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在香港的法律問題及有關代孕子女的父母身份事宜

有別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香港有關代孕的法律相對保守及複雜。截至本文發表之日,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以下簡稱“HRTO”)第17條的規定,任何形式的商業代孕在本司法管轄區仍屬違法。然而,根據看似與前述HRTO規定衝突的《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以下簡稱“PCO”)第12條,法庭可藉頒布“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使委託代孕的父母成為以代孕方式誕下之子女的合法父母。至於代孕協議所涉及的款項,如果是合理招致的費用,法院有權批准該費用。事實上,在FH v WB [2019] HKCFI...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的介紹及罷免執行人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 當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不應被授予或存在錯誤時,可以透過遺囑認證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遺囑認證訴訟是指對死者的遺囑或遺產管理書進行認證,或要求撤銷此類授予或宣佈支持或反對所稱遺囑有效性的法令的訴訟。 根據香港法律,遺囑認證訴訟程序受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所管轄。第76號命令 ...

個人資料保安及外洩

近期,有不少私人及公營機構都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故。本文將討論香港個人資料外洩所涉及的私隱法律及通報情序。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 (1) 及...

違反死者意願的財産分配 – 分居配偶的申索

根據現行法律,死者的財産分配會跟據死者的有效遺囑,或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然而,上述原則有幾個例外情况,其中之一是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   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最近的一宗法庭判决,當中存活且正分居的配偶根據該條例,儘管死者的有效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仍能夠申索對遺産的權益。   相關法律...

2024-2025 年財政預算案後住宅物業措施

香港政府在2024-20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取消了所有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並於2024年2月28日起立即生效。   換句話說,住宅物業交易不再需要繳納額外印花稅(SSD)、買家印花稅(BSD)或新住宅從價印花稅(NRSD)。住宅物業的買家現須以與第2級稅率相同的稅率(從100港元至代價的4.25%)繳納從價印花稅(AVD)如下。   代價款額或價值(HK$)...

香港上市公司名稱變更

當香港上市公司擬修改其公司名稱時,公司應遵守其註冊地、公司註冊處及香港交易所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第一階段:特別股東大會或年度股東大會 公司董事會可作出決議,提請上市公司考慮是否同時變更證券簡稱及網址,並說明擬變更公司名稱的理由。建議的變更須經公司特別股東大會或股東週年大會以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公司註冊處和香港公司註冊處通過。  ...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22 號)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 2024...

通過獲得缺席判決和簡易判決追討債務

如果合同一方或貸款人因合同另一方或貸款協議項下的借款人拖欠付款而尋求追討債務,是否必須經過整個訴訟過程,包括進行全面審訊以獲得對另一方的判決?在本文中,我們將為您介紹兩種原告在某些情況下無需經過全面審訊即可獲得的判決,即缺席判決和簡易判決。   缺席判決 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通過傳訊令狀開展的追討債務訴訟中,如果被告未能發出有意對訴訟程序提出爭議的通知 (情況A)...

香港國安法 (中篇) – 煽動分裂國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訂立了四項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與言論發表較為有關。本文通過分享兩宗國安法案件,即唐英傑案和馬俊文案,希望讀者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有更多認識,並掌握《港區國安法》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正確關係。   唐英傑是首宗《港區國安法》刑事檢控案。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即香港回歸慶祝日和《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在香港灣仔多條道路上駕駛插著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不理會警方警告,衝破警方防線,最終撞傷數名警員。他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及一項實施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刑即時監禁9年和停牌駕駛10年。   在馬俊文一案,馬俊文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的3個多月內共20次在不同場合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他也在接受記者訪問中表示宣揚香港獨立是行使公民權力,沒有犯法。他同樣因此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監禁5年9個月。...

香港的兩制律師 – 律師(Solicitor)與大律師(Barrister/Counsel)

在香港,律師專業分律師 (solicitor) 與大律師 (barrister/counsel)。客戶尋求法律服務,必須先找律師,再由律師在適當的情況下經客戶指示延聘大律師。本文簡要講解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和分工,希望有助讀者在選用法律服務時作出妥當的決定。  ...

香港國安法(上篇)- 簡介國安法

4月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各處都有國家安全的教育活動。   要國泰民安,國家安全是不可或缺的前提。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自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施以來,香港社會迅速恢復了秩序,止暴治亂的成效立竿見影,《港區國安法》可謂達到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本文簡介《港區國安法》的法律特色。   首先,《港區國安法》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它有著不可質疑的法律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而列於該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決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條文,...

