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於 2018 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首次在香港推出,是一種擁有企業結構的投資基金。 OFC通常有一個負責確保公司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定的董事會,管理其資產的託管人和監督其日常運營的投資經理。 OFC 制度可加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資產管理中心對於外國投資者的吸引力,加快全球基金分佈,並提供免稅規定。而且在 OFC 的傘狀結構下可設立子基金,從而讓不同的策略可於不同的子基金實行,以及依法分開子基金的資產和負債。 管轄法律和法規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IVA部;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第571AQ章);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第571AR章);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 及 《證監會產品手冊》 公司成立 根據公司註冊處的規定,OFC 將通過向證監會註冊並獲得公司註冊處頒發的公司註冊證書而成立。在註冊前,OFC 應該有一個董事會、一個投資經理和一個託管人。 註冊通過“一站式”系統完成,即證監會會將 OFC 的註冊告知註冊處處長,而證監會的註冊將在註冊處處長發出註冊成立證書後生效。 申請人需要向證監會提交註冊成立和商業登記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費用。公司註冊處將登記有關文件,並在證監會批准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後發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證明書》和《商業登記證》。這個過程通常需要不到 1 個月的時間。 所需文件及費用: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註冊成立表格 (OFCNC1(SFC)) 所需填寫的要點: 擬建公司名稱 擬建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電子郵件地址 提交人的參考 第一任董事資料 第一任董事的代理人的資料(僅適用於通常居住地址在香港以外的董事。) 公司成立文書(由每位擬任董事簽署) 所需填寫的要點: OFC 的名稱和目標,以及投資的財產種類; 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的聲明; 說明該公司為具有可變股本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聲明; 公司實收股本金額始終等於公司資產淨值的聲明;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聲明; 公司計劃財產依法委託公司託管人保管的聲明; (如果 OFC 有子基金)說明OFC 子基金的資產完全屬於子基金,不得用於清償任何其他人,包括 OFC 和任何其他子基 的聲明; 說明公司的目標是讓公司以集體投資計劃運作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