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有關於公司管理的協議。其目的是保護股東在公司的利益,建立股東之間的公平關係,規範公司的運作方式等。它包含與公司及股東之間關係的具體、重要及實用的規則。 股東協議是公司章程的補充文件並為股東提供額外的保護。 這對大股東及小股東均有利益。 隨著商業環境及機會的轉變,公司必須作出改變以適應市場的發展。因此,股東協議可能無法規範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也無法適應公司發展方向的變化。 所以建議公司對股東協議進行靈活及定期審查。 這也是讓股東審查公司並就公司應如何運作發表意見的好機會。 股東可以寫下要討論的問題清單,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信息權 保護小股東 拖售權 跟售權 發行新股與新股東 銀行帳戶的授權 交易超過一定金額 股權轉讓 反稀釋機制 任命或終止委任註冊會計師 僵局 公司進一步籌集資金 股東的不競爭條款 股東協議的期限及終止 股息政策 清盤 解決爭議 股東協議通常會包含一項稱為“權威性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發生衝突,則以股東協議的規定為准。 但在所有其他情況下,以公司章程為準。 作者: 司徒博雅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本所合夥人陳永良律師最近被香港律師會授予感謝狀,以表彰他2021年在學校和社區講座中的公益服務,以及義務向星島日報「法人法語」專欄提交文章。我們謹此向陳律師送上衷心祝賀。

2021年10月8日,窺淫罪及其它與性或偷拍私隱部位等有關的新的刑事罪行正式生效,偷拍裙底、偷窺他人私密部位自此受到了全面的規管。 最新的《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新增了主要4項與偷窺、偷拍、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刑事罪行。 第一項為「窺淫罪」,保障個人處身於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例如在家中或公共廁所)免被偷窺或偷拍。任何人在該種情況下,不理會另一人(即事主)是否同意而進行以下行為,便屬干犯了窺淫罪:- 在合理預期個人會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地方觀察或拍攝事主; 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的目的而如此做;或 為了性目的而觀察或拍攝事主。 「私密部位」指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 ,或遮蔽該些地方的內衣。 值得注意的是,「觀察」包括肉眼觀察或借助設備觀察。另外,為了使自己或他人能夠犯窺淫罪而安裝或操作設備,亦屬犯罪。 第二項新增罪行針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不理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1)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而該部位若非遭拍攝是不可讓人看到的; 2)出於觀察或拍攝他人私密部位的意圖 ,操作設備為了從衣服下方或外衣的開口或間隙觀察或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俗稱「高炒影胸部」和「影裙底」的行為便可能干犯了這條罪行。這條罪行與窺淫罪的主要分別在於犯案場所是否是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而且這一條著重設備(例如手機)的使用,而窺淫罪則包含肉眼偷窺。 若是在公共地方「影裙底」,在新的法例生效前,一般會被控以遊蕩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或有違公德罪。 第三和第四項新增罪行是與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即(1)發布干犯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私密影像,及(2)未經同意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移花接木」和「色情報復」的行為則分別可能觸犯這兩條罪行。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在此多加闡述。 上述各項新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合夥人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在僱傭合約中,很多時候僱主會就僱員在合約終結後可從事的活動作出限制。此類限制條款泛稱為限制貿易條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最常見的其中一款便是禁止僱員於離職後的某一時段內在某地區從事與僱主有關的業務。究竟這類俗稱「過冷河」的限制貿易條款是否有效,而可被法庭執行? 首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三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僱主公司有一定的權益需要保障。因此,香港法律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限制貿易條款只會在需要保障僱主合理所需的特定所有者權益(proprietary interest)時才能有效被執行。受保護的所有者權益通常是指商業秘密或客戶網絡。例如,經營髮廊的僱主可能會限制髮型師僱員離職後在指定期限內不可於另一間髮廊工作,原因是需要保護公司的客戶群,免得客戶跟從離職的髮型師轉光顧其新公司。 可是,即使僱主有權益需保障,法庭仍需考慮有關的限制是否合理。合理性包括三方面: 限制的年期(duration),限制的地區(geographical area),及限制的活動範圍(scope of activity)。