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 制 舉 報 虐 待 兒 童 條 例 草 案 》介 紹 隨 著 《 強 制 舉 報 虐 待 兒 童 條 例 草 案 》 的 通 過 , 香 港 的 兒 童 保 護 法 律 框 架 變 得 更 加 實 質 化 。 這…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的介紹及罷免執行人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 當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不應被授予或存在錯誤時,可以透過遺囑認證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遺囑認證訴訟是指對死者的遺囑或遺產管理書進行認證,或要求撤銷此類授予或宣佈支持或反對所稱遺囑有效性的法令的訴訟。 根據香港法律,遺囑認證訴訟程序受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所管轄。第76號命令 其中包括適用於撤銷授予權,但就更正遺囑的申請或使某人可以申請授予權或從遺產中得益便不適用。 最常見的遺囑認證訴訟類型是申請撤銷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這可以是有爭議的或無爭議性的。由於大多數符合「緩刑訴訟」定義的訴訟很可能涉及有爭議的事實問題,因此,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第 (2) 條規定,撤銷申請可以透過傳訊令狀 (Writ of Summons) 展開訴訟。如果對方沒有抗辯,則可以透過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訴訟。 由當事人一方申請撤銷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是在欺詐或無知的情況下作出的,或者在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授予後才發現死者的遺囑,又或者是在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的情況下作出的授予。已獲得授予的遺囑執行人是無權要求撤銷遺囑認證書的,或者不可因首次申請時未能符合申請條件而事後舉證撤銷。 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第 (3)條規定,根據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有權管理遺產的任何人,或在遺囑認證訴訟中任何利益受到影響的人,均可視為當事人。申請一經提出,被授予人士必須向法院提交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正本,以確保「在此期間不能利用授予書內賦予的權力做任何事情」,正如 Ho Wai Yin v Cheng Suet Yee [2004] HKCU 274案中所表明,向法院提交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不足以保護遺產資產,因此,在等待法庭作出撤銷申請的裁决期間,法院頒授的單方面強制性濟助 (ex-parte injunctive relief) 可有效地防止和停止遺產在這期間被分配。 撤銷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一項基本而重要的工作。如果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未能履行其職責以致不能妥善及全面地記錄完整帳目,申請人就有充分理由将其罷免。如果遺囑認證已經授予,但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未能管理遺囑認證,則可根據《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第 33(3)條採取遺產管理行動,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免職。 大多數有爭議性的案件的聆訊大多是固定的並由法官聆訊審理,而非爭議性的案件則由遺囑認證官審理,並透過文件分析進行處理。 根據原訟法庭 Chow Chal Kiu v Chow Man Chit [2017] HKCU 134 一案,在決定是否罷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時,法庭應提出的正當問題是罷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是否為適當及妥善管理遺產所必須,以及罷免遺產管理人是否符合受益人的利益。 撤銷遺囑授予和撤換遺囑執行人並不一定同時進行,但如果對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授予或遺囑管理有疑慮,建議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利益者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提出適當的申請。同時提醒有關當事人應明白訴訟是最後的手段。為節省時間和費用,我們鼓勵各方嘗試透過調解解決糾紛,以維護家庭和睦。
2024-2025 年財政預算案後住宅物業措施 香港政府在2024-20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取消了所有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並於2024年2月28日起立即生效。 換句話說,住宅物業交易不再需要繳納額外印花稅(SSD)、買家印花稅(BSD)或新住宅從價印花稅(NRSD)。住宅物業的買家現須以與第2級稅率相同的稅率(從100港元至代價的4.25%)繳納從價印花稅(AVD)如下。 結果,房地產市場受到刺激,但仍不能反映其長期影響。不過,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的上述安排或會對香港住宅物業市場產生一些即時影響。 2024-2025年財政預算之前住宅物業的公司買家可能需要支付SSD和BSD,金額可能高達房產購買價格的30%。SSD和BSD減免後,考慮到住宅物業的轉讓和管理以及未來轉讓的印花稅考慮,買家可以考慮以公司而非個人的方式購買住宅物業,使用公司股份買賣稅率而不是AVD。 出於SSD和BSD的考慮,買家可能會集中購買一個住宅物業。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後,購買300萬港元以下住宅物業的印花稅為100港元。此外,購買超過一處住宅物業的買家不再需要繳納SSD和BSD。因此,在購買住宅物業的財務預算相同的情況下,買方可能會考慮購買多套價值較低的住宅物業,而不是購買一套同等價值的住宅物業。 抵押貸款措施是潛在住宅物業購屋者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 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後,對於價值3,000萬港元或以下的自用住宅物業,最高貸款價值比率由60%修訂至70%,以及所有非自用住宅物業價值的貸款價值比率從50 %修改為60%。根據每個住宅物業業主的規劃並經銀行批准,他們可以考慮再抵押住宅物業,為其他投資再融資10%的貸款。 自2023年年中以來,由於利率上升以及外圍環境充滿不確定性,香港住宅物業市場氣氛謹慎。市場如何採納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可能會受到許多變數的影響。
