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行近期拍攝片段中,司徒律師輕鬆地道出了一句「結婚求其,離婚認真」,不幸地,這句「戲言」非常準確地反映現實。在這個法律解說系列,我們會討論客戶在離婚訴訟中需要考慮哪些重要項目。

 

比如一對在本港的夫婦,他們在香港居住近十年,結婚四年 。夫妻結婚一年後誕下子女。可惜,兩人的婚姻出現不能挽救的分歧,他們選擇了分開,並在香港展開離婚訴訟。

 

很多人認為離婚的家長應該「爭」撫養權。事實上,法庭在處理子女事宜時,所謂的「撫養權」其實涉及三個範疇:管養權 (custody)、照顧及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及探視權 (access)。社會普遍有一個錯誤觀點,就是家長必須爭取單方面管養權。但事實上,『共同』及『單方』管養權在現今法庭已幾乎變為純粹學術討論,因為就算其中一方的家長獲到單獨管養權,也不代表他/她可以為牽涉子女的事宜單方面作決定。因此,如果雙方家長可以高度合作,法庭會鼓勵他們盡力達致共同管養子女,以避免增加訟費及浪費時間。無論如何,當家長向法庭提出任何關於照顧子女的安排時,他們必須謹記,法庭的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決定好管養權之後,下一步是處理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以及探視權。

 

簡單而言,照顧及管束權就是由誰負責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如果雙方家長處於一個可和諧合作的關係,可共同為照顧子女作出貢獻,則法庭可頒布『共享照顧及管束權』命令,容許子女可以有均等時間分別與父親和母親相處。否則,照顧及管束權會顧於其中一名家長,沒有照顧及管束權的家長,則會得到子女的探視權。

 

倘若父母能夠彈性及自行協定有關探視安排,讓沒有照顧及管束權的家長有合理的時間與子女見面,這是最為理想的。因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法庭就需要介入處理探視事宜。當子女日漸成長,法庭會更重視子女本身的意見,以決定管養、照顧及管束、以及探視安排。

 

另外,家長亦有可能離香港,到外地定居。他們必須要明白,如果其中一方家長想將子女帶離開香港,他/她必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假設雙方不能達成共識,想帶走子女的家長,就必須向法庭作出相關申請,在獲得法庭批准下才能帶子女離港。

 

當有關子女的事宜獲得解決,下一步就會著手處理附屬濟助(家庭財務)事宜。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討論這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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