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22 號)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通過,現公佈,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 年 1 月 19 日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
(2024 年 1 月 19 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22 號)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通過,現公佈,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 年 1 月 19 日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
(2024 年 1 月 19 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當一個人離世時沒有訂立有效遺囑,其親人需向法庭申辦「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成為「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方可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如沒有上述人士在死者去世時尚存,而以下的人士對遺產享有實質權益,則有權按以下的優先次序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2(1)條,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被稱為「剩餘遺產」(residuary estate)。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亦列明若死者並無訂立遺囑,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配偶和後嗣尚存,配偶先取港幣500,000,之後配偶和後嗣各可獲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則後嗣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如配偶和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尚存,但沒有後嗣,配偶先取港幣1,000,000,之後配偶可獲一半剩餘遺產,父母 /(如父母去世)全血親兄弟姊妹可獲其餘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和後嗣,則父母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如以上情況均不適用,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分配:
由上述可見,香港法例雖然規定了無遺囑者遺產分配的優先次序,但生前訂立有效遺囑可確保遺產完全按照死者的意願分配。
在香港,婚姻關係內任何一方若希望於香港提出離婚須均透過法律程序處理。
根據相關的婚姻條例,任何人想提出離婚呈請須確實婚姻關係內的任何一方符合以下條件:
若不符合任何一個上述條件,便不能於香港提出離婚。
婚姻任何一方可提出離婚呈請,即成為呈請人,而另一方則為答辯人。
離婚呈請的唯一理由是指婚姻已屬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而主要就離婚呈請提出的證明可基於以下情況(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另外,共同申請是指夫妻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並且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
任何離婚或婚姻訴訟基本會於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內處理。呈請人於家事法庭遞交相關填妥的表格後,須根據法庭的命令進行離婚訴訟。
有別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香港有關代孕的法律相對保守及複雜。截至本文發表之日,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以下簡稱“HRTO”)第17條的規定,任何形式的商業代孕在本司法管轄區仍屬違法。然而,根據看似與前述HRTO規定衝突的《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以下簡稱“PCO”)第12條,法庭可藉頒布“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使委託代孕的父母成為以代孕方式誕下之子女的合法父母。至於代孕協議所涉及的款項,如果是合理招致的費用,法院有權批准該費用。事實上,在FH v WB [2019] HKCFI 1748一案中,法庭承認HRTO與PCO之間的矛盾關係。 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 根據香港法律,一般立場是代母是代孕子女的合法母親。正如前述,根據PCO第12條,在滿足以下要求的情況下,委託代孕的父母可通過“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獲授予合法父母身份: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產生; 該命令必須在子女出生後6個月內申請 (以下簡稱“6個月期限”); 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須 —…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 當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不應被授予或存在錯誤時,可以透過遺囑認證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遺囑認證訴訟是指對死者的遺囑或遺產管理書進行認證,或要求撤銷此類授予或宣佈支持或反對所稱遺囑有效性的法令的訴訟。 根據香港法律,遺囑認證訴訟程序受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所管轄。第76號命令 其中包括適用於撤銷授予權,但就更正遺囑的申請或使某人可以申請授予權或從遺產中得益便不適用。 最常見的遺囑認證訴訟類型是申請撤銷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這可以是有爭議的或無爭議性的。由於大多數符合「緩刑訴訟」定義的訴訟很可能涉及有爭議的事實問題,因此,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第 (2) 條規定,撤銷申請可以透過傳訊令狀 (Writ of Summons) 展開訴訟。如果對方沒有抗辯,則可以透過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訴訟。…
近期,有不少私人及公營機構都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故。本文將討論香港個人資料外洩所涉及的私隱法律及通報情序。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 (1) 及 (2) 保障資料原則 保障資料原則4(1) 規定,資料使用者應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免受未經授權或意外的存取、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保障資料原則 4(2) 規定,如果數據使用者委託資料處理者(無論是在香港境內還是境外)代表其處理個人數據,資料使用者必須採用合約或其他方式,以防止轉交給數據處理者處理的資料被未經授權或意外地存取、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後果…
根據現行法律,死者的財産分配會跟據死者的有效遺囑,或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然而,上述原則有幾個例外情况,其中之一是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 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最近的一宗法庭判决,當中存活且正分居的配偶根據該條例,儘管死者的有效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仍能夠申索對遺産的權益。 相關法律 根據該條例,即使死者的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任何在經濟上依賴於死者給養的人都可以要求從遺産中獲得合理的經濟給養。 合理經濟給養指對該個案的整體情況而言,申請人應合理地獲取的經濟給養以供申請人維持其生活的(如由存活配偶申索,則不論該筆經濟給養是否申請人所需以維持其生活)。 香港區域法院在LWH v YMY (Executrix of the…
任何公司有意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募股(”IPO“)並在主板上市,必須滿足香港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所有要求,並向香港交易所(”HKEx“)提出上市申請。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8章,公司在主板上市的上市資格如下: 財務要求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8.05條,公司需要通過任意其中一項,(1) 盈利測試、(2)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3) 市值╱收益測試。 盈利測試:公司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顯示其日常業務產有: 不低於3,500萬港元的股東應佔盈利(最近一年);及 其前兩年累計不低於4,500萬港元的股東應佔盈利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公司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顯示: 於上市時,公司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 公司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要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及…
香港政府在2024-20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取消了所有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並於2024年2月28日起立即生效。 換句話說,住宅物業交易不再需要繳納額外印花稅(SSD)、買家印花稅(BSD)或新住宅從價印花稅(NRSD)。住宅物業的買家現須以與第2級稅率相同的稅率(從100港元至代價的4.25%)繳納從價印花稅(AVD)如下。 代價款額或價值(HK$) 第2標準税率(HK$) 超逾 不超逾 / 3,000,000 100 3,000,000 3,528,240 1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3,528,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