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常見的情況下,夫婦有感婚姻不能維持下去的時候,都會在雙方的意願下申請離婚。但在一些個別例子中,有其中一方會選擇永久性分居或突然消失離開。這便會出現「失踪的配偶」的情況。雖然另一方的配偶還能根據分居滿兩年或遭遇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為由向法庭提出離婚,但最困難的問題是提出離婚的配偶不能找到對方,因此不能送達離婚文件。

 

送達離婚呈請書的重要性

 

根據法定要求,提出離婚的一方,也稱爲「呈請人」,必須委托代表人親身送達離婚呈請書另一方,也稱爲「答辯人」,因答辯人須被通知此離婚意願及給予他/她機會在法庭上答辯。[1]

 

離婚呈請書須要根據法定的程序被送達至答辯人,若沒有,即便呈請人能成功申請離婚 (即法庭頒佈了絕對離婚令),答辯人亦有可能因未被有效通知有關婚姻訴訟而推翻離婚令。[2]

 

如何送達離婚呈請書至答辯人?

 

在正常情況下,呈請人的代表人須親身送達離婚呈請書至據他/她所知答辯人最後居住的地址,工作地址,父母地址或甚至兄弟姐妹的地址。[3]

 

在「失蹤的配偶」個案中,呈請人須以「替代送達」的方式送達離婚呈請書至

答辯人,這會花費額外的時間和精力。[1]

  • 此送達文件的方式是容許呈請人另外的方式,通常是通過登展示,去通知答辯人。
  • 呈請人須向法庭證明他/她不僅僅是發幾通Whatsapp或微信信息,而是用盡了一切方法去尋找和送達文件至答辯人,但也不成功。
  • 倘若呈請人已使用所有方法尋找答辯人未果,呈請人便可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的方式送達離婚呈請書至答辯人的許可。

 

如何申請「替代送達」的許可?

 

呈請人須準備宗教或非宗教式誓章聲明以下事項:-

  1. 呈請人嘗試聯絡,尋找及送達離婚呈請書的事實經過;
  2. 申請「替代送達」許可的理由;及
  3. 法庭許可「替代送達」的提議形式。

一旦法庭發出「替代送達」的命令,該命令會提供法庭許可通知答辯人形式的指示。

 

「替代送達」通常是以報紙廣告形式進行。呈請人可就答辯人能理解的語言(比如中文或英文)選擇本地報紙發佈離婚呈請的申請。

 

結論

 

在呈請書完成送達後, 婚姻訴訟程序將正式展開。倘若答辯人沒有在特定時間内對於離婚申請作出回應,或出現在之後的任何法庭聆訊,法庭可根據呈請人離婚申請的條件頒佈離婚令。

 

上述文章只提供了一個展開離婚訴訟的簡單説明。每一宗離婚案件都會牽扯到不同程度的複雜性。因此,在開始任何的婚姻訴訟程序前必須尋找獨立和適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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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79A章 《婚姻訴訟規則》第14(1)條

[2] FHFK v NCM (unrep., CACV 182/2007, [2008] HKEC 1086)

[3] 第179A章 《婚姻訴訟規則》第14(3)條

[4] 第336H章 《區域法院規則》第65號命令第4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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