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協 議 在 香 港 繁 忙 的 商 業 環 境 中 , 創 新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 競 爭 激 烈 , 因 此 保 護 機 密 資 料 尤 為 重 要 。 通 過 了 解 和 準 備 保 密 協 議 ,…

5月4日,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參與獲聘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以來第一起調解案件,陳律師耐心地協助雙方當事人溝通勞動爭議問題,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調解順利完成,讓雙方達到和諧共贏的局面。 隨後陳律師馬上進行第二起線上調解案件,這種創新的調解模式更加高效便民,最終,雙方就調解方案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該合同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陳律師於三月份獲聘為第二批廣州南沙粵港全面合作示範區港澳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今後將參與更多調解案件,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公正、高效和優質的司法服務。

2023年4月14日下午,為積極推動本行與合作夥伴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金橋百信”)之間的交流合作,本行由合夥人陳永良、馮健華、司徒博雅、謝慶綿、陳嘉碧帶隊,協同本行數位律師及工作人員共18人組成訪問團到訪金橋百信位於廣州市商業核心珠江新城之總部。金橋百信黨委書記、主任聶衛國及執行主任莫哲等熱烈接待本行訪問團並召開座談會。 隨著疫情開放、粵港兩地交流復常,雙方有信心本次線下座談會將助力雙方緊密的合作將更加高效地進行,本著共贏之合作精神,為粵港兩地客戶提供更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表示,雙方應借本次到訪創造更多機會,利用好廣東金橋百信、香港司徒維新律師行及澳門KSC律師事務所共同組建的粵港澳聯營所平台,進一步鞏固並加深雙方之合作關係。聶衛國主任亦表示,金橋百信全體同仁都十分重視與本行的合作關係,雙方應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創造輝煌。 會後,本行訪問團亦到廣州之巔,有別稱“小蠻腰”的廣州塔參觀。 2023年4月15日上午,本行訪問團到訪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聯營所”),聯營所黨支部書記曾敏華律師、劉彥林律師及李斌律師攜律師及工作人員共15人熱情地接待了本行訪問團。值得一提的是,訪問團中大部分律師亦是派駐到聯營所的香港律師。 會上,由馮健華律師及劉彥林律師帶領,香港及內地律師們分別介紹了各自律師事務所的概況、專業領域及兩地法律差異。雙方展望未來,深入討論了各種合作的可能性,同時亦對兩地法律文書送達程序等實務上的難題有效地提出了相關解決方案。 訪問期間,聯營所曾敏華律師帶隊熱情邀請本行訪問團參觀了聯營所辦公區、文化墻以及聯營所所在地-南沙創享灣內的粵港澳合作示範基地。最後,聯營所同仁攜本行訪問團體驗了南沙本地特色農莊並共進午餐,雙方同事亦繼續藉此機會增進感情,為融洽合作持續努力。 最後,本行訪問團到南沙水鳥世界生態公園參觀遊玩,體驗了大自然的美麗,隨後又經港珠澳大橋返回香港,領略了大灣區的繁榮昌盛及祖國的快速進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訂立了四項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與言論發表較為有關。本文通過分享兩宗國安法案件,即唐英傑案和馬俊文案,希望讀者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有更多認識,並掌握《港區國安法》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正確關係。   唐英傑是首宗《港區國安法》刑事檢控案。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即香港回歸慶祝日和《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在香港灣仔多條道路上駕駛插著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不理會警方警告,衝破警方防線,最終撞傷數名警員。他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及一項實施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刑即時監禁9年和停牌駕駛10年。   在馬俊文一案,馬俊文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的3個多月內共20次在不同場合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他也在接受記者訪問中表示宣揚香港獨立是行使公民權力,沒有犯法。他同樣因此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監禁5年9個月。   分裂國家罪在《港區國安法》第20條有很清晰的定義。「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任何指明的行為,並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便屬分裂國家罪。指明的行為分3種:(1)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2)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3) 將香港轉歸外國統治。