網紅代理協議的要素

網絡紅人(即KOL)是近年新興的行業,其增長速度可謂日新月異。網路紅人透過於社交媒體發佈創作,並從廣告商或觀看者賺取收入。就此,不少網紅會與代理人或公司合作,從而提升其創作的曝光率。基於在利益上的合作關係,簽署協議將能保障彼此的利益。   一份網紅代理協議能規範簽署雙方的合作關係及內容。該協議通常授予代理人專有權,以代表網紅處理商業事宜,包括協商工作機會及簽署合約。另一方面,代理人亦有責任為網紅尋求商業機會。   就此,簽署雙方須特別留意以下的協議條款。...

淺談 「洗黑錢」罪

把銀行戶口借給他人使用,透過地下錢莊(找換店)或進行虛擬(Crypto)貨幣交易收取來歷不明的匯款,這些行為都有機會被檢控俗稱「洗黑錢」的罪名,而會否被定罪很多時候取決於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的錢屬「黑錢」,即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本文淺談「洗黑錢」罪行有關的法律。   「洗黑錢」罪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及 25(3) 條。一經定罪,通常需即時入獄,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港幣5百萬。   「可公訴罪行」(indicatable...

串謀詐騙與常見騙案

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但即使詐騙不成功,同意參與詐騙也已屬犯罪,可以 “串謀詐騙”罪被檢控。串謀詐騙是普通法罪名,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判處最高14年監禁。本文淺談串謀詐騙的構成及分享數個典型的個案。     串謀詐騙是指兩人或以上協議用不誠實的手段去欺騙他人,有目的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導致他人有經濟損失的風險,或意識到可能會造成這種損失或風險。值得注意的是,詐騙手段無需統一,串謀者亦無需知道其他串謀者擔任的角色和具體會採取的詐騙手段,只要他們協議以某種不誠實的手段去騙人便足以定罪。...

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有關於公司管理的協議。其目的是保護股東在公司的利益,建立股東之間的公平關係,規範公司的運作方式等。它包含與公司及股東之間關係的具體、重要及實用的規則。 股東協議是公司章程的補充文件並為股東提供額外的保護。 這對大股東及小股東均有利益。   隨著商業環境及機會的轉變,公司必須作出改變以適應市場的發展。因此,股東協議可能無法規範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也無法適應公司發展方向的變化。...

窺淫罪與偷拍罪行

2021年10月8日,窺淫罪及其它與性或偷拍私隱部位等有關的新的刑事罪行正式生效,偷拍裙底、偷窺他人私密部位自此受到了全面的規管。 最新的《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新增了主要4項與偷窺、偷拍、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刑事罪行。   第一項為「窺淫罪」,保障個人處身於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例如在家中或公共廁所)免被偷窺或偷拍。任何人在該種情況下,不理會另一人(即事主)是否同意而進行以下行為,便屬干犯了窺淫罪:- 在合理預期個人會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地方觀察或拍攝事主;...

僱傭合約限制貿易條款之法律效力

在僱傭合約中,很多時候僱主會就僱員在合約終結後可從事的活動作出限制。此類限制條款泛稱為限制貿易條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最常見的其中一款便是禁止僱員於離職後的某一時段內在某地區從事與僱主有關的業務。究竟這類俗稱「過冷河」的限制貿易條款是否有效,而可被法庭執行?  ...

入境處罪行違反逗留條件

違反逗留條件是其中一種常見的入境罪罪行。違反逗留條件主要包括逾期逗留,及從事未經批准的僱傭工作。   香港人有不少家庭有聘請外傭,也不時有國內外的親屬申請簽證來港探訪。這些外傭或親屬在香港逗留時須遵守入境事務主任施加的逗留條件,而這些逗留條件主要與工作有關。對於外傭,有關的限制主要是外傭不能從事超出有關的僱傭合約里列明的工作;而對於探訪的親屬,則一般規限他們不能在港從事任何的僱傭工作。   有家庭的僱主,為了節省支出,或者出於誤解,會指令家庭外傭在自己住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例如去父母家幫忙做家務或者照料老人家的生活起居。也有本身開商店或者餐廳的僱主,吩咐外傭在該處幫忙工作,例如做收銀員、侍應等。這些安排均可能構成外傭違反逗留條件。...

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

一旦發生交通意外,駕駛者通常會面臨兩種交通罪行的檢控:(一)不小心駕駛;(二)危險駕駛。若駕駛造成嚴重傷亡,駕駛者更有可能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或導致他人死亡。過往香港案例顯示,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往往只在一線之差,但判刑卻可差天共地,因此常常成為上訴的主題。例如,輕微的不小心駕駛一般只判處罰款,即使監禁也是短期的(不多於6個月),但危險駕駛便很難避免被處監禁,且刑期通常較長(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為例,最高可處監禁7年)。本文概述構成不小心駕駛與構成危險駕駛的分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至於危險駕駛,《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定義為:(a)...

