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書」意思是將權力授予受權人,代表當事人行事,而「持久授權書」是一份持續有效的授權書,由當事人在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訂立,預先指定受權人,於當事人日後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例如患上認知障礙症,因此,即使當事人將來變得無精神行為能力時,該份持久授權書仍持續地有效,不會因當事人的情況轉差而被撤銷。

 

簽訂持久授權書後,受權人就可以代當事人處理所有財務事務嗎?

持久授權書只可處理當事人,指定財產及財務事務,例如動用銀行戶口内的存款支付當事人院舍費用,代為買賣投資賬戶內的股票,將物業出租或出售等等事務,但並不包括醫療決定

 

應怎麼選擇被授權人? 當事人可以怎樣避免受權人的權力過大?

授權人可自由選擇被授權人,不過法律訂有若干條款,去規管被授權人的權力和責任,為免被授權人的權力過大,法律上明確規定 「如受權人具有權限,就某些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行事,持久授權必須…指明該等事宜、財產或事務」,持久授權書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被授權人的權力不可概括地,涵蓋授權人全部的資產和財務事項,持久授權書必須包含足夠細節,以訂明被權人擁有的權力,法律上亦指明即使被權人允許自已,籍授權人的資產而獲益,旦出現糾紛時,其行為將面對審查,以確定其合理性。

因為受權人的權力已受到持久授權書內指明的事項限制,受權人因此將不會獲得所有的權力,亦不能用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或指示,管理當事人的資產

 

被授權人有什麼責任?

首先,《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1)條指明,被授權人對授權人所負的責任,乃屬fiduciary duty受信性質簡單來說在管理授權人資產的過程中被授權人必須將授權人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除此以外,被援權人誠實地並以應盡的努力行使權力,(ii)備存妥當的帳目及紀錄,(iii)不在會與授權人,產生利衝突的情況下訂立任何交易,(iv)不將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合。

 

授權人怎麼簽署持久授權書?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冊醫生,和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即是說,授權人須在訂明的表格簽署兩次,一次在冊醫生面前,另一次則在律師面前,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授權人,冊醫生和律師全都在場,要留意的是,只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之持久授權書,並未有效,只有授權人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才是有效,不過,法律允許授權人可先行在冊醫生面前簽署,然後在其後的28天內,在律師面前簽署。

 

請問持久授權書簽立完成後,受權人是否立刻可以根據該持久授權書行事?

雖然已完成簽署 ,但按照現時的法律,在未完成註冊前,持久授權書是無效的,因此,當事人應該在精神上仍然有精神能力行事之時,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此「提早」註冊的安排,可確保受權人在當事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立即代其管理資產,毋須再申請註冊及等候完成註冊。

 

了解更多: http://bit.ly/3WiZX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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