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表情符號就是接受合同邀約??? 傳統上,合同各方的手寫簽名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的必要條件。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進步,其他簽名方式隨之出現,如今電子簽署已獲第553章《電子交易條例》接納。在未來幾年,香港有關簽署的法律有可能進一步拓展,其中最令人驚訝的是,表情符號可能與簽署具有同等效力。 加拿大案件: SOUTH WEST TERMINAL LTD. V ACHTER LAND & CATTLE LTD. 最近,加拿大案件SWT 訴Achter中,買方(“原告”)簽署了一份旨在購買87公噸亞麻的合同,並將已簽署的合同以圖片形式發送給賣方(“被告”)。作為回應,被告回發了一個大拇指豎起的表情符號(i.e., ‘insert emoji’)。 SWT v Achter中,最核心的問題是: 回覆‘emoji’是否足夠表示接受合同邀約? 儘管被告在其誓章中聲稱回覆‘emoji’僅僅是為了表示確認收到信息,但法院認為“表情符號可作為一種非傳統的合同簽署方式”,且‘emoji’能從兩個方面有效地表達簽署合同的目的,即(1) 簽署人身份明確(被告使用的是其獨有的電話號碼); 及(2) 該‘emoji’表情符號足以表達被告接受售賣亞麻的合同。 換言之,法庭認為該合同有效,因此可被執行。本案法官Keene J在其判詞中指出,法庭不能也不應試圖阻止科技的發展和表情符號的使用普遍化。這就意味著,社會和法庭應該做好準備迎接因表情符號的使用出現的新挑戰。 香港是否有相關案例? 儘管香港各級法院仍未有任何相關案例,將來本地法院很有可能會審理類似案件。為避免不必要的後果,合同一方應在回覆另一方關於合同內容時多加小心。因此,締約雙方在採取進一步行動(如起草及見證合同簽署)前,最後先咨詢其法律代表的專業意見。 我們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隨時歡迎、隨時準備協助您有關合同法或商業法的咨詢。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絡我們。

保 密 協 議 在 香 港 繁 忙 的 商 業 環 境 中 , 創 新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 競 爭 激 烈 , 因 此 保 護 機 密 資 料 尤 為 重 要 。 通 過 了 解 和 準 備 保 密 協 議 ,…

香港及內地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手續及問題一直是香港居民關注的議題,同時隨著內地與香港的聯繫日益緊密,香港居民於內地購置不動產及持有動產已日益普遍。本行多年來在上述領域積累了豐厚的經驗,以下向讀者簡介“香港居民繼承在港遺產”及“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相關知識。 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遺產 一般來說,遺產繼承分(1)有遺囑;及(2)無遺囑兩種情況。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且遺囑內已經指定執行人,則該遺囑執行人可按照逝者遺囑內的意願,向遺產承辦處申請取得遺產授予書。 若逝者生前沒有留有有效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優先繼承權的人士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而遺產管理人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和(4)死者的兄弟姊妹。如果有一個以上同樣有資格申請管理書的人,而他們就申請發生爭議,他們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由法院決定誰被任命為管理人。此外,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 簡單而言,香港普通法規定死者的動產(如:現金、股票)由其去世當日的居籍之法例所規管;而不動產(如:房產、土地)則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香港法律及內地法律均規定,遺囑有效性由立遺囑人的居籍之法律判定,因此香港居民在香港立的遺囑適用於香港法律,而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即使香港居民欲繼承的遺產內地,其仍需先取得由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授予書。 有別於內地居民,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需要進行相關身份關係文件及上述遺產管理書的公證(如死亡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才能在內地使用。因此,欲繼承在內地遺產的香港居民須取得由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辦理的公證聲明書。 遺產分配 在取得遺產授予書/遺產管理書(視情況而定)後,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根據逝者(如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或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的規定(在無遺囑情況下)分配遺產。 本所在協助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及內地遺產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我們。

