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及企業服務

本行成立一間香港公司的基本收費約為港幣12,000元。上述費用不包括首年的商業登記証費用、政府登記費用、公司綠盒等費用。 實質收費須視乎公司的架構複雜程度。

擬用董事及股東的身份証明文件及住址証明(3個月內)。之後,我們會準備成立公司表格。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公司。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必須設在香港境內。

《公司條例》並沒有規定公司實繳股本的最低金額。

  • 公司秘書
  • 註冊辦事處地址
  • 收件服務

詳情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絡。

中國委託公證人

中國委託公證(China-Appointed Attestation)是將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由中國委托公証人(China-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及轉遞後,供內地使用的公証文書。

只有獲得國家司法部委任為中國委託公證人(China-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的香港律師,才可辦理中國委託公證。有關名單,可在此網站中查詢https://www.caao.org.hk/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61&Itemid=171

由中國委托公証人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及轉遞後的公證文書,可以在內地使用。

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公證文件後,會交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

視乎需要公證的文件及證明內容是什麼,常見的所需文件有香港簽發的身份證、回鄉證、出世紙、結婚證、死亡證等。進一步查詢,請發送郵件至enquiry@hksunlawyers.com 或撥打電話2521 6333,查詢主題請說明“中國委託公證”或者“CAAO”。

聲明類、委託類、公司股東/董事決議證明類的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在中國委託公證人面前簽署公證文書。

視乎需要公證的文件及證明內容是什麼,常見的公證文書有:《證明書》(出世紙/結婚證)、《個人/公司委託書》、《繼承遺產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公司資料狀況證明》、《公司董事決議證明》等。進一步查詢,請發送郵件至enquiry@hksunlawyers.com 或撥打電話2521 6333,查詢主題請說明“中國委託公證”或者”CAAO”。

視乎辦理的公證類型、辦證數量等,費用大約在港幣3,200-10,000不等。進一步查詢,請發送郵件至enquiry@hksunlawyers.com 或撥打電話2521 6333,查詢主題請說明“中國委託公證”或者”CAAO”。

一般來說,凡是於香港簽發的身份證件或文件,必須提供正本,以供中國委託公證人核查。不同的公證文書,辦理公證的要求和必須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進一步查詢,請發送郵件至enquiry@hksunlawyers.com 或撥打電話2521 6333,查詢主題請說明“中國委託公證”或者”CAAO”。

一般來說,首先由客戶提供辦理公證所需的文件副本/正本,交给中國委託公證人草擬公證文書;公證文書草擬好後,交由客戶/內地用證機關確認內容無誤;之後,預約客戶前往本行簽署公證文書或者直接由中國委託公證人簽署正式的公證文書(視乎公證文書種類);由中國委託公證人將簽妥後的公證文書交至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及轉遞。

視乎需要辦理的公證文書種類及複雜程度。一般而言,在收集齊全有關辦證文件後,出具正式的公證文書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大約需時5-10個工作日。

律師證婚

在香港登記結婚,需要先完成「擬結婚通知書」(俗稱「排期」)的程序。在本行律師見證下簽署完「擬結婚通知書」後,最快可在 17 日後簽署「結婚證書」,完成整個登記結婚程序。

在香港登記結婚,並不需要男女雙方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換言之,即使男女雙方均為中國內地或海外人士亦可,而該「結婚證書」亦為世界各地所接納。

一般情況下,只要其中一方在本行律師見證下簽署「擬結婚通知書」即可。當然,我們也建議男女雙方在簽署「擬結婚通知書」時一同在場,程序比較簡便。

在這種特別情況下,男女雙方必須在海外當地尋找「國際公證人」服務,並在「國際公證人」見證下辦理及簽署海外「擬結婚通知書」的申請。完成後將該「國際公證人」見證下簽署完的海外「擬結婚通知書」寄回本行代為繼續辦即可。但是必須注意,簽署「結婚證書」當日,男女雙方是一定必須在香港境內一同簽署的。

由於簽署「結婚證書」當日,男女雙方是一定必須在香港境內簽署,所以除了必須的身份證明文件外,中國內地或海外人士亦必須提供在簽署「結婚證書」當日,能夠有效逗留香港境內的相關文件,例如:港澳往來通行證、護照、入境證明及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證等文件的正、副本。

曾經「離婚」一方必須提供之前「所有」由當地法庭發出之「最終離婚判決令」(如香港:表格 6 或表格 7B)。然而,如該「最終離婚判決令」是於其他國家發出,亦必須提供在當地離婚期間,生活於該國內的居籍證明。

曾經「喪偶」一方必須提供與「前配偶」的「結婚證書」及其後之「死亡證明」文件。

這有兩種狀況:(一)如父母婚姻依然有效,則父或母親其中一位須帶同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結婚證書及「未滿 21 歲一方」的出生證明文件,在辦理「擬結婚通知書」時,親臨本行簽署「同意書」及「聲明書」即可。(二)如父母已離婚,就必須由擁有法庭發出之「管養權判決令的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帶同由法庭發出之最終離婚判決令、管養權判決令及上方所提及的文件,在辦理「擬結婚通知書」時,親臨本行簽署「同意書」及「聲明書」。

簡單而言,如男女雙方有包含以上任何一種狀況,還請將該狀況下之相關文件都帶備至婚禮現場,以便本行律師核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