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如想經營放債人業務,提供在銀行系統以外的貸款,則受《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稱“放債人條例”)規管。根據放債人條例,在香港開展上述業務必須持有放款人牌照(下稱“牌照”)。

 

如何申請放債人牌照?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8條,申請人應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下稱“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完成申請將需要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1. 申請表和對賬單表各三套;
  2. 申請人的商業計劃,以證明其對貸款業務管理全面理解和能力。

 

申請人除了向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外,亦須同時向警務處處長遞交申請書副本。 當中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1. 顯示財務狀況的書面證明;
  2. 擬用於貨幣借貸業務的房地租賃協議和平面圖;
  3. 以書面形式獲得屋主的一般許可;
  4. 屋宇署簽發的新樓宇的佔用許可證;
  5.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取得的土地登記冊;
  6. 公司年報(如果申請人為公司)。

上述文件並非全部所需文件,牌照審批機構有可能向申請人要求提交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批准放款人許可證

一般來說,處理申請需要3至4個月的時間。同時,警務處處長將就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作詳細調查。而牌照法庭將負責批准申請,審批過程將考慮到以下因素:-

  1. 申請人是否是作為放債人開展業務的合適人選(例如放債人對有關放債業務的認識、資格和經驗等);
  2. 申請用作經營放債人業務的地址是是否適合進行貸款業務;和
  3. 對申請人發放該牌照是否有違公眾利益。

如果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將獲發確認書和通知。申請人必須出席牌照法庭的聆訊,並將所有要求的文件提交牌照法庭存檔。一旦申請人向許可法院提交所有申請文件,該牌照將獲授予申請人。

 

續簽放款人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所獲牌照的有效期為12個月。 持牌人如想繼續經營放債人業務,該持牌人應在牌照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期。申請程序與上述程序類似,申請人應當填寫並提交相應嘅表格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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