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表情符號就是接受合同邀約???

傳統上,合同各方的手寫簽名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的必要條件。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進步,其他簽名方式隨之出現,如今電子簽署已獲第553章《電子交易條例》接納。在未來幾年,香港有關簽署的法律有可能進一步拓展,其中最令人驚訝的是,表情符號可能與簽署具有同等效力。

加拿大案件: SOUTH WEST TERMINAL LTD. V ACHTER LAND & CATTLE LTD.

最近,加拿大案件SWT 訴Achter中,買方(“原告”)簽署了一份旨在購買87公噸亞麻的合同,並將已簽署的合同以圖片形式發送給賣方(“被告”)。作為回應,被告回發了一個大拇指豎起的表情符號(i.e., ‘insert emoji’)。

SWT v Achter中,最核心的問題是: 回覆‘emoji’是否足夠表示接受合同邀約?

儘管被告在其誓章中聲稱回覆‘emoji’僅僅是為了表示確認收到信息,但法院認為“表情符號可作為一種非傳統的合同簽署方式”,且‘emoji’能從兩個方面有效地表達簽署合同的目的,即(1) 簽署人身份明確(被告使用的是其獨有的電話號碼); 及(2) 該‘emoji’表情符號足以表達被告接受售賣亞麻的合同。

換言之,法庭認為該合同有效,因此可被執行。本案法官Keene J在其判詞中指出,法庭不能也不應試圖阻止科技的發展和表情符號的使用普遍化。這就意味著,社會和法庭應該做好準備迎接因表情符號的使用出現的新挑戰。

香港是否有相關案例?

儘管香港各級法院仍未有任何相關案例,將來本地法院很有可能會審理類似案件。為避免不必要的後果,合同一方應在回覆另一方關於合同內容時多加小心。因此,締約雙方在採取進一步行動(如起草及見證合同簽署)前,最後先咨詢其法律代表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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