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死者的財産分配會跟據死者的有效遺囑,或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然而,上述原則有幾個例外情况,其中之一是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

 

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最近的一宗法庭判决,當中存活且正分居的配偶根據該條例,儘管死者的有效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仍能夠申索對遺産的權益。

 

相關法律

根據該條例,即使死者的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任何在經濟上依賴於死者給養的人都可以要求從遺産中獲得合理的經濟給養。

 

合理經濟給養指對該個案的整體情況而言,申請人應合理地獲取的經濟給養以供申請人維持其生活的(如由存活配偶申索,則不論該筆經濟給養是否申請人所需以維持其生活)。

 

香港區域法院在LWH v YMY (Executrix of the last Will of YSK, deceased) AND OTHERS [2023] HKCU 514案中討論了在配偶分居期間,存活妻子根據該條例享有的權益。

 

分居期間去世

在LWH v YMY案中,申請人(妻子)與死者(丈夫)分居了11年。在死者去世之前,他制定了一份遺囑,將他的全部遺産留給他的母親和女兒。

 

法庭根據該條例第5條進行了權衡,並考慮了以下因素:

  • 申請人所擁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擁有的經濟資源,及申請人所面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面對的經濟需要;
  • 其他任何申請根據第4條作出命令的人所擁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擁有的經濟資源,及該人所面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面對的經濟需要;
  • 死者遺產的任何受益人所擁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擁有的經濟資源,及該受益人所面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面對的經濟需要;
  • 死者對任何申請根據第4條作出命令的人或對死者遺產的任何受益人所負有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 死者淨遺產的多少及性質;
  • 任何申請根據第4條作出命令的人,或死者遺產的任何受益人,在肢體上或心智上的弱能狀況;
  • 法庭在該個案的情況下認為是有關係的任何其他事宜,包括申請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行為。

法庭基於上述認為該婚姻雙方本質上是一個平等的關係。

 

然而,該條例明確要求法庭交叉核查「名義離婚」法律原則,即法庭須考慮如果婚姻是因離婚而不是因死亡而解除,存活配偶可以分配多少財産。儘管這一法律原則旨在確保在死亡時,存活配偶不會處於比離婚情况下更差的境地,但它不應被視爲根據該條例的分配底綫或上限,因爲在因死亡而被迫解除婚姻的情況,婚姻存續時間可能並不像離婚那樣重要。

 

法庭還檢視了夫妻在分居後的關係。從他們各自的行爲來看,法庭得出結論為雙方自分居以來已不再相愛,所以婚姻在該時已經結束。這意味著婚姻的持續時間爲11年。

 

法庭認爲,根據名義離婚原則和考慮其他因素,財産應按照45:55的比例進行分配。

 

要點

即使死者留下了有效的遺囑,任何在他/她去世之前經濟上依賴於死者的人都有權根據該條例要求分配部分遺産。正如上述案例所示,即使存活配偶與死者分居十多年,也可以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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