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撰文提及, 控方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簡稱”ONE簽保守行為”)普遍受非嚴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歡迎, 因為不會留案底,也可節省進行抗辯的律師費。不過這種方式未必人人會接受, 因為接受的前提是需要在法庭公開承認控方的案情。

 

舉普通襲擊案為例,一般控方的案情會指控被告人有對傷者進行襲擊, 但若事實是被告人根本沒有襲擊傷者, 而是傷者捏造, 要被告人在法庭承認控方的案情便有違真相與公義, 所以某些被告人會選擇抗辯, 而不接受不留案底的ONE簽保守行為。

 

在香港, 刑事檢控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而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情況下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 法庭才能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假定無罪, 亦無需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當然, 某些情況下, 若被告人想提出免責抗辯, 則可能需要提出某些證據, 例如在傷人案中是出於自衛。當被告人提出這些證據後, 控方仍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程度下證明被告人的說法不成立或不可信。只要控方案情存在任何合理疑點, 被告人應被判無罪。

 

進行刑事抗辯, 並非簡單的一件事, 需做足準備工夫, 因為絕大多數只會進行一次審訊而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自被正式落案起訴, 被告人便應盡快尋求律師協助, 透過律師向控方索取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文件, 研究該些文件, 聽取有關的法律意見, 並在過程中應律師要求提供案件資訊及有助抗辯的文件。在審訊前, 更需與律師充分開會以準備有可能自己需要出庭作供等。

 

抗辯有一定的風險, 證據、律師、被告人自己的表現(若選擇作供)、法官,皆是影響結果的因素。選擇不接受ONE簽保守行為,有時需要不少的勇氣與智慧。

 

作者: 謝慶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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