設立數據中心的合規問題

數據中心通常用於安置電腦系統及相關部件的設施,例如電信和儲存系統。一般它包含備用電源,資料通信連接,環境控制(例如空調、滅火器)和各種安全裝置。大型資料中心消耗的電約可與一個小城鎮工業業務規模一樣多。 目前,在香港設立數據中心不需要取得政府批准或申請任何牌照。對於設立數據中心的機構的要求與一般商業機構大致相同,只需要有商業登記證即可。在港設立數據中心的主要困難在於選址、硬件採購以及電源供應方面的挑戰。如果客戶擬運營方式為租賃已在香港具備數據中心的運營公司信息機房,而非自行直接從無到有地設立數據中心,所以此處涉及的合規問題理論上來說主要由運營公司負責。但是客戶在選擇運營公司時應對這些方面進行盡職調查,或確保其合規性。 選址 一般來說,設置數據中心的選址途徑有以下幾種:- 重建或改裝現有工業大廈;...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對香港兒童擄拐的影響

沒有什麼是比聽到兒童擄拐更讓人沮喪的,就算它是由兒童的父或母其中一方所為。然而,每年仍有兒童擄拐事件發生,也有一些公開的判決指出法庭別無選擇,只能介入以決定兒童的福祉。在香港,由父或母其中一方所為的兒童擄拐受到《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香港法例第512章)(下稱《條例》)管轄,而透過《條例》,《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公約》)正式在1980年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份。   根據《條例》規定,律政司司長獲指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樞當局,須與海外締約國合作以確保遭不當遷移與扣留在香港或帶往海外的兒童可以迅速被交還到慣常居住地。《公約》第三條訂明,在以下情況下,將兒童遷移或扣留須視為不當:   該項遷移或扣留侵犯根據該兒童在緊接被遷移或扣留之前慣常居住的國家的法律所給予任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的管養權(不論是共同或單獨獲得該管養權);及...

離婚訴訟中的財務事宜

倘若法庭辦妥好該離婚訴訟有關子女的事宜,法庭便會處理相關的財務事宜。這也比稱為“附屬濟助”(在美國則統稱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首先,由於考慮因素繁多,所以香港的離婚財產分割並沒有時定的公式。此外,法庭還需遵循公平原則,防止任何性別或家庭角色引起的歧視。   在之前的文章我們亦討論過兒童的權益是首要的考慮,而這原則同樣適用於附屬濟助。換而言之,在法庭考慮雙方的需要前,必須先滿足子女的需要。經典的例子是在整段婚姻中,一個照顧孩子的家庭主婦比一直工作的丈夫需要更多的經濟援助。因此,雙方的需要也是法庭在決定婚姻財產分割時要考慮的因素。   一旦滿足到雙方的需要,法庭將考慮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同時亦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離婚訴訟中的子女糾紛

在本行近期拍攝片段中,司徒律師輕鬆地道出了一句「結婚求其,離婚認真」,不幸地,這句「戲言」非常準確地反映現實。在這個法律解說系列,我們會討論客戶在離婚訴訟中需要考慮哪些重要項目。   比如一對在本港的夫婦,他們在香港居住近十年,結婚四年 。夫妻結婚一年後誕下子女。可惜,兩人的婚姻出現不能挽救的分歧,他們選擇了分開,並在香港展開離婚訴訟。  ...

中國委託公證 | 香港居民如何繼承內地遺產?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國委託公證|疫情困境下,如何完成內地買賣樓手續?》中提到,在中港兩地封關的情況下,如何辦理委託書的公證,交由身處內地的受託人/被委託人代為辦理樓宇買賣手續。在此期間,我們亦收到不少關於繼承內地遺產的查詢。藉此機會,向大家介紹一下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關的流程和手續。   (在本文中,香港居民代指香港身份證持有者,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首先,我們從第一個問題入手:被繼承人(即死者),是否立有遺囑?...

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申請離婚?