若任何一方面超乎需要保障僱主上述合理所需的所有者權益,法庭一般不會幫助僱主重寫限制貿易條款,反之只會裁定有關限制因不合理而無法執行。就上述髮廊的例子, 若僱主限制髮型師僱員於離職後10年內均不可於全世界從事髮型師工作,相信該限制很大機會會被裁定不合理而無效。 反之,若限制只是2星期及只限於與僱主所在地的同一地區,則有可能屬合理可被執行。 舉證有關限制貿易條款有效之責任在於僱主身上。 由於上述考慮因素會因應不同的行業、工種、僱員受聘職位及限制細節而有所不同,建議讀者就有關事宜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合夥人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受友邦保險(AIA Group Limited)其中一分區邀請,於2022年2月21日網上為其員工分享一般車輛駕駛者須知的基本法律知識,如發生交通意外後駕駛者應負的責任,駕駛者可能被控的刑事罪行或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以及在發生意外受傷後傷者可以向哪一方申索哪些不同性質的賠償。

違反逗留條件是其中一種常見的入境罪罪行。違反逗留條件主要包括逾期逗留,及從事未經批准的僱傭工作。 香港人有不少家庭有聘請外傭,也不時有國內外的親屬申請簽證來港探訪。這些外傭或親屬在香港逗留時須遵守入境事務主任施加的逗留條件,而這些逗留條件主要與工作有關。對於外傭,有關的限制主要是外傭不能從事超出有關的僱傭合約里列明的工作;而對於探訪的親屬,則一般規限他們不能在港從事任何的僱傭工作。 有家庭的僱主,為了節省支出,或者出於誤解,會指令家庭外傭在自己住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例如去父母家幫忙做家務或者照料老人家的生活起居。也有本身開商店或者餐廳的僱主,吩咐外傭在該處幫忙工作,例如做收銀員、侍應等。這些安排均可能構成外傭違反逗留條件。 來港探親的人士一般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僱傭工作。同理,他們若是以受僱的性質在親戚家做家務或到親朋好友的店舖裡工作,均可能違反逗留條件。 是否受僱需要看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判定,但一般來說受僱有多個指標參考,例如對工作人士的控制程度,工作人士是否需承擔損失,支付強積金的安排等。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在此詳談。要注意的是,受僱工作不一定是有薪的,亦不一定需要簽訂書面的僱傭合約或雙方供款強積金;無薪的工作,口頭合約,工作人士自己供款強積金,亦可能是受僱工作。當然,親戚之間,若是偶爾義務幫忙工作,則不一定構成受僱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 違反逗留條件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簡單的因受僱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個案,一般判處2至3個月的即時監禁。任何人士(包括僱主)教唆、協助有關人士違反逗留條件可以被檢控教唆/協助罪及被判處相同刑罰。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合夥人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一旦發生交通意外,駕駛者通常會面臨兩種交通罪行的檢控:(一)不小心駕駛;(二)危險駕駛。若駕駛造成嚴重傷亡,駕駛者更有可能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或導致他人死亡。過往香港案例顯示,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往往只在一線之差,但判刑卻可差天共地,因此常常成為上訴的主題。例如,輕微的不小心駕駛一般只判處罰款,即使監禁也是短期的(不多於6個月),但危險駕駛便很難避免被處監禁,且刑期通常較長(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為例,最高可處監禁7年)。本文概述構成不小心駕駛與構成危險駕駛的分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至於危險駕駛,《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定義為:(a)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b)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不小心駕駛常以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被檢控,典型例子包括有因煞車不及撞到前車、切線時與其它車輛碰撞、沒有查看清楚倒車、衝紅燈等。然而,視乎有關的情況,這些駕駛行為亦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例如,若以高速衝紅燈而妄顧正在過斑馬線的行人,此駕駛方式明顯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水平及客觀地屬危險。非法賽車亦明顯屬危險駕駛。 在斷定是否構成危險駕駛時,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及所有有關因素,包括道路性質、路面情況、車速、是否有違反其它交通規則或觸犯交通罪行等,被告預期會知悉及已知悉的情況等。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危險駕駛只取決於駕駛方式而非駕駛導致的後果,即交通意外的傷亡程度一般不會影響是否罪名成立(但會影響判刑)。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合夥人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