新春賀詞 歲次甲辰,今年是龍年。“龍”是中華民族五千年來傳統文化的一個重要圖騰,象徵向上騰飛,力量和威信兼備,是充滿正能量的吉祥物。 香港經歷了三年疫情,加上來自外部的一些負面因素,去年的經濟表現不如理想。慶幸的是,我們 Sun Lawyers LLP 在這三、四年的業績仍有所增長。去年十月,我們舉行了慶祝成立二十周年的晚宴,近兩百位來賓見證了我們如何從一家小型律師行蛻變成為一家立足大灣區的中型律師行。我們很感恩,在困難中仍得到廣大客戶的長期支持。 在這個充滿喜悅的新春佳節,我和律師行所有同事,對今年的業務是樂觀的,原因是一方面看到國家政策對大灣區發展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是我們的律師團隊日趨壯大,人才比前更多。 在此,謹祝諸位龍年萬事勝意,財源廣進,身體健康! 陳永良 資深合夥人
Sun Lawyers LLP 20週年晚宴於香港賽馬會跑馬地會所舉行,邀請到上百位來賓參與。 為慶祝20週年,我們拍攝了一段短片,由創始人司徒維新律師、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合夥人馮健華律師,以及一眾合夥人和團隊,分享Sun Lawyers LLP多年來努力的成果,標誌着我們成立二十年的重要里程碑。 Sun Lawyers LLP 20週年晚宴有幸邀請了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先生、香港總商會理事會理事及中國委員會主席霍啟山先生、中聯辦法律部副部长张玉梅女士出席。 晚宴上,合夥人陳永良律師為我們致歡迎辭。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先生在晚宴致辭,讚揚Sun Lawyers LLP二十年來在香港、大灣區以至海外的發展,並祝願我們成功再創SUN傳奇。 2020年,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香港司徒維新律師行(Sun Lawyers LLP)、澳門鄺玉球律師事務所,共同出資設立的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 我們邀請了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主任聶衛國律師,以及澳門鄺玉球律師事務所主任鄺玉球律師,就為內地、香港、澳門及海外客戶提供無縫銜接的高效法律服務致辭,講述我們作為首家一體化專業跨境法律服務平臺的發展。 感謝各位嘉賓來賓的出席,同時感謝Sun Lawyers LLP全體同事的努力,令晚宴舉辦得十分成功,讓我們再創SUN傳奇。
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之二十週年慶 成立於2003年,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英文原名為 W.S. Szeto & Lee Solicitors,現稱 Sun Lawyers LLP)是一家以香港為基地的中型律師事務所,並於2017年6月10日轉爲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我們的理念是以務實態度來提供優質的服務並發展長期的客戶關係。 我們的成員細心並善於聆聽和瞭解我們的客戶,從而提供貼身及具成本效益的服務,以滿足他們的需要。 我們除了提供範圍廣泛的服務,包括企業和家庭事務、民事及刑事訴訟、商業及物業交易、中國公証及國際公証及遺囑及遺產承辦,更因看到上市融資、信託丶資產管理、中國和跨境事務等服務的需求不斷上升,我們正在努力擴闊業務範圍至這些領域。 我們也致力向客戶提供另類排解方式服務,例如仲裁、調解等,務求為客戶節省解決爭議的費用、協助雙方達成雙贏的局面。 於2020年1月,我們與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及澳門KSC律師事務所於中國廣州南沙設立了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成為廣州第一家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我們也正在與中國及東南亞各國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及建立關係。2016年7月1日及2020年12月24日,我們分別和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及台灣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簽訂了聯盟協議成為戰略合作夥伴,為的是要給我們的跨境法律服務打下穩固的基礎。 踏入2023年,我們有幸迎來我們的20歲周年紀念,我們將回顧過去並撰寫未來新篇章。同時,我們亦將繼續拓展境外網絡,特別是在與大灣區及一帶一路倡議最具聯繫的地區,以質優一流的法律服務,滿足客戶的需要。
回覆表情符號就是接受合同邀約??? 傳統上,合同各方的手寫簽名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的必要條件。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進步,其他簽名方式隨之出現,如今電子簽署已獲第553章《電子交易條例》接納。在未來幾年,香港有關簽署的法律有可能進一步拓展,其中最令人驚訝的是,表情符號可能與簽署具有同等效力。 加拿大案件: SOUTH WEST TERMINAL LTD. V ACHTER LAND & CATTLE LTD. 最近,加拿大案件SWT 訴Achter中,買方(“原告”)簽署了一份旨在購買87公噸亞麻的合同,並將已簽署的合同以圖片形式發送給賣方(“被告”)。作為回應,被告回發了一個大拇指豎起的表情符號(i.e., ‘insert emoji’)。 SWT v Achter中,最核心的問題是: 回覆‘emoji’是否足夠表示接受合同邀約? 儘管被告在其誓章中聲稱回覆‘emoji’僅僅是為了表示確認收到信息,但法院認為“表情符號可作為一種非傳統的合同簽署方式”,且‘emoji’能從兩個方面有效地表達簽署合同的目的,即(1) 簽署人身份明確(被告使用的是其獨有的電話號碼); 及(2) 該‘emoji’表情符號足以表達被告接受售賣亞麻的合同。 換言之,法庭認為該合同有效,因此可被執行。本案法官Keene J在其判詞中指出,法庭不能也不應試圖阻止科技的發展和表情符號的使用普遍化。這就意味著,社會和法庭應該做好準備迎接因表情符號的使用出現的新挑戰。 香港是否有相關案例? 儘管香港各級法院仍未有任何相關案例,將來本地法院很有可能會審理類似案件。為避免不必要的後果,合同一方應在回覆另一方關於合同內容時多加小心。因此,締約雙方在採取進一步行動(如起草及見證合同簽署)前,最後先咨詢其法律代表的專業意見。 我們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隨時歡迎、隨時準備協助您有關合同法或商業法的咨詢。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絡我們。