跨境法律業務 香港迎來全面通關,粵港澳三地往來穩步踏上復常之路,是三年來最振奮人心的消息,我們終於可以更順利地拓展粵港澳大灣區業務,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引用梁振英先生的形容,全面恢復通關是天道酬勤,早在三年前,我們在廣州市南沙區與粵、澳雙方共同出資營運的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正式成立,有賴於客戶朋友的信任,三年來我們為客戶提供了大量跨境法律服務,以"一心為你,臻善臻美"的宗旨服務每一位客戶。 我們曾提供的跨境法律業務範疇有: ⦁ 跨境財產繼承 ⦁ 跨境物業買賣 ⦁ 跨境公司股權轉讓事務 ⦁ 跨境債權及債務糾紛 案例: 1. 協助香港客戶順利繼承內地遺產(不動產、銀行存款等); 2. 代表一家國有中國物流公司,以約2.2億港元為代價,收購在新界持有土地的香港公司,並對公司和土地進行盡職調查; 3. 就出售一家擁有內地子公司的香港公司的全部已發行股本提供法律意見,涉及交易代價超過7,000萬人民幣; 4. 為一宗出售香港私人公司股份,以換取一間歐洲經營環保業務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法律意見,交易價格約等值4,200萬港元上市公司股票及9,000萬港元分享盈利; 5. 負責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併購和盡職調查,並就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法律意見; 6. 為作為公司小股東的客戶提供維權的法律意見並協助客戶退出業務; 7. 就香港聯合交易所就證券價格或交易量的異常變動向上市公司客戶提供一般性諮詢; 8. 協助客戶履行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的持續性披露要求; 9. 進行審查和評論客戶的年度和中期報告。 如有任何跨境法律服務查詢,歡迎聯絡我們。

婚 姻 協 議 的 法 律 效 力 近 年 大 眾 對 如 何 於 婚 後 保 障 各 自 資 產 的 議 題 愈 趨 重 視 , 因 此 有 不 少 伴 侶 會 選 擇 於 婚 前 或 婚 後 簽 署 婚 姻 協 議…

心 安 孖 寶 為 了 妥 善 安 排 財 產 及 為 將 來 作 打 算 , 近 來 漸 多 人 辦 理 平 安 紙 ( 遺 囑 ) 及 持 久 授 權 書 。 以 下 向 讀 者 簡 介 這 對 “心 安 孖 寶” 。…

法改會倡設五類新罪行維護網絡安全 目前,本港沒有針對網絡犯罪的罪行的統一架構。過往主要依賴「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然而,業界人士普遍認為該執法範圍太模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22年7月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倡議增設五類網絡罪行,以下將簡述該五項建議罪行及其應用的情況。 非法截取電腦數據 定義:因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現時《電訊條例》只就干擾電訊裝置而意圖截取訊息立法,並不完全適用於電腦網絡空間。而新罪行將禁止網絡盜取資訊。 非法干擾電腦系統 定義: 就非法干擾電腦系統( 而非電腦數據)而訂立的罪行,旨在禁止藉使用或干擾電腦數據及/或阻礙合法使用電腦系統。 最高刑罰:終生監禁 由於干擾電腦數據無疑將影響電腦系統的運作,法改會仍就干擾數據及電腦兩行罪行之區別進行諮詢。 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定義:蓄意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數據(不論是有形物或無形物,例如勒索軟件、病毒或其源碼),如製造或改裝該器材或數據的目的是犯罪。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雖然使用黑客軟件以盜取或截取未經授權的資料實屬違法,但條例擬更進一步,打擊黑客軟件的供應及需求。 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 定義: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並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在某些獲廣泛接受的情況下則會被條例豁免,例如用戶無須事先尋求明示授權,就可在另一用戶瀏覽的網頁上展示廣告,而網上用戶會被視作已默示給予取覽程式或數據的授權。 非法干擾電腦數據 定義:就非法干擾(而非截取)電腦數據而訂立的罪行,旨在打擊蓄意損壞、刪除、更改電腦數據等行為,從而保護有關數據的完整性,確保有關數據能正常運作或使用。 最高刑罰:終生監禁 條例將專注打擊有不誠實意圖的干擾。 總括而言,新增的條例將彌補現時法例上的漏洞。 值得留意的是,香港將對所有與香港有關的個案保留執法權(例如犯者/受害者居於香港,或目標電腦、程式或數據位於香港)。如有任何查詢,歡迎聯絡我們。

