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22 號)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通過,現公佈,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 年 1 月 19 日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 (2024 年 1 月 19 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內容可按此連結》    

「授權書」意思是將權力授予受權人,代表當事人行事,而「持久授權書」是一份持續有效的授權書,由當事人在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訂立,預先指定受權人,於當事人日後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例如患上認知障礙症,因此,即使當事人將來變得無精神行為能力時,該份持久授權書仍持續地有效,不會因當事人的情況轉差而被撤銷。   簽訂持久授權書後,受權人就可以代當事人處理所有財務事務嗎? 持久授權書只可處理當事人,指定財產及財務事務,例如動用銀行戶口内的存款支付當事人院舍費用,代為買賣投資賬戶內的股票,將物業出租或出售等等事務,但並不包括醫療決定。   應怎麼選擇被授權人? 當事人可以怎樣避免受權人的權力過大? 授權人可自由選擇被授權人,不過法律訂有若干條款,去規管被授權人的權力和責任,為免被授權人的權力過大,法律上明確規定 「如受權人具有權限,就某些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行事,持久授權必須…指明該等事宜、財產或事務」,持久授權書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被授權人的權力不可概括地,涵蓋授權人全部的資產和財務事項,持久授權書必須包含足夠細節,以訂明被授權人擁有的權力,法律上亦指明即使被授權人允許自已,籍授權人的資產而獲益,一旦出現糾紛時,其行為將面對審查,以確定其合理性。 因為受權人的權力已受到持久授權書內指明的事項限制,受權人因此將不會獲得所有的權力,亦不能用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或指示,管理當事人的資產。   被授權人有什麼責任? 首先,《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1)條指明,被授權人對授權人所負的責任,乃屬fiduciary duty「受信性質」,簡單來說,在管理授權人資產的過程中,被授權人必須將授權人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除此以外,被援權人誠實地並以應盡的努力行使權力,(ii)備存妥當的帳目及紀錄,(iii)不在會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訂立任何交易,(iv)不將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合。   授權人怎麼簽署持久授權書?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即是說,授權人須在訂明的表格簽署兩次,一次在註冊醫生面前,另一次則在律師面前,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授權人,註冊醫生和律師全都在場,要留意的是,只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之持久授權書,並未有效,只有授權人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才是有效,不過,法律允許授權人可先行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然後在其後的28天內,在律師面前簽署。   請問持久授權書簽立完成後,受權人是否立刻可以根據該持久授權書行事? 雖然已完成簽署 ,但按照現時的法律,在未完成註冊前,持久授權書是無效的,因此,當事人應該在精神上仍然有精神能力行事之時,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此「提早」註冊的安排,可確保受權人在當事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立即代其管理資產,毋須再申請註冊及等候完成註冊。   了解更多: http://bit.ly/3WiZX2G 了解更多: http://bit.ly/3WiZX2G  

網絡紅人(即KOL)是近年新興的行業,其增長速度可謂日新月異。網路紅人透過於社交媒體發佈創作,並從廣告商或觀看者賺取收入。就此,不少網紅會與代理人或公司合作,從而提升其創作的曝光率。基於在利益上的合作關係,簽署協議將能保障彼此的利益。   一份網紅代理協議能規範簽署雙方的合作關係及內容。該協議通常授予代理人專有權,以代表網紅處理商業事宜,包括協商工作機會及簽署合約。另一方面,代理人亦有責任為網紅尋求商業機會。   就此,簽署雙方須特別留意以下的協議條款。   第一,該網紅的創作範疇。一般來說,我們可考慮:- 1. 該網紅的創作平台(如YouTube, Instagram, Tiktok); 及2. 創作的內容(如直播、平面模特、影片網誌)等。該協議須根據網紅的創作範疇,規範代理服務的覆蓋度。   第二,雙方的權利與責任。除了代理協議的標準條款,協議亦須反映雙方的共同意願。例如,在某些情況,代理人自身有經營社交媒體 (如YouTube頻道),並同時聘請網紅作為其媒體的演員。在此情況下,協議須據此列明該網紅相關的權利與責任。   第三,利潤分配。雙方經常會就此產生分歧及爭議。為確保公平的利益分配,協議須訂立雙方皆同意及清晰的利潤分配機制,當中包括定義可分配利潤及其分配方法。   第四,非競爭條款。針對該行業高競爭水平的情況,協議一般會訂立非競爭條款以限制網紅在合作結束後加入代理人或公司的競爭對手的情況。就此,網紅須慎重考慮該條款的合理性。   第五,中止合約。協議應訂立合適的終止條款以允許任可一方在無法繼續履行合約的情況下結束彼此的合作關係。   第六,知識產權保障。基於創意工業的特質,協議須界定創作品的知識產權誰屬。例如,若網紅有參與代理人所拍攝的YouTube片段,協議須清晰界定各自的知識產權。   雖協議仍有其他考慮因素,如合約的長短、保密問題等,但基於編幅所限未能在此盡錄。   總括而言,合約條款的確定性在商業上能確保各合約方的利益。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任何人如想經營放債人業務,提供在銀行系統以外的貸款,則受《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稱“放債人條例”)規管。