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協 議
在 香 港 繁 忙 的 商 業 環 境 中 , 創 新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 競 爭 激 烈 , 因 此 保 護 機 密 資 料 尤 為 重 要 。 通 過 了 解 和 準 備 保 密 協 議 , 可 以 更 好 地 保 障 商 業 利 益 , 保 持 競 爭 優 勢 。 本 文 將 簡 短 地 向 您 介 紹 香 港 保 密 協 議 的 主 要 組 成 和 內 容 。
什 麼 是 保 密 協 議 ?
保 密 協 議 , 也 稱 作 非 披 露 協 議 , 是 一 種 在 兩 方 或 多 方 之 間 建 立 起 保 密 關 係 及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合 同 。 它 旨 在 保 護 各 方 之 間 共 享 的 敏 感 資 料 , 確 保 其 保 持 機 密 , 以 及 未 經 適 當 授 權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 根 據 不 同 的 商 業 關 係 , 有 時 一 方 會 向 另 一 方 單 方 面 分 享 機 密 資 料 , 有 時 雙 方 會 進 行 相 互 或 對 等 的 資 料 分 享 。 因 此 , 有 兩 種 保 密 協 議 可 供 選 擇 : 單 向 保 密 協 議 和 雙 向 保 密 協 議 。
單 向 保 密 協 議 是 指 一 方 對 另 一 方 單 方 面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的 協 議 , 其 常 用 於 企 業 對 員 工 的 限 制 ; 雙 向 保 密 協 議 是 指 雙 方 都 需 要 向 對 方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的 協 議 , 其 常 用 於 企 業 之 間 的 合 作 當 中 。
保 密 協 議 的 內 容
通 常 情 況 下 , 保 密 協 議 會 包 含 以 下 部 分 : 對 機 密 資 料 的 定 義 、 雙 方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保 密 期 限 、 補 救 措 施 和 爭 議 解 決 方 法 。
- 對 機 密 資 料 的 定 義
協 議 會 在 此 部 分 中 具 體 界 定 什 麼 是 機 密 資 料 , 可 能 包 括 商 業 戰 略 、 客 戶 數 據 、 財 務 資 料 和 商 業 機 密 等 。 不 屬 於 機 密 資 料 的 內 容 也 會 在 這 一 部 分 進 行 界 定 , 包 括 已 經 在 公 共 領 域 的 資 料 或 雙 方 約 定 不 屬 於 機 密 資 料 的 內 容 。 - 雙 方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該 協 議 亦 會 概 述 每 一 方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明 確 雙 方 在 保 護 共 享 機 密 資 料 時 的 具 體 責 任 , 包 括 補 充 相 應 的 保 密 措 施 以 避 免 未 經 授 權 的 披 露 或 者 使 用 機 密 資 料 。 - 約 定 保 密 期 限
相 應 的 條 款 會 具 體 規 定 該 保 密 義 務 的 期 限 和 終 止 保 密 協 議 的 情 況 , 如 項 目 的 完 成 或 特 定 時 間 段 的 終 止 。 - 救 濟 措 施 和 爭 議 解 決 方 法
在 違 反 保 密 協 議 的 情 況 下 , 在 協 議 中 約 定 可 用 的 救 濟 措 施 十 分 重 要 , 如 禁 令 救 濟 或 者 賠 償 經 濟 損 失 。 在 這 一 部 分 中 , 雙 方 亦 會 列 明 相 關 的 管 轄 法 律 和 爭 議 解 決 方 法 。
擁 有 保 密 協 議 的 重 要 性
根 據 香 港 普 通 法 規 定 , 保 密 責 任 是 一 種 默 示 義 務 , 例 如 僱 員 有 默 示 義 務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其 在 工 作 期 間 所 得 到 的 機 密 資 料 , 除 非 這 些 資 料 可 以 從 其 他 公 共 領 域 獲 得 。 但 是 普 通 法 的 默 示 義 務 需 要 滿 足 各 種 條 件 , 其 適 用 性 也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確 定 性 。 因 此 , 各 方 最 好 簽 訂 自 己 的 書 面 保 密 協 議 以 確 保 其 特 定 的 機 密 資 料 得 到 適 當 的 保 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