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22 號)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通過,現公佈,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 年 1 月 19 日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
(2024 年 1 月 19 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22 號)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通過,現公佈,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 年 1 月 19 日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
(2024 年 1 月 19 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香港作為眾所周知的全球金融中心,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了有利的環境。而經營電子商務平台,尤其是處理貨幣交易的平台,需要承擔重大的合規責任。特別是在疫情發生後,消費者改變了他們的購物習慣,採用非接觸式付款、網上購物及送貨上門。為了滿足消費者的新需求,我們看到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公司或企業將業務擴展至線上平台。在此過程中,這些公司必須謹慎關注香港電子商務行業的相關牌照要求和潛在隱患。 本文將探討香港電子商務平台的牌照規定,主要針對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和香港法例第 584 章《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下的儲值支付工具牌照。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對於從事金錢服務活動的企業來說是必不可少的。根據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規定,任何經營 (a) 貨幣兌換服務或 (b) 匯款服務,必須取得由香港海關(「海關」)發出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根據第615章,企業必須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規例,以確保其業務不會為非法活動提供便利。 無論客戶是居住在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而公司可能需要匯款給第三方(直接或代表客戶),公司都必須在經營金錢服務前向海關申請牌照。…
雖然人工智慧(AI)的迅速發展對各行各業帶來了重大的改變,但我們應該怎麼管理員工使用AI呢?對於這個問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表了《僱員使用生成式AI的指引清單》向各行領導提供有關AI管理的建議。 AI政策範圍 獲准使用AI工具:清晰的列出准許的AI工具以及應用程式 AI工具使用範圍:清晰指明AI工具獲准的用途(例如;起草,總結資訊,生成文本或視像內容) 政策通用性:清晰指出政策是否針對制定部門或整個機構 保護個人資料隱私 獲准輸入資訊:提供清晰指示,說明可輸入以及禁止輸入至生成式AI工具的資訊種類(例如:個人資料,機密資料,受版權保護的資料) 獲准輸出資訊:提供清晰指示,說明由個人資料所生成的資訊的獲准用途 其他相關內部政策:確保生成式AI政策與其他內部政策一致,包括關於資料儲存,個人資料處理及資訊保安的政策 審查AI生成資料 資訊準確度:強調核實AI生成資料的重要性,確保資訊是正確和最新的 預防偏見及歧視:提醒僱員AI生成的結果可能帶偏見,並說明更改及報告機制…
背景 香港政府透過修訂《公司條例》實施了新的公司遷冊制度,由2025年5月23日起生效。該新制度的目標是幫助非香港公司遷冊至香港。本文將介紹公司申請遷冊的條件、申請流程以及後續事宜。 申請遷冊的要求和條件 公司必須為以下四種公司其中一種,方合資格申請遷冊來港: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公眾股份有限公司、3)擁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以及4)擁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 非香港公司必須確保遷冊安排符合其本籍所在地的法律要求,並遵從當地的法律規定。申請人在其原註冊地的法規下所屬的公司類別,與其擬在香港註冊的公司類型須大致相同。 公司必須已過公司成立後的首個財政年度結算日,方有資格申請。擬遷冊的公司不得用於非法目的,且申請人必須真誠地提出申請,而非有意圖欺騙其現有債權人。 如根據申請人原註冊地的法律文件或公司的規章,申請人須就其遷冊來港徵得其成員同意,則公司必須按規定取得成員同意。若無該規定,申請人則須依《公司條例》取得會員同意。 償付能力方面,申請人必須有能力償付其自申請日起計的12個月內到期應付的債務,且不得處於清算狀態或有未決或正在進行的清算程序。 申請程序 申請人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以下文件:遷冊表格(表格…
當一個人離世時沒有訂立有效遺囑,其親人需向法庭申辦「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成為「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方可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如沒有上述人士在死者去世時尚存,而以下的人士對遺產享有實質權益,則有權按以下的優先次序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2(1)條,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被稱為「剩餘遺產」(residuary estate)。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亦列明若死者並無訂立遺囑,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配偶和後嗣尚存,配偶先取港幣500,000,之後配偶和後嗣各可獲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則後嗣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如配偶和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尚存,但沒有後嗣,配偶先取港幣1,000,000,之後配偶可獲一半剩餘遺產,父母 /(如父母去世)全血親兄弟姊妹可獲其餘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和後嗣,則父母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如以上情況均不適用,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分配:
由上述可見,香港法例雖然規定了無遺囑者遺產分配的優先次序,但生前訂立有效遺囑可確保遺產完全按照死者的意願分配。
在香港,婚姻關係內任何一方若希望於香港提出離婚須均透過法律程序處理。
根據相關的婚姻條例,任何人想提出離婚呈請須確實婚姻關係內的任何一方符合以下條件:
若不符合任何一個上述條件,便不能於香港提出離婚。
婚姻任何一方可提出離婚呈請,即成為呈請人,而另一方則為答辯人。
離婚呈請的唯一理由是指婚姻已屬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而主要就離婚呈請提出的證明可基於以下情況(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另外,共同申請是指夫妻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並且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
任何離婚或婚姻訴訟基本會於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內處理。呈請人於家事法庭遞交相關填妥的表格後,須根據法庭的命令進行離婚訴訟。
有別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香港有關代孕的法律相對保守及複雜。截至本文發表之日,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以下簡稱“HRTO”)第17條的規定,任何形式的商業代孕在本司法管轄區仍屬違法。然而,根據看似與前述HRTO規定衝突的《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以下簡稱“PCO”)第12條,法庭可藉頒布“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使委託代孕的父母成為以代孕方式誕下之子女的合法父母。至於代孕協議所涉及的款項,如果是合理招致的費用,法院有權批准該費用。事實上,在FH v WB [2019] HKCFI 1748一案中,法庭承認HRTO與PCO之間的矛盾關係。 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 根據香港法律,一般立場是代母是代孕子女的合法母親。正如前述,根據PCO第12條,在滿足以下要求的情況下,委託代孕的父母可通過“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獲授予合法父母身份: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產生; 該命令必須在子女出生後6個月內申請 (以下簡稱“6個月期限”); 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須 —…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 當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不應被授予或存在錯誤時,可以透過遺囑認證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遺囑認證訴訟是指對死者的遺囑或遺產管理書進行認證,或要求撤銷此類授予或宣佈支持或反對所稱遺囑有效性的法令的訴訟。 根據香港法律,遺囑認證訴訟程序受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所管轄。第76號命令 其中包括適用於撤銷授予權,但就更正遺囑的申請或使某人可以申請授予權或從遺產中得益便不適用。 最常見的遺囑認證訴訟類型是申請撤銷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這可以是有爭議的或無爭議性的。由於大多數符合「緩刑訴訟」定義的訴訟很可能涉及有爭議的事實問題,因此,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第 (2) 條規定,撤銷申請可以透過傳訊令狀 (Writ of Summons) 展開訴訟。如果對方沒有抗辯,則可以透過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訴訟。…
近期,有不少私人及公營機構都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故。本文將討論香港個人資料外洩所涉及的私隱法律及通報情序。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 (1) 及 (2) 保障資料原則 保障資料原則4(1) 規定,資料使用者應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免受未經授權或意外的存取、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保障資料原則 4(2) 規定,如果數據使用者委託資料處理者(無論是在香港境內還是境外)代表其處理個人數據,資料使用者必須採用合約或其他方式,以防止轉交給數據處理者處理的資料被未經授權或意外地存取、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