在最常見的情況下,夫婦有感婚姻不能維持下去的時候,都會在雙方的意願下申請離婚。但在一些個別例子中,有其中一方會選擇永久性分居或突然消失離開。這便會出現「失踪的配偶」的情況。雖然另一方的配偶還能根據分居滿兩年或遭遇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為由向法庭提出離婚,但最困難的問題是提出離婚的配偶不能找到對方,因此不能送達離婚文件。   送達離婚呈請書的重要性   根據法定要求,提出離婚的一方,也稱爲「呈請人」,必須委托代表人親身送達離婚呈請書另一方,也稱爲「答辯人」,因答辯人須被通知此離婚意願及給予他/她機會在法庭上答辯。[1]...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成立

概述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於 2018 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首次在香港推出,是一種擁有企業結構的投資基金。 OFC通常有一個負責確保公司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定的董事會,管理其資產的託管人和監督其日常運營的投資經理。...

如何申請以產業受託監管人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

倘若您的親人(“該人士”)因疾病或意外,突然失去精神行爲能力去處理其財產及其他財務事宜,而該人士亦並沒有在事前簽訂持久授權書,導致該人士的財產及其他財務未能妥善處理,您便需要向法庭作出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2部的申請,希望法庭頒布委任您或該人士其他的親人爲該人士的「產業受託監管人」(“監管人”)的命令。 誰能申請成爲監管人? 該人士的 “親屬” 可以提出申請。...

在香港申請放債人牌照及續期

任何人如想經營放債人業務,提供在銀行系統以外的貸款,則受《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稱“放債人條例”)規管。根據放債人條例,在香港開展上述業務必須持有放款人牌照(下稱“牌照”)。   如何申請放債人牌照?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8條,申請人應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下稱“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完成申請將需要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申請表和對賬單表各三套;...

香港的刑事判刑

刑事抗辯不成功,或者被告人認罪,均會被裁定罪名成立,進而判刑。 判刑主要有3大目的: 1)懲罰被告人; 2)阻嚇他人犯相同罪行以減少犯罪率; 3)協助被告人自我更生。...

新冠肺炎疫情下為企業客戶提供的公證服務

隨著多國推出新冠肺炎疫苗計劃和證書,世界各地經濟正在逐步復甦。 然而,由於許多國家/地區仍然存有旅遊限制和檢疫制度,商業管理人員可能不熱衷於短期内進行商務旅遊,因此無法在所需的國家/地區親自簽署公司文件。 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公證人可以協助客戶。 例如:一家香港註冊有限公司希望在柬埔寨設立子公司,但其董事無法前往柬埔寨簽署相關文件。 如何進行有關事宜?...

香港服務行業在內地開設業務如何享受“CEPA”下的優惠待遇?

前言 中國內地(下稱“內地”)在跨境服務貿易方面對境外服務提供者有較多限制,如股權限制、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及地域和經營範圍限制等。 為幫助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的產品及服務開拓内地市場、加強內地與香港兩地之間已建立的緊密經濟合作和融合,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簽保守行為未必人人會接受

上次撰文提及, 控方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簡稱”ONE簽保守行為”)普遍受非嚴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歡迎, 因為不會留案底,也可節省進行抗辯的律師費。不過這種方式未必人人會接受,...

雲端運算的資料保護

如今,雲端運算已被公司和個人廣泛使用。「雲端運算」並沒有一個獲普遍接受的定義,通常是指通過互聯網交付包括服務器,存儲,數據庫,網絡,軟件,分析和智能的計算服務,以提供更快的創新,靈活的資源和規模經濟。雲端運算的用戶通常只為所使用的雲端運算付費,這使他們能夠控制其運營成本,更高效地運行基礎架構並根據其業務特定需求和變化進行擴展。   聘用雲端服務供應商時,資料使用者須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486條)(「條例」)的規定,包括附表1的保障資料原則(「原則」)。根據保障資料第2(3)、3、4原則及條例第65(2),無論個人資料由資料使用者儲存,還是外包給資料處理者轉移及儲存,資料使用者同樣有保護和防止濫用個人資料的職責。 根據條例的定義:- 資料使用者...

合約糾紛出現時,如何判定合約意圖?

要形成一份有效的合約,合約雙方必須有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的法律意圖(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當合約糾紛出現,雙方又對是否有建立合約的意圖各執一詞時,法庭又會有何種考慮因素呢?本文旨在介紹在香港普通法系下對不同類型的合約存有的推定假設(presumptions),以及在何種情況下該推定假設會被推翻。...

海外投資? 移民? – 透過辦理國際公證服務以滿足海外機構要求

  近年越來越多客戶需要辦理海外業務,不論是辦理海外投資抑或個人移民等,客戶均需國際公證服務核證相關的文件,本行分享以下我們常見需要公證服務協助的情況。   移民 本行最近一年其中一項熱門服務是處理與移民有關的公證服務。以本行所見,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移民機關對所需的文件要求均有不同。以近期港人比較心儀移居的台灣地區為例,一般需移民申請人到診所接受檢查,並由醫生出具一份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再經公證才可用於滿足當地健康檢查的要求。在此情況下,有關申請人便需要將該份項目表帶到國際公證人面前供他核實後才可提交相關移民機構。...