保 密 協 議 在 香 港 繁 忙 的 商 業 環 境 中 , 創 新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 競 爭 激 烈 , 因 此 保 護 機 密 資 料 尤 為 重 要 。 通 過 了 解 和 準 備 保 密 協 議 ,…
香港及內地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手續及問題一直是香港居民關注的議題,同時隨著內地與香港的聯繫日益緊密,香港居民於內地購置不動產及持有動產已日益普遍。本行多年來在上述領域積累了豐厚的經驗,以下向讀者簡介“香港居民繼承在港遺產”及“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相關知識。 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遺產 一般來說,遺產繼承分(1)有遺囑;及(2)無遺囑兩種情況。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且遺囑內已經指定執行人,則該遺囑執行人可按照逝者遺囑內的意願,向遺產承辦處申請取得遺產授予書。 若逝者生前沒有留有有效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優先繼承權的人士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而遺產管理人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和(4)死者的兄弟姊妹。如果有一個以上同樣有資格申請管理書的人,而他們就申請發生爭議,他們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由法院決定誰被任命為管理人。此外,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 簡單而言,香港普通法規定死者的動產(如:現金、股票)由其去世當日的居籍之法例所規管;而不動產(如:房產、土地)則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香港法律及內地法律均規定,遺囑有效性由立遺囑人的居籍之法律判定,因此香港居民在香港立的遺囑適用於香港法律,而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即使香港居民欲繼承的遺產內地,其仍需先取得由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授予書。 有別於內地居民,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需要進行相關身份關係文件及上述遺產管理書的公證(如死亡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才能在內地使用。因此,欲繼承在內地遺產的香港居民須取得由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辦理的公證聲明書。 遺產分配 在取得遺產授予書/遺產管理書(視情況而定)後,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根據逝者(如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或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的規定(在無遺囑情況下)分配遺產。 本所在協助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及內地遺產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我們。
跨境法律業務 香港迎來全面通關,粵港澳三地往來穩步踏上復常之路,是三年來最振奮人心的消息,我們終於可以更順利地拓展粵港澳大灣區業務,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引用梁振英先生的形容,全面恢復通關是天道酬勤,早在三年前,我們在廣州市南沙區與粵、澳雙方共同出資營運的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正式成立,有賴於客戶朋友的信任,三年來我們為客戶提供了大量跨境法律服務,以"一心為你,臻善臻美"的宗旨服務每一位客戶。 我們曾提供的跨境法律業務範疇有: ⦁ 跨境財產繼承 ⦁ 跨境物業買賣 ⦁ 跨境公司股權轉讓事務 ⦁ 跨境債權及債務糾紛 案例: 1. 協助香港客戶順利繼承內地遺產(不動產、銀行存款等); 2. 代表一家國有中國物流公司,以約2.2億港元為代價,收購在新界持有土地的香港公司,並對公司和土地進行盡職調查; 3. 就出售一家擁有內地子公司的香港公司的全部已發行股本提供法律意見,涉及交易代價超過7,000萬人民幣; 4. 為一宗出售香港私人公司股份,以換取一間歐洲經營環保業務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法律意見,交易價格約等值4,200萬港元上市公司股票及9,000萬港元分享盈利; 5. 負責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併購和盡職調查,並就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法律意見; 6. 為作為公司小股東的客戶提供維權的法律意見並協助客戶退出業務; 7. 就香港聯合交易所就證券價格或交易量的異常變動向上市公司客戶提供一般性諮詢; 8. 協助客戶履行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的持續性披露要求; 9. 進行審查和評論客戶的年度和中期報告。 如有任何跨境法律服務查詢,歡迎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