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是否以武力相威脅是無關的。   據《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分裂國家,亦屬犯罪。簡要來說,煽動(incitement)就是叫他人犯罪,並有要他人犯罪的意圖。值得注意的是,他人是否被成功煽動是無關的。煽動可針對另外一人,一小撮人或是大眾。煽動的形式可以是發表文章、刊登廣告、發表演講/言論等。在判定某種行為是否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時,法庭需要看案情的整體情況及相關背景。在判定某個言論或用字用詞是否具有相關的煽動性時,法庭會看該字詞的自然和合理意思。   在唐英傑一案中,三名國安法法官考慮了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的報告及證供後,一致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在相關的背景下有鼓吹香港獨立或者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法庭也認為唐的行為,明顯是故意的,他也完全明白該句口號有分裂香港的意思,故裁定他有煽動的犯罪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在馬俊文一案的審訊中,馬通過律師向法庭陳詞,表示他只是行使言論自由,空叫口號,並沒有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他的想法,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多人回應他的口號。   法官陳廣池義正辭嚴地反駁了馬俊文的說法,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也指出是否有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想法,是否有人成功被煽動,有多少人被煽動皆與控罪(煽動罪)無關。法官說,有沒有犯法「不是被告人說了算,不是被告人自己說沒有犯法便沒有犯法,否則這只會令到天下大亂」。基於相關的證據(包括馬在3個多月不停地,高度一致性地重覆他的政治主張),法官不相信馬只是空叫口號,反而認爲他是「真心誠意」地說出其立場和心聲,希望其他人參予或跟從,故不容置疑地裁定馬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意圖和犯罪行爲。   準確理解《港區國安法》,相信便不難理解言論自由的合法限制。即使沒有《港區國安法》,市民也應謹言慎行,注意有關的法律風險。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香港及內地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手續及問題一直是香港居民關注的議題,同時隨著內地與香港的聯繫日益緊密,香港居民於內地購置不動產及持有動產已日益普遍。本行多年來在上述領域積累了豐厚的經驗,以下向讀者簡介“香港居民繼承在港遺產”及“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相關知識。 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遺產 一般來說,遺產繼承分(1)有遺囑;及(2)無遺囑兩種情況。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且遺囑內已經指定執行人,則該遺囑執行人可按照逝者遺囑內的意願,向遺產承辦處申請取得遺產授予書。 若逝者生前沒有留有有效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優先繼承權的人士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而遺產管理人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和(4)死者的兄弟姊妹。如果有一個以上同樣有資格申請管理書的人,而他們就申請發生爭議,他們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由法院決定誰被任命為管理人。此外,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 簡單而言,香港普通法規定死者的動產(如:現金、股票)由其去世當日的居籍之法例所規管;而不動產(如:房產、土地)則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香港法律及內地法律均規定,遺囑有效性由立遺囑人的居籍之法律判定,因此香港居民在香港立的遺囑適用於香港法律,而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即使香港居民欲繼承的遺產內地,其仍需先取得由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授予書。 有別於內地居民,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需要進行相關身份關係文件及上述遺產管理書的公證(如死亡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才能在內地使用。因此,欲繼承在內地遺產的香港居民須取得由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辦理的公證聲明書。 遺產分配 在取得遺產授予書/遺產管理書(視情況而定)後,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根據逝者(如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或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的規定(在無遺囑情況下)分配遺產。 本所在協助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及內地遺產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我們。