大灣區企業香港上市機遇

粵港澳大灣區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和廣東省九市。2019年底總人口逾7200萬,地區生產總值達16,795億美元,極具經濟發展潛力。粵港澳大灣區內企業有殷切的金融服務需求。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政策鼓勵下,相信會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優質內地企業來港上市集資。   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為中國企業尤其大灣區企業首次公開招股及國際化機遇的首選夥伴。香港擁有成熟資本市場規範、程式透明、法規健全完善,包括:上市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等。香港擁有多元化國際機構投資者及公眾參與積極性髙,可支援大型首次公開招股活動。香港市場亦可經互聯互通機制,接觸中國內地投資者。而且香港市場不對股息及任何售股的利潤徵稅,交易活躍不受外匯管理及資金自由流動。   在2018年底,香港證券市場市值在亞洲排名第三及在全球排名第五。同時,香港亦是全球最活躍的首次公開招股市場之一,集資額在2018年位列全球第一。2018年金融服務業的增加價值為5,328億港元(占香港生產總值的19.7%),較2017年的4,805億港元上升10.9%。就業人數在2018年為263,000人(占總就業人數的...

信託

計畫我的家庭信託–主要考慮因素   出於資產保護和繼承規劃的目的,高資產淨值人士(HNWI)可以使用家族信託的方式為他/她的後代進行數百年的長期計畫。   高資產淨值人士在建立家庭信託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享受雙重課稅寬免 —— 居民身分證明書的申請

前言 雙重課稅是指有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對同一納稅主體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並向其徵稅的情形。 為減少投資者被雙重徵稅的情況,及更加明確的劃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與其交易夥伴的徵稅權,香港已與包括中國內地(下稱“内地”)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稱“该協定”)。 然而,位於香港的個人或組織在申請享受協定下的待遇時,可能會被要求提供“居民身分證明書”。 本文將以香港與內地簽訂的相關協定為例,對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方式及條件進行討論。...

香港遺產承辦 – 淺談向遺產申索經濟給養

前言 失去至親,除了處理身後事外,分配死者遺產不時成爲家屬之間的矛盾所在。無論死者生前是否訂立遺囑,某些家屬/人士均可能無從得益。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有關人士可考慮向死者遺產申索經濟給養。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 根據香港《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條例”),凡任何人在條例生效後去世,而他去世時的居籍是香港(或在緊接他去世前的3年內曾在任何一段時間內通常居於香港),並遺下指定關係人士,有關人士有權以死者遺囑及/或關於無遺囑繼承的法律而作出的遺產處置沒有為有關人士提供合理經濟給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獲得“合理經濟給養”。除非獲得法院准許外,有關申請必須在法院批出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起的6個月內提出。...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啓動 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黃金機遇

備受矚目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下稱「該條例」)將會於2020年8月31日生效。該條例為私募基金投資者描繪了一系列的友善投資框架,有所放寬的規管和有條件的稅項寬免亦為私募基金在岸化鋪路。雖然一些離岸的基金工具(如開曼群島)因其專門的基金法而擁有歷史性優勢;但在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加持下,香港的私募基金工具現已可比擬離岸基金載體,甚至更勝一籌。   香港是管理人民幣資產組合的國際樞紐。作爲兩岸資產的媒介,香港在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刺激和驅動下將更上一層樓。現在誠然萬事俱備,只待投資者充當東風將私募投資基金,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及 創業投資基金(又稱風險投資基金)帶至香港落戶。此新制尤其歡迎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新及科技初創企業。...

粵港澳大灣區的便利惠民措施

2019年11月6日中央就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公佈16項政策措施,惠及香港市民及便利不同界別到大灣區發展: 十六項政策措施 惠及市民 香港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享內地居民同等待遇。 支持香港居民在內地便捷使用移動電子支付。...

中國委託公證|疫情困境下,如何完成內地買賣樓手續?

  為防止Covid-19新冠肺炎肆意蔓延,內地和香港政府都相繼出臺日趨嚴格的入境政策,人員流動受到極度限制,經濟商貿活動被迫停擺。相信即使沒有真正達到徹底封關的程度,也極大影響了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 在大灣區置業的人士,此時或許正面臨著諸多亟需解決的問題。 若無法親身前往內地處理,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買賣不動產的相關手續嗎? 可以,以出售內地物業為例,辦理《(個人)委託書》(以下稱“《委託書》”)的中國委託公證即可。...