根據放債人條例,在香港開展上述業務必須持有放款人牌照(下稱“牌照”)。   如何申請放債人牌照?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8條,申請人應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下稱“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完成申請將需要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申請表和對賬單表各三套; 申請人的商業計劃,以證明其對貸款業務管理全面理解和能力。   申請人除了向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外,亦須同時向警務處處長遞交申請書副本。 當中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顯示財務狀況的書面證明; 擬用於貨幣借貸業務的房地租賃協議和平面圖; 以書面形式獲得屋主的一般許可; 屋宇署簽發的新樓宇的佔用許可證;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取得的土地登記冊; 公司年報(如果申請人為公司)。 上述文件並非全部所需文件,牌照審批機構有可能向申請人要求提交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批准放款人許可證 一般來說,處理申請需要3至4個月的時間。同時,警務處處長將就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作詳細調查。而牌照法庭將負責批准申請,審批過程將考慮到以下因素:- 申請人是否是作為放債人開展業務的合適人選(例如放債人對有關放債業務的認識、資格和經驗等); 申請用作經營放債人業務的地址是是否適合進行貸款業務;和 對申請人發放該牌照是否有違公眾利益。 如果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將獲發確認書和通知。申請人必須出席牌照法庭的聆訊,並將所有要求的文件提交牌照法庭存檔。一旦申請人向許可法院提交所有申請文件,該牌照將獲授予申請人。   續簽放款人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所獲牌照的有效期為12個月。 持牌人如想繼續經營放債人業務,該持牌人應在牌照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期。申請程序與上述程序類似,申請人應當填寫並提交相應嘅表格及文件。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隨著多國推出新冠肺炎疫苗計劃和證書,世界各地經濟正在逐步復甦。 然而,由於許多國家/地區仍然存有旅遊限制和檢疫制度,商業管理人員可能不熱衷於短期内進行商務旅遊,因此無法在所需的國家/地區親自簽署公司文件。 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公證人可以協助客戶。 例如:一家香港註冊有限公司希望在柬埔寨設立子公司,但其董事無法前往柬埔寨簽署相關文件。 如何進行有關事宜? 首先,該公司可委派一名董事簽署授權書,委託柬埔寨當地代理人代其辦理相關手續。 此類授權書可由董事在香港國際公證人現場見證下簽署,再由公證人證明有關事實,並安排高等法院加蓋海牙認證、柬埔寨駐香港總領事館認證 。   如果董事本人不在香港怎麼辦? 香港國際公證人可否通過視像會議公證在香港使用的文件的簽署?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 159 章),香港國際公證人不得在香港境外對文件進行公證,或根據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 11 章)監誓或主持聲明,或以其他方式行使國際公證人的權力。 因此,他只有在香港及當客戶親自與他在場時方可行駛上述權力。 然而,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於2021年4月下旬發布了一項實務指示,指示作為臨時措施,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國際公證人可以證明他透過視頻清楚地看到了委託人簽立文件。 這些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委託人必須身在香港但因正在接受香港政府強制檢疫而無法親自到國際公證人辦公室簽署相關文件; 國際公證人應進行初步詢問,向委託人或接收文件的海外司法管轄區有關當局要求書面確認擬公證行為會被接受; 國際公證人應要求委託人提供其在香港的地址,而委託人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在公證時與公證人同時身在香港; 委託人應提前向公證人提供待簽立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及 國際公證人只能敘述視頻會議的情況並證明委託人簽名的真實性,而不能公證他“見證”該文件簽立。 如果委託人並非身在香港,則可能需要根據情況作出其他安排。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2021年3月5日, 根據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Zoom Video Communications Inc. (簡稱「Zoom」)創辦人兼行政總裁袁征上市的申報文件顯示,他按照其及妻子的信託把1800萬股Zoom股份(大概40%,價值60億美元)轉給兩名未被公開身份的受益人。   家族信託常用於上市結構,許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會成立上市前期信託,令上市過程更順利和避免上市後的不穩定情況。同時,公司的上市前期信託可以作為公司以股份獎勵高級管理層的一種方法。公司可以附加股份的出售條件以加強高級管理層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除此之外,在信託計劃底下,主要的股東可以決定是否保留管理的權利並行使上市前期信託下股票所附的表決權。   以下是規劃上市前信託的主要優點:   有利於股份的集中和投票權:當控股股東的股份轉讓到受託人後,其股份將會集中於受託人手上,當控股股東去世後,其遺產將不會由其後人繼承。同時,當上市公司進行股東大會時,控股股東的投票權將不會被分散。   