2023年4月17日,本行合夥人謝慶綿律師為坪洲聖家學校近100名師生及社區團體代表舉行香港國安法講座。

在香港,律師專業分律師 (solicitor) 與大律師 (barrister/counsel)。客戶尋求法律服務,必須先找律師,再由律師在適當的情況下經客戶指示延聘大律師。本文簡要講解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和分工,希望有助讀者在選用法律服務時作出妥當的決定。   在營運模式上,律師與大律師有截然不同的差別。首先,律師受香港律師會 (Law Society) 監管,而大律師的法定監管機構是香港大律師公會 (Bar Association)。這兩個監管機構有不同的制度和規則。其次,律師大多在某律師事務所/行 (law firm)以受薪、合夥或獨資的形式辦公,而大律師則全是自負盈虧在某大律師事務所 (chambers) 辦公,與其他大律師共擔某些行政開支。第三,大律師由律所聘用,故大律師的費用由律所承擔,律所也因此往往會先向客戶收足大律師的費用。目前,香港有約1600名執業大律師,約12000名執業律師,近1000家律所。   大律師並非比律師大或高一等,只是兩者專職工作上有明顯的區分。大律師集中處理訴訟案件,有權在所有香港法庭發言。他們也有時就某些複雜的法律觀點提供意見。律師則除了訴訟,也處理非訴訟事務(例如樓宇買賣、立遺囑、遺產承辦、商業合同等),所以律師也叫事務律師。與大律師不同,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有所限制。除了小部分指定性質的開庭(例如破產/清盤案),律師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終審法院沒有發言權,除非通過特定的嚴格考核獲得訟辯律師 (solicitor advocate) 資格。由於專職的不同,一般而言,大律師比律師就法庭辯論、陳詞、盤問證人方面有較豐富的經驗。隨著越來越多的律師取得訟辯律師資格,這方面的差距有望逐漸收窄。   在以下情況一般會考慮聘請大律師:1)處理案件的律師有出庭發言權的限制;2)該律師出庭辯論等相關經驗不足;3)案件具有較大的複雜性或不太明確的法律;4)欲聘請的大律師具有額外有用的專業背景或對有關法律有特別深入的研究;5)客戶想另外取得獨立於所喜所聘律所的法律意見。值得一提的是,基於專業性和獨立性,大律師不可直接與客戶討論案情或索取指示,除非有律師或律所的代表同時在場。大律師也不可與客戶討論其收費事宜,避免產生利益衝突。   在有大律師協助的案件,律師方(律所)與大律師需適當分工,確保客戶得到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服務。例如,律師方會先與客戶索取基本資料和指示,初步整理和分析案情,才安排客戶與大律師開會,以增加大律師掌握案情和提供意見的效率。開會前,律師應與大律師有充分的溝通和法律觀點的交流。開會時,在不影響大律師主持會議的前提下,律師也應積極參與討論,補充遺漏,發表意見,協助客戶提問和協助大律師解答等。在準備所需的法庭文書方面,律師和大律師也要在起草、修改和完善該文書的過程中有合理的分工和意見交流。在開庭前和開庭中,律師也需積極協助大律師做好準備工作和應對工作。若律師只是把所有工作交給大律師處理,與大律師開會時和開庭時只是被動坐著聽,那麼除非事先得到客戶明確的同意及就律師沒有實際貢獻的工作不收取客戶律師費,否則難稱已履行了律師的職責,也肯定不是好律師。律師把工作下放給非律師的職員(例如師爺),自己完全不參與,任由該些職員連同大律師處理案件,也不符合客戶當初聘請律師(而非大律師)的期望,有失律師之責。   一位好的律師,應盡心盡力為客戶提供服務。在目前香港 「兩制律師」 的狀況下,律師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客戶的利益所需,謹慎建議客戶延聘適合的大律師協助。在聘請了大律師後,整個律師團隊應該適當分工,充分溝通,各司其職,同心協力把案件辦妥辦好,使客戶就獲取的服務感到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早前,為回應海南省司法廳的號召,助力自貿港建設,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合夥人陳嘉碧律師與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簽訂合作協議,擔任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之香港律師法律顧問。 4月10下午,借參加中國消費者博覽會法律值班之機,兩位合夥人律師到訪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參觀座談交流,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黨總支書記童永濱,主任吳軍,副主任陳鶴升,管委會成員王銘律師,張琳、劉玉傑、洪玉程、肖振山等律師及行政主管伍珊進行了熱情的接待。 會上,吳軍主任表示,加強琼港法律合作是海南省委、省政府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為加強琼港法律交流而提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琼港法律合作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兩位香港律師擔任海南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在海南律師的發展史上尚屬首次。