當設立於內地的子公司出現違規或不當行為時,因此遭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做甚麼?

作為中國的南大門,坐落於最繁華大灣區的香港,因相對較低的稅率和獨立關稅區的固有優勢,近幾十年來,已成為資產管理的熱門目的地。最常見的商業安排之一便是在香港控股母公司之下,設立一家具有實體經營業務的內地子公司。   當有多方共同投資時,各方可以通過簽署股東協議,以規定利潤分配、董事會組成和公司事務的一般處理等機制,其中也包括子公司。儘管實際股東在此安排順利進行時可以享受到它們所帶來的好處,但也可能因為跨境之文化或司法差異,使得股東們產生分歧,讓事情陷入一團糟。   本文旨在概述,當內地子公司出現違規或不當行為時,因此遭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採取哪些可能的救濟。...

如果用陪審團來審案的話,那還需要法官嗎 – 簡述香港的陪審團制度

相信大部分內地居民對香港陪審團制度的認識,只局限於平常觀看香港律政劇時的以下情節: 一眾陪審團徐徐步入法庭,宣佈一致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但究竟香港的陪審團制度是什麼?為什麼要用陪審團來審案呢? 陪審團制度的起源 陪審團的制度源遠流長,早在古希臘雅典及羅馬便已經可以找到陪審團制度的足跡。 香港的陪審團制度是在英殖時期隨著英國的法制而引入的。其概念在英國於1215年頒佈的大憲章(Magna...

香港法庭會否承認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

  香港離婚率一直持續高企,根據香港統計月刊於2018年出版的《1991年至2016年香港的結婚及離婚趨勢》,香港於2016年的離婚案多達17,196宗,離婚率高達34.3%。 為免離婚後伴侶會與自己「分家產」,不少人都會考慮與另一半在婚前簽署一份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並在協議中訂明萬一雙方離婚後的財產分配、贍養費和子女生活費的安排。但香港法庭會否承認這樣的協議呢? 在90年代,婚前協議一直被視作違反公共政策(public...

在香港被警察拘捕了,被訊問時我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嗎?

  「如果我在香港被警察拘捕了,被訊問時我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嗎?被訊問時不回答問題的話,法官會不會因為這樣覺得我在隱瞞什麼呢?」 所以這次跟大家聊一聊在香港刑事案中涉嫌或被控刑事罪行的人的緘默權 (Right to...

不留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在香港,當個人被刑事檢控時,除了認罪或不認罪,有時可能會有第三種處理方式: 控方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 (“Bind-Over”),簡稱”ONE簽保守行為”。這種處理方式十分受被告人的歡迎,因為被告人不用認罪,不會留有案底,也不需花費昂貴的律師費去抗辯。被告人只需在法庭公開承認有關的案情,及表示願意簽保守行為,而控方會向法官表示不提證供起訴,法官會立即撤銷有關的控罪。...

為什麼需要中國委託公證人?

  由於中國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的不同和兩地檔案格式要求的差異,為了防偽真假,在香港發生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及發出的檔需經中國司法部委任的中國委託公證人證明及核證,以令這些檔在中國內地有效合法使用。如此的安排,便等於在內地公證處進行公證的作用了。 就此,本文將介紹委託公證的辦理人、辦理程式、可辦理委託公證的檔案類型及本行處理的過往申請,希望有助讀者系統理解委託公證這一概念。 誰可以承辦中國委託公證 只有中國委託公證人才可以辦理中國委託公證。中國委託公證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且過去在香港律師會從未遭受紀律處分,在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通過嚴格的筆試和麵試、考核合格後則獲委任。...

我可以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判決嗎?

  “他香港有棟價值過億的別墅,我可以用作執行判決嗎?” 如果我在內地的法院取得了判決,而被告人在內地並無可執行的資產,但在香港有一套過億的房產,我可以申請把那套房產用作抵償我的判決嗎? 答案是可以的。 執行的方式和程式...

財富策劃;繼承香港遺產與購買香港物業之微妙關係

  自2016年年底政府宣佈一系列「辣招」希望本地住宅樓市降溫以後,除非獲得豁免或另有規定,否則任何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訂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已劃一至買賣或轉讓代價金額/價值或物業價值15%(下稱“第1標準稅率”)。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更須另外繳納15%的買家印花稅。...

如何閱讀香港公司的《周年申報表》(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根據《公司條例》規定,於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論是否實際營業,每一年都必須於成立周年日後42日內,向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遞交《周年申報表》(Annual Return),呈現公司最新信息及變動: 當拿到一家公司的《周年申報表》時,應該重點讀取哪些內容,快速準確的掌握關鍵資訊呢? 基本資訊包括:-...

