管人需要代該人士做某些事情,而法院的委任命令中沒有賦予相關的權力,監管人則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在得到法院特別授權後,方可行事。   當下列情況出現時,監管人的權力會被取消:- a) 法院信納該人士已經康復;或 b) 該人士已經去世;或 c) 已經委任另一產業受託監管人代替原來的監管人。   申請成爲產業受託監管人的程序是什麽? 法庭在審理相關申請的主要目的是必須確認該人士並無行爲能力而需要他人代爲處理其財產及財務事宜,所以申請者是需要向法庭遞交文件單方面申請就委任監管人而進行的研訊。   法庭的研訊程序大致分爲兩部分:- 申請者必須向法庭提供足夠資料及建議監管人的成員,法庭會就研訊該如何進行作出指示(“指示階段”)。在此階段,法定代表律師也會以法庭的“朋友”的身份及以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保護人身分,為因年齡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介入在該申請中;及 當法庭認爲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已經足夠,法庭便會發出研訊通知書列明研訊的日期及時間,之後便進入實際進行研訊的階段(“研訊階段”)。法庭會在研訊中聆聽申請人證供及論點後,決定該人士是否因精神上無行爲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務及事務,以及以該人士的需要及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下頒布監管人處理和管理該人士的財務及事務的權力範圍的命令。   監管人的責任是什麽? 監護人的責任來自法例,總括來說,監護人在任何時候的任何行事都需要符合該人士的最佳利益,確保該人士的最好生活素質,以及履行法庭的指示和命令。另外,每年或在法庭提出要求時,監護人需要準備就該人士的財務作出賬目報告。   在一些重要情況出現的時候,監護人必須通知法庭:- 在該人士的財務狀況有任何的變化/轉變,例如該人士繼承了任何財產; 在該人士有可能結婚、離婚或牽涉任何法律程序的時候; 在該人士的住址及住宿費用有所變更時; 在該人士康復後;及 在該人士去世後。   由於整個申請的程序較為嚴謹及繁複,因此建議有意作出上述申請的人士先尋找律師給予法律意見,並聘用律師代表處理相關申請。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任何人如想經營放債人業務,提供在銀行系統以外的貸款,則受《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稱“放債人條例”)規管。根據放債人條例,在香港開展上述業務必須持有放款人牌照(下稱“牌照”)。   如何申請放債人牌照?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8條,申請人應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下稱“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完成申請將需要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申請表和對賬單表各三套; 申請人的商業計劃,以證明其對貸款業務管理全面理解和能力。   申請人除了向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外,亦須同時向警務處處長遞交申請書副本。 當中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顯示財務狀況的書面證明; 擬用於貨幣借貸業務的房地租賃協議和平面圖; 以書面形式獲得屋主的一般許可; 屋宇署簽發的新樓宇的佔用許可證;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取得的土地登記冊; 公司年報(如果申請人為公司)。 上述文件並非全部所需文件,牌照審批機構有可能向申請人要求提交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批准放款人許可證 一般來說,處理申請需要3至4個月的時間。同時,警務處處長將就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作詳細調查。而牌照法庭將負責批准申請,審批過程將考慮到以下因素:- 申請人是否是作為放債人開展業務的合適人選(例如放債人對有關放債業務的認識、資格和經驗等); 申請用作經營放債人業務的地址是是否適合進行貸款業務;和 對申請人發放該牌照是否有違公眾利益。 如果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將獲發確認書和通知。申請人必須出席牌照法庭的聆訊,並將所有要求的文件提交牌照法庭存檔。一旦申請人向許可法院提交所有申請文件,該牌照將獲授予申請人。   續簽放款人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所獲牌照的有效期為12個月。 持牌人如想繼續經營放債人業務,該持牌人應在牌照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期。申請程序與上述程序類似,申請人應當填寫並提交相應嘅表格及文件。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刑事抗辯不成功,或者被告人認罪,均會被裁定罪名成立,進而判刑。 判刑主要有3大目的: 1)懲罰被告人; 2)阻嚇他人犯相同罪行以減少犯罪率; 3)協助被告人自我更生。 判刑分監禁性和非監禁性。常見的非監禁性判刑有3類 (依嚴重程度): 罰款、感化(probation)、社會服務。以店舖盜竊為例,一般初犯會罰款,但有時被告人因特殊的心理狀況或背景而犯罪,也會獲判感化。