什麼是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是一種私人資產,其主要依賴於密碼學和分佈式賬本技術。 加密貨幣最初旨在促進不需要受託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價值轉移。 目前香港對加密貨幣的監管 從事加密貨幣活動的實體,如其相關加密貨幣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將會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證監會”)。 從事與作為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加密貨幣有關的受規管活動的中介機構必須: 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及 必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 擬議的加密貨幣法規 政府在 2022 年建議修訂打擊洗錢條例,訂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任何有意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所的業務的人士須向證監會申領「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獲得牌照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將被要求遵守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要求。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客戶僅限於專業投資者。

僱傭法 法律下的新冠病毒 在新冠疫情⼤流⾏的趨勢下,不少僱主會在公司內部實施防疫措施以減少新冠病毒的傳播⾵險,如不允許員⼯在⼯作場所摘下⼝罩、⿎勵接種疫苗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員未能遵守僱主正當合理的防疫措施,可被視為合法即時解僱該僱員的有效理由。其他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和澳洲)的法院已就類似問題作出裁決,並裁定僱主此類內部政策是合法的,因此認爲有關解僱是合理解僱。 此外,為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港政府於2022年2⽉25⽇將《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於憲報。其中⼀項主要的擬議修訂規定,如果僱員沒有遵守僱主「合理的疫苗接種要求」,僱主便可以以此作有效理由解僱該僱員。 因此,無論是為了僱員的個⼈健康抑或是為了避免任何僱傭關係的糾紛,我⾏都建議僱員遵守僱主合理的內部防疫措施。 另⼀⽅⾯,為保護僱員權利,擬作出的其他修訂還包括,當僱員因遵守隔離政策⽽導致缺勤時,該⽇將被視為病假。因此,若僱主因僱員為遵守隔離政策導致缺勤⽽解僱此僱員,則該等解僱將被視為不合理解僱。

新春賀詞 尊敬的客戶朋友、合作夥伴及同仁們: 2021年,雖然疫情的陰霾仍未散去,但我們依舊秉承著積極進取的創新精神和“一心為您,臻善臻美”的服務宗旨,行穩致遠。 過去的一年裡,我們密切關注且著重發展了「新經濟」的業務領域,致力於為各企業(尤其初創公司)新賽道的開闢助予一臂之力,並在盡職調查、新業務的可行性報告、各行業合規要求、股東/投資融資協議及員工激勵安排等法律方面提供協助。同時,我們亦與不同機構開展合作,擬向青年人才提供一對一的法律咨詢,並將聯合舉辦涉及中港法律等多項議題在內的講座。從創業的角度,幫助香港青年從多方面認識粵港澳大灣區,找到成功之路。 青年力量始終是社會各界發展的中流砥柱。我們一直以來都非常關注及重視對青年律師的支持和培養,為他們搭建良好的協作平台,提供豐富的行業資源。去年,我們的兩位青年才俊謝慶綿律師及司徒博雅律師成功晉升為本行合夥人,欣慰鼓舞,可喜可賀。希望他們再接再厲,創造事業的新輝煌! 為進一步推動香港法律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2021年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順利舉行。在此,熱烈祝賀謝慶綿合夥人成功考取資格,也祝賀我們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通過考試的其他澳門律師!雖然由於疫情防控,現時內地和香港的民商事往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這從未能阻礙粵港澳跨境法律服務的交流、合作與建設。11月,聯營所在廣州成功舉辦“粵港澳跨境法律服務”啟動儀式,標誌著我們的聯營事業正式起航,邁上一個新台階。作為香港法律從業者,我們在融入充滿機遇的跨境法律服務市場的同時,也希望把香港多年來積累的專業服務經驗與國際視野帶給內地同行們,為國家跨境法律服務建設貢獻綿薄之力,這是我們的使命所在! 2021年的每一步向前和每一份成績,都有賴所有同事不辭辛苦不計回報的付出和努力,征途漫漫,唯有奮鬥。同時,也特別感謝每位關心和支持我們發展的客戶朋友、合作夥伴們,一路陪伴,一路成長。 2022年欣然而至,讓我們堅定信心,攜手並進,共攀高峰! 新春伊始,恭祝大家新年快樂、身體健康、事業順遂、平安喜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