資產保護:由於股份的法定所有權是登記於受託人名下,上市公司股份將受到保護,不受債權人的任何債權請求影響,或當控股股東離婚時其配偶將不會分配到其股份。   令上市過程更流暢:由於上市需要時間,假如籌備上市期間發生突發狀況或控股股東被要求索賠時,將不會對上市過程帶來不利影響。   穩定股價:上市股份的股價會更穩定和不會受控股股東的個人因素所影響,例如健康問題、身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財政困難等等。   受益人身份的保密:只有受託人和信託成立人的資料需要對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而受益人的身分將會被保密(除非他們是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以下是上市前信託的一般結構,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Introduction   Commonly, as soon as a married couple decides that their marriage will no longer work, they will file for divorce. In some rare cases, however, a married person may choose to separate indefinitely or simply disappear. This results in a “missing spouse” situation. While the remaining spouse may still file for divorce under…

作為中國的南大門,坐落於最繁華大灣區的香港,因相對較低的稅率和獨立關稅區的固有優勢,近幾十年來,已成為資產管理的熱門目的地。最常見的商業安排之一便是在香港控股母公司之下,設立一家具有實體經營業務的內地子公司。   當有多方共同投資時,各方可以通過簽署股東協議,以規定利潤分配、董事會組成和公司事務的一般處理等機制,其中也包括子公司。儘管實際股東在此安排順利進行時可以享受到它們所帶來的好處,但也可能因為跨境之文化或司法差異,使得股東們產生分歧,讓事情陷入一團糟。   本文旨在概述,當內地子公司出現違規或不當行為時,因此遭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採取哪些可能的救濟。   合同救濟   如果相關不當行為違反了《股東協議》,那麼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執行該協議。   香港合同法提供了協議的強制履行之救濟。如果合同約定一方(或多方)應當履行某事項,而儘管條件已經成熟,該事項仍未被履行,則無辜當事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違約方履行或不履行特定行為。由於此強制性救濟涉及命令他人執行某項操作或不執行某項操作,因此只有在金錢賠償不足彌補損害的特殊情況下才會被批准。舉例來說,若實際股東們約定當一定條件滿足時需促使香港母公司以約定價格向另一方或第三方出售內地子公司之股份,但由於違約方不予配合,即便某些條件已經達成股份買賣仍未能完成。此等情況下便可以考慮申請強制履行之救濟。成功的強制履行申請將迫使違約方按照約定買賣股票。   在大多數情況下,損害賠償是強制履行之救濟的替代性措施。比如,當因違約方的違約導致沒有股息可分派時,這可能是一種適當的補救手段。   股東的衍生訴訟   除此之外,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考慮以公司的名義對違約者提起雙重衍生訴訟。所謂“雙重”訴訟在於:一項訴訟由香港母公司以內地子公司的名義提起,另一訴訟由實際股東以香港母公司的名義提起。   如果內地子公司被視為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則根據《公司條例》第732條有可能這樣做。否則,股東只能根據普通法提起雙重衍生訴訟[1]。這可能會帶來某些困難,因為在普通法中,股東是否可以以公司的名義並代表公司提起雙重衍生訴訟受公司成立地法律的管轄,而普通法不適用於中國內地。   就不公平地損害股東權益的呈請 如果以上行動不適用於受損害股東,或者股東尋求的賠償不是簡單的損害賠償,而是要求採取某些行動,則股東可以考慮提出就不公平地損害股東權益的申請。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以下簡稱“條例”)第724條,如果公司的事務處理正在或已經不公平地損害或一個或多個股東的利益,包括呈請人在內,則受損害的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救濟。   儘管《公司條例》僅適用於香港公司和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但案例[2]表明,子公司(包括外國子公司)的事務處理仍然可以構成《公司條例》第724條下對香港母公司有不公平損害之情形,但條件是該兩家公司的事務是密切地管理著。股東協議中所存在的與子公司管理有關的某些條款(例如任命管理人員、分配股息等),可能會被視為有力的證據表明這樣的密切管理關係。   顧名思義,要申請成功,被提訴的相關行為或不作為必須既不公平又具有損害性。例如,轉移內地子公司的資產,意圖減少無辜持股方在該子公司可獲得的股權經濟價值,便是這樣一種行為。   如果不公平地損害股東權益得以成立,則根據《公司條例》第725條,法院具有廣泛的酌處權,可以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要求公司採取或不採取某些行動 授權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就公司的財產或業務任命接管人或經理人 規管有關公司的事務在日後的處理方式 命令公司購買其任何股東的股份,並相應地減少其資本 命令該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向受損害的股東支付賠償金和利息。   結論   鑑於上述情況,不難發現,準備一份完善的《股東協議》可以使股份持有人免於繁瑣的訴訟麻煩,因為簡單的尋求合同履行即可。如果相關的內地子公司是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則可能可以提起雙重衍生訴訟。如果受損害的股東正在尋求除簡單損害賠償以外的救濟,或者內地子公司在香港沒有營業地點,則考慮到尋求命令的多樣性,可以提出就不公平地損害股東權益的呈請。   [1] Waddington Limited v. Chan Chun Hoo Thomas and Others [2005] HKEC 228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