被判感化者需在1-3年內接受感化主任(通常為社會福利署的社工)的輔導及監管,以便在態度及行為上作出正面的改變。當然,情節嚴重者,初犯盜竊亦可被判即時監禁。而社會服務令是用來取代即時監禁的,因此是相當嚴重的判刑。法庭在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之前會索取適合性報告,但即使有關的報告建議感化或社會服務令,法庭判刑也不一定要依從報告建議。 嚴重的犯罪會被判即時監禁,但案情若有特殊性,有機會獲判緩刑(Suspended Sentence),即被告人無需即時服刑,除非他在法庭指定的期限(1-3年)內犯其它可被判監禁的罪行。可是,緩刑不適用於監禁刑期為2年以上的判刑,亦不適用於某些罪行,例如搶劫、猥褻侵犯(“非禮”)、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某些的罪行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必須判處即時監禁及固定的量刑起點,例如販毒、聘用不可合法被聘用人士( “請黑工”)等。 在香港,認罪可獲最多1/3的刑期扣減。根據上訴庭最新於2016年作出的認罪量刑指引,被告人在第一次進行答辯時認罪,可獲扣減全數1/3刑期; 但若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則只可扣減1/5;而在兩者中間認罪,只可獲扣減1/4至1/5。裁判法院最多可判處3年監禁(一般2年),區域法院7年,而高等法院則無上限。值得一提的是,在監獄服刑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若勤勞及行為良好,亦可獲懲教署扣減刑期最多1/3。 判刑是一門藝術,除非上訴庭有判刑指引而必須跟從,法庭在判刑上依據有關的判刑原則、目的及案情享有凌駕性的酌情權。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隨著多國推出新冠肺炎疫苗計劃和證書,世界各地經濟正在逐步復甦。 然而,由於許多國家/地區仍然存有旅遊限制和檢疫制度,商業管理人員可能不熱衷於短期内進行商務旅遊,因此無法在所需的國家/地區親自簽署公司文件。 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公證人可以協助客戶。 例如:一家香港註冊有限公司希望在柬埔寨設立子公司,但其董事無法前往柬埔寨簽署相關文件。 如何進行有關事宜? 首先,該公司可委派一名董事簽署授權書,委託柬埔寨當地代理人代其辦理相關手續。 此類授權書可由董事在香港國際公證人現場見證下簽署,再由公證人證明有關事實,並安排高等法院加蓋海牙認證、柬埔寨駐香港總領事館認證 。   如果董事本人不在香港怎麼辦? 香港國際公證人可否通過視像會議公證在香港使用的文件的簽署?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 159 章),香港國際公證人不得在香港境外對文件進行公證,或根據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 11 章)監誓或主持聲明,或以其他方式行使國際公證人的權力。 因此,他只有在香港及當客戶親自與他在場時方可行駛上述權力。 然而,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於2021年4月下旬發布了一項實務指示,指示作為臨時措施,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國際公證人可以證明他透過視頻清楚地看到了委託人簽立文件。 這些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委託人必須身在香港但因正在接受香港政府強制檢疫而無法親自到國際公證人辦公室簽署相關文件; 國際公證人應進行初步詢問,向委託人或接收文件的海外司法管轄區有關當局要求書面確認擬公證行為會被接受; 國際公證人應要求委託人提供其在香港的地址,而委託人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在公證時與公證人同時身在香港; 委託人應提前向公證人提供待簽立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及 國際公證人只能敘述視頻會議的情況並證明委託人簽名的真實性,而不能公證他“見證”該文件簽立。 如果委託人並非身在香港,則可能需要根據情況作出其他安排。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前言 中國內地(下稱“內地”)在跨境服務貿易方面對境外服務提供者有較多限制,如股權限制、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及地域和經營範圍限制等。 為幫助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的產品及服務開拓内地市場、加強內地與香港兩地之間已建立的緊密經濟合作和融合,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下稱“CEPA”)。CEPA給予到內地進行經貿發展的香港居民各種優惠待遇,對於上述限制亦有所寬免。 然而,若要受惠於以上優待,”法人”香港服務提供者須先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下稱“《證明書》”)。本文將簡略介紹《證明書》的申請須知及程式。 甚麼是《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為進一步落實CEPA中的經濟合作和融合措施,內地與香港於2015年在《安排》的框架下簽署了《服務貿易協定》。