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雅加達,印尼—審德律師事務所(Schinder Law Firm)與香港的司徒維新律師行(Sun Lawyers LLP)舉行了一場具有意義的簽署戰略合作協定的儀式,正式開啟了雙方在國際法律服務領域的深度合作與共贏之路。參與儀式的有審德律師事務的所創始人娜姿女士,合夥人Suryani Lim,律師Hendra Tanli Wijaya,以及司徒維新律師行的創始人司徒維新,合夥人陳永良,合夥人江玉歡,和合夥人馮健華,共同見證了這一重要時刻。這次線上簽約儀式的舉行,為雙方的合作關係正式啟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動力。雙方的領導人和代表們共同出席,充分體現了雙方對合作的高度重視和堅