無遺囑情形下的香港遺產承辦

前言 不少居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士會在香港置業及/或擁有資產。一旦當事人在無遺囑的情況下身故,該如何處理香港的遺產? 首先,香港法律下有兩個概念: 何人可繼承死者的遺產(即繼承人);及 何人有權申請死者的遺產管理書(即擔任遺產管理人)。任何人處理/動用死者的香港遺產必須先獲得香港法庭出具的遺產管理書,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行事管理及分配死者的遺產。...

香港的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

一國/地區的文書如需在另一國/地區使用,需要經過相關公證認證程式。 目前,香港沒有類似內地公證處的機構統一處理公證認證。 現時,香港的公證業務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本文介紹的國際公證(Notary Public);另一類則是中國委託公證(我們將會另文介紹中國委託公證人制度)。

犯了法被判有罪,可以「洗底」的嗎?

很多人都聽過「洗底」這個名詞,那麼,是否干犯了刑事罪行後被判罪名成立,仍然有機會把犯罪記錄抹去? 所謂「洗底」,其實並不是指定罪記錄,即俗稱「案底」,可以在警方的刑事紀錄檔案中被刪除。不過,根據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曾犯罪而留有案底的人士,只要符合以下條件,是可以得到一個自新的機會:(1)之前從未因干犯刑事罪行被判罪名成立,(2)該首次定罪被判的處罰為不長過三個月的監禁或不多過一萬元的罰款;(3)在該次被定罪後的三年之內再沒有因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罪名成立。除《罪犯自新條例》的第三及第四條另有例外規定外,該條例的第二條(c)規定,若符合以上條件,除了在日後的刑事審訊中法庭需做定罪後的量刑考慮外,在任何程序中若有證據傾向顯示出該人士之前曾被如此定罪,該證據將不被接納。同時,若向該人士提出問題,或加諸於他或其他人的有關披露該等定罪的義務,均需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還有,該項定罪記錄,或該人士不披露該項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開除的理由。 換而言之,倘若以前曾干犯比較輕微的罪行,但定罪後的處罰是如上所述的情況,並且三年內也沒有再度犯法,則有關人士可引用《罪犯自新條例》而享有一些不用披露過去犯罪記錄的權利。不過,香港警方刑事紀錄科仍會有其被定罪的記錄,若該人士因移民或申請某些執照(例如證監會管轄的專業執照)向警方要求發出「 無犯罪記錄證明書」(俗稱「 良民證」),是將不會獲得簽發的。    ...

論唐琳玲案與法庭內拍攝的相關規定

早前唐琳玲一案引起全港嘩然。唐女士不但於庭內拍攝,並上傳至微信朋友圈,更於庭上宣稱事件為小事,豪言自己喜歡拍照就拍照,如果喜歡可以與你(即法官)拍照。其後高等法院根據她法庭內拍照的行為,控告並裁定藐視法庭罪成立。唐女士被判處七天監禁,隨後被遣返內地。 其實法庭對庭內拍攝早有規定,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法庭大樓均不可以拍攝,而法庭內外均有張貼禁止拍攝的標示。儘管如此,早前的事件反映公眾並不嚴格遵守此項規定,司法部近年也以寬鬆尺度對待此類行為。例如唐琳玲案前有另一名內地遊客於法庭內拍照並上傳至微信,但法庭僅要求該名人士刪除相片及離開法院,並未嚴肅處理。另外,傳媒亦揭發有內地旅遊網站製作「攻略」,教導其他網民如何於庭上拍照,使高等法院猶如任人攝影的旅遊景點,規定變成一紙空文,法庭的莊嚴也蕩然無存。 一、   關於法庭内使用流動電話及其他器材的指引及通告 針對日漸猖獗的庭內拍攝事件,在2018年6月15日高等法院發佈了實務指示,加強規管於法庭內攜帶及使用有拍攝功能的器材。該指引包括: 所有人士如欲進入有陪審團參與聆訊的法庭前,須關掉所有有拍攝功能的器材,並放於袋子/口袋內(無論是否在進行聆訊);...