大家要以此次合作為契機,將琼港法律合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交流會中,參會琼、港律師還就自由貿易港背景下的國際仲裁、跨境訴訟、人才培養以及琼港法律交流合作在海南自貿港招商引資大環境下的機遇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月11日上午,第三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正式開館。在海南省司法廳的統一部署下,此屆消博會第一次引入了香港律師參加駐場法律服務,兩位合夥人積極回應海南省司法廳的工作部署,參加消博會法律服務團值班。 消博會期間,兩位合夥人熱情主動走訪參展商,普及有關法律知識,以豐富的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海事商事和涉港涉外法律服務經驗為消博會參展商、採購商提供法律諮詢和專項法律服務。 期間,海南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王磊專程前往海南國際會展中心對消博會法律服務團工作情況進行調研指導,與本行兩位合夥人親切交談。 海南省司法廳律師工作局局長童晟就消博會法律服務重點、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提升等問題與兩位合夥人進行了深入交流,對兩位香港律師的工作建議給予了充分肯定。

4月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各處都有國家安全的教育活動。   要國泰民安,國家安全是不可或缺的前提。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自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施以來,香港社會迅速恢復了秩序,止暴治亂的成效立竿見影,《港區國安法》可謂達到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本文簡介《港區國安法》的法律特色。   首先,《港區國安法》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它有著不可質疑的法律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而列於該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決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條文, 成為全國性法律,並於同日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將《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公佈自同日晚上11時起在香港實施。   第二,《港區國安法》與香港居民一貫享有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並無衝突。其第4條指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5條也保障被告人的假定無罪權和辯護權等,明文規定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因此,《港區國安法》並無限制香港居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權。   第三,《港區國安法》新增了主要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它們分別為(1)分裂國家罪、(2)顛覆國家政權罪、(3)恐怖活動罪及(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些罪行均極為嚴重,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國安法案件由指定的國安法法官負責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釋申請方面,《港區國安法》第42條就國安法案件規定了額外的嚴格的門檻要求: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保釋。被告人在保釋申請前的言論可作為法官評估的依據。   由於《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且維護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而是屬中央事權,所以《港區國安法》的立法決定及其條文不可被香港法庭司法覆核。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4月8日上午,本行合夥人馮健華律師獲邀出席深圳創投日·第六站走進光明活動,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圳市工業和資訊化局、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政府共同主辦。香港城市大學作為香港科創專案路演分會場承辦單位,攜7家「HK Tech 300」培育的精品科創專案進行路演展示,現場彙聚了深港兩地眾多知名投資機構。 香港城市大學於2021年推出大型創新創業計畫「HK Tech 300」。計畫推出後獲得熱烈反響,迄今已有超過1300人參加了「HK Tech 300」的創業培訓。此外,計畫亦邀請到約120名經驗豐富的創業家、工業家、商會代表及專業人士擔任創業導師,打造了全方位孵化服務體系。本行正是支援機構之一。 在嘉賓分享環節,多位行業代表發表主題演講,分享發展經驗,主題包括:《深圳合成生物科學與產業》、《以城大為例,香港高校推動深港科創合作高質量發展的經驗分享》、《深交所科交中心業務介紹及服務光明科學城的實踐與思考》、《合成生物學投資理念》、《天使投資與科技創新》等。 下午,主辦單位邀請了7家香港高校和企業孵化的精品科創專案進行路演,以及數家頭部創投機構代表。一眾香港嘉賓及內地投資機構代表對專案進行點評,活動完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