在《服務貿易協議》下,內地對香港服務業開放的部門有153個,在不少重要服務部門(如航空運輸、法律、醫療及與採礦相關的服務等)亦有增添開放措施,包括就設立企業方面取消或放寬股權比例、資本要求、業務範圍的限制,放寬資質要求等,讓香港服務提供者及專業人士可更容易在內地設立企業和發展業務。 符合《服務貿易協定》中“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的自然人及法人可享受上述優惠待遇。就香港而言,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務的“自然人”及“法人”。其中,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必須(1)在香港合法註冊或登記設立;及(2)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證明書》的目的便是核實申請享受CEPA優惠待遇的服務提供者是否符合上述標準。經審核符合標準者將獲發《證明書》。 誰需要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屬於“自然人”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即香港永久性居民)毋須申請《證明書》,可直接向內地有關審核機關申請享有上述優惠待遇。 與之相反,屬於“法人”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即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須先向香港工業貿易署(下稱“工貿署”)申請取得《證明書》,然後再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以CEPA下的優惠待遇在内地提供服務。 《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申請程序 (1) 申請者須向工貿署提交《證明書》申請文件,包括: 填寫妥當的《證明書》申請表格[表格TID 102] 一份 經由中國委托公証人核證的法定聲明副本一份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視個案實際情況而定) (2) 工貿署在收到申請後,會向申請者發出收據。在正常情況下,工貿署會於收到填寫妥當的申請表格、法定聲明核證副本和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當日起計的14個完整工作日內,完成該申請的審批程序。 注意事項 申請者需注意,《證明書》的有效期為兩年。工貿署為方便持有人延長其《證明書》的有效期,設有自願性的《證明書》續期安排。符合條件的《證明書》持有人可於《證明書》有效期屆滿日期前60天至屆滿日期後180天的期間內向工業貿易署提出續期申請。 《證明書》申請詳情請參考工貿署網站:https://www.tid.gov.hk/cindex.html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上次撰文提及, 控方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簡稱”ONE簽保守行為”)普遍受非嚴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歡迎, 因為不會留案底,也可節省進行抗辯的律師費。不過這種方式未必人人會接受, 因為接受的前提是需要在法庭公開承認控方的案情。   舉普通襲擊案為例,一般控方的案情會指控被告人有對傷者進行襲擊, 但若事實是被告人根本沒有襲擊傷者, 而是傷者捏造, 要被告人在法庭承認控方的案情便有違真相與公義, 所以某些被告人會選擇抗辯, 而不接受不留案底的ONE簽保守行為。   在香港, 刑事檢控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而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情況下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 法庭才能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假定無罪, 亦無需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當然, 某些情況下, 若被告人想提出免責抗辯, 則可能需要提出某些證據, 例如在傷人案中是出於自衛。當被告人提出這些證據後, 控方仍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程度下證明被告人的說法不成立或不可信。只要控方案情存在任何合理疑點, 被告人應被判無罪。   進行刑事抗辯, 並非簡單的一件事, 需做足準備工夫, 因為絕大多數只會進行一次審訊而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自被正式落案起訴, 被告人便應盡快尋求律師協助, 透過律師向控方索取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文件, 研究該些文件, 聽取有關的法律意見, 並在過程中應律師要求提供案件資訊及有助抗辯的文件。在審訊前, 更需與律師充分開會以準備有可能自己需要出庭作供等。   抗辯有一定的風險, 證據、律師、被告人自己的表現(若選擇作供)、法官,皆是影響結果的因素。選擇不接受ONE簽保守行為,有時需要不少的勇氣與智慧。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內 地 居 民 任 女 士 曾 與 外 籍 華 裔 程 先 生 於 數 十 年 前 在 香 港 登 記 結 婚 , 夫 妻 二 人 婚 後 一 直 居 住 於 內 地 。 近 年 來 , 因 感 情 破 裂 , 程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