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及內地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手續及問題一直是香港居民關注的議題,同時隨著內地與香港的聯繫日益緊密,香港居民於內地購置不動產及持有動產已日益普遍。本行多年來在上述領域積累了豐厚的經驗,以下向讀者簡介“香港居民繼承在港遺產”及“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相關知識。

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遺產

一般來說,遺產繼承分(1)有遺囑;及(2)無遺囑兩種情況。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且遺囑內已經指定執行人,則該遺囑執行人可按照逝者遺囑內的意願,向遺產承辦處申請取得遺產授予書。

若逝者生前沒有留有有效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優先繼承權的人士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而遺產管理人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和(4)死者的兄弟姊妹。如果有一個以上同樣有資格申請管理書的人,而他們就申請發生爭議,他們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由法院決定誰被任命為管理人。此外,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

簡單而言,香港普通法規定死者的動產(如:現金、股票)由其去世當日的居籍之法例所規管;而不動產(如:房產、土地)則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香港法律及內地法律均規定,遺囑有效性由立遺囑人的居籍之法律判定,因此香港居民在香港立的遺囑適用於香港法律,而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即使香港居民欲繼承的遺產內地,其仍需先取得由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授予書。

有別於內地居民,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遺產需要進行相關身份關係文件及上述遺產管理書的公證(如死亡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才能在內地使用。因此,欲繼承在內地遺產的香港居民須取得由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辦理的公證聲明書。

遺產分配

在取得遺產授予書/遺產管理書(視情況而定)後,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根據逝者(如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遺囑)或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的規定(在無遺囑情況下)分配遺產。

本所在協助香港居民繼承在香港及內地遺產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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