陳律師的文章題為:「大灣區讓港發揮金融中心功能」刊登於2017年10月1日星島日報

六月底筆者參加香港總商會的粵港澳大灣區考察團,前往位於珠三角西部的江門市訪問兩天,參觀了多個標誌性的企業單位。作為「9+2」(即廣州,深圳,東莞,惠州,肇慶,佛山,江門,中山,珠海,加香港與澳門兩個特區)其中之一的江門市,雖然現時的GDP(排第九位)和人均收入(排第10位)在十一個城市中是位居後列,但其佔地面積甚廣,擁有豐富的土地和海洋資源,而近年有頗多高科技企業在當地落戶,加上江門是中國「第一僑鄉」,經濟潛力不可小覷。江門市這個在中國實施改革政策三十多年來一直被廣州、東莞、深圳、佛山等其他廣東省城市光芒蓋過的小兄弟,在基礎建設不斷改善的環境下,必可成為大灣區中的後起之秀。 雖然,像江門市這樣位於珠三角西部的城市,對香港人來說似乎交通仍是有些不便,坐船的話,航程須兩個多小時,乘搭跨境大巴往往在虎門大橋又遇上塞車。但隨著「港珠澳大橋」的通車,及2021年連接深圳灣與中山市,橫跨珠江口南部的「深中通道」完工,整個珠三角西部地區與香港之間的交通所須時間可大幅度縮短。筆者相信大灣區概念必可使粵港澳城市之間的物流、人流、資金急速增長,從而製造極大的商機。 可能有些港人心裡有疑問:作為香港人,除了利用大灣區的土地,資金和人才資源來做生意外,還可以有什麼得益?日前,筆者出席一個會議,聽取了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介紹香港和廣東省有關地方部門為發展大灣區所進行的各項合作計劃。重點是利用大灣區的有利條件使香港發揮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例如,進一步開放內地居民和機構投資於香港金融產品,落實CEPA 對香港的開放措施,促進法律、會計、管理諮詢、工程等專業服務在大灣區發展,進一步放寬對香港投資者的資質要求,股份比例,以至經營範圍限制等。可以預計,這些措施將提供無限商機給香港很多行業,亦製造大量職位給香港人。很多企業,因此也將得到一個規模數倍於香港的商貿平臺。 可能你會擔心,港人要在內地生活和就業仍面對很多手續要辦,很費時費力。...

青少年防墮性犯罪陷阱

本人近年處理的刑事案中,青少年干犯的「性罪行」所佔比例有明顯上升趨勢。以下兩個真實的案件,大家可引以為鑑。 案件一:少女A十四歲,在網上聊天認識了十六歲半的男孩B。某天,A趁家人外出,邀請B到其家中。兩人按捺不住,互相擁吻並愛撫,但最終並沒有偷嘗禁果。A的母親後來得悉此事,報警將B拘捕,罪名是《刑事罪行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146條的「向年齡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請注意,受害少女雖然同意男方的行為,但因受害人的年齡未滿16歲,「同意」不能成為免責辯護理由。 此項罪名,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該條例第123及124條)一樣,男方即使誤信女方的年齡已足十六歲,也不能因此可以洗脫罪名。 案件二:兩名中二班男女同學C和D,放學後跑到一商塲的平台花園,躲在隱閉的角落親熱。兩人不顧當時仍身穿校服,竟然將內褲也脫下來作出淫褻的動作,而整個過程被商場對面的住戶看見並致電報警。結果C和D皆被控「在公眾地方作猥褻行為」(該條例148條)。雖然他們沒有發生性行為,因而沒有導致男方被控以更嚴重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如女方未滿十三歲,該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此事已令兩人面對法律制裁及極度的難堪。 這些案件反映出有些心智仍是非常稚嫩的青少年既對法律無知,也缺乏正確的性觀念。作為成年人,我們應提醒他們切莫因一時的衝動墮入這些陷阱。...

交通意外可小事化大

很多駕駛人士對發生交通意外後應採措施都不太清楚。會問﹕「是否要立即打999?」 「要把車停在原來位置等候交警到場?」或「只是踫壞路旁的『死車』,要報案嗎?」。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司機在撞車後(包括無人受傷的情況),第一個法律責任是必須把車停下來。如果路面環境不許可,例如停車可能造成危險,司機可以把車停在附近的安全位置。若有人受傷,司機便須等候警員到場,協助調查,期間不得移動車輛,緊急情況救命救火等除外。撞傷人不顧而去固然是嚴重罪名,無人受傷的交通意外不報也會犯法。 有些司機以為沒有人看見便可逃之夭夭,但往往有人目擊或有閉路電視拍下過程。更愚蠢的是為了逃避責任而找人「頂包」,結果一同干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罪名成立大有可能被判監。 駕駛人士應緊記,遇上交通意外要保持鎮定,把車停下來。若不能立即停車報案,也必須盡快及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到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而報告如有任何虛假陳述也是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