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唐琳玲一案引起全港嘩然。唐女士不但於庭內拍攝,並上傳至微信朋友圈,更於庭上宣稱事件為小事,豪言自己喜歡拍照就拍照,如果喜歡可以與你(即法官)拍照。其後高等法院根據她法庭內拍照的行為,控告並裁定藐視法庭罪成立。唐女士被判處七天監禁,隨後被遣返內地。

其實法庭對庭內拍攝早有規定,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法庭大樓均不可以拍攝,而法庭內外均有張貼禁止拍攝的標示。儘管如此,早前的事件反映公眾並不嚴格遵守此項規定,司法部近年也以寬鬆尺度對待此類行為。例如唐琳玲案前有另一名內地遊客於法庭內拍照並上傳至微信,但法庭僅要求該名人士刪除相片及離開法院,並未嚴肅處理。另外,傳媒亦揭發有內地旅遊網站製作「攻略」,教導其他網民如何於庭上拍照,使高等法院猶如任人攝影的旅遊景點,規定變成一紙空文,法庭的莊嚴也蕩然無存。

一、   關於法庭内使用流動電話及其他器材的指引及通告

針對日漸猖獗的庭內拍攝事件,在2018年6月15日高等法院發佈了實務指示,加強規管於法庭內攜帶及使用有拍攝功能的器材。該指引包括:

  • 所有人士如欲進入有陪審團參與聆訊的法庭前,須關掉所有有拍攝功能的器材,並放於袋子/口袋內(無論是否在進行聆訊);
  • 法庭可授權其他相關人士對進入法庭的公眾人士進行搜查;
  • 以上規定可延伸至包含沒有陪審團參與的個別法庭程序中;及
  • 違反相關實務指引的人士可面臨刑事藐視法庭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的檢控。

另外,香港律師會亦為此於2018年7月16日發出通告,當中指出:

  • 法庭會於開庭前重申公眾人士法庭內不准拍攝的規定;
  • 法院已於法庭內及法院大樓內更多位置貼上不准拍攝的標示;
  • 法庭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提醒公眾人士法院內不准拍攝;
  • 加強庭警的人手安排以維持法庭秩序;及
  • 與訟各方的法律代表可向法庭申請豁免上述要求,並須於法庭內配戴〝徽章〞以供識別。

二、   刑事藐視法庭罪

唐琳玲案件的判決凸顯香港法院對禁止法庭內拍攝的重視。法庭不光發佈了實務指示加強規管,還首次就法庭內攝影的行為裁定涉事者藐視法庭罪成立。刑事藐視法庭本為普通法下的罪行,一般泛指任何人以行為或言語蓄意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而該行為或言語並非偶然/意外或無意為之。因此,刑事藐視法庭所包含的行為廣泛,其中例如:

  • 作出擾亂聆訊或侮辱司法人員的行為;
  • 被法庭傳召為證人的人拒絕宣誓作供;
  • 在法庭外發佈誹謗法院的言論;
  • 在審訊當中發佈影響公平審訊的報道;及
  • 妨礙執行法院命令等等。

法庭可根據案件的嚴重性參考案例,處以如監禁或罰款等的刑罰。

除普通法外,《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99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20條亦令法院可以循簡易程序懲處藐視法庭的人,相關刑罰視乎條例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至兩年。

三、   禁止拍攝的原因

其實法庭內拍攝需負上刑責並非事出無因。首先,此項措施最大的原因便是為了維護司法系統公正和不被干擾。早於2004年英國的Regina 訴 Vincent D 案中,Aikens 法官便於判詞中提及非法拍照對公正審訊的影響:

「在刑事案件中,恐嚇陪審團和證人的問題日趨嚴重。近來更有控方的大律師受襲。任何人都可能以相片恐嚇或報復陪審團成員、證人、律師甚至法官。只透過螢幕作供或只以名字縮寫代表的證人可能因此被認出而失去保護,同時亦可能危及涉及審訊的懲教署或警方人員的匿名性。所以,法庭內非法拍攝很可能影響刑事審訊的公正。」

(Intimidation of juries and witnesses is a growing problem generally in criminal cases. Recently there have even been physical attacks on prosecuting counsel in a case. A person could use photographs of members of the jury or a witness or advocates or even a judge in order to try to intimidate them or to take other reprisals. Witnesses who are only seen on a screen or who are meant to be known only by an initial could possibly be identified. The anonymity of dock officers or policemen who are involved in a case could be compromised if a photograph is taken and is used to identify them. It is clear, therefore, that illegal photography in court has the potential gravely to prejudice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除此以外,禁止拍攝亦是為了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屬免受更大的壓力,於2016年在英國的Solicitor General 訴 Cox 一案中法官便確立了即便拍攝者並無妨礙的意圖,但無形中也可能帶來最嚴重的傷害。因此,法庭必須懲罰拍攝相片者。

唐琳玲一案被指提升至國家層面,全因唐女士於審訊期間提出內地法院不但容許庭內拍照,還會進行庭內直播,反映公開透明的審訊。但其實內地對於法院內拍照亦有規定。根據2016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7條,全體人員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訊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第19條則賦予審判長警告、訓誡、責令其退出法庭及強行將其帶出法庭的權利,亦同時允許人民法院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和刪除相關內容。因此,儘管內地法院所針對的禁止拍攝範圍不及香港規定的廣闊,刑罰亦不及香港的嚴重,但相關規則反映兩地法院皆非如唐女士所言可以讓人隨意拍照、錄音或錄影。

隨著法院判定唐琳玲案及實施新的實務指示,香港法院將有清晰指引嚴肅處理庭內拍攝的事件。公眾人士須謹守指示,以免受刑責。

(請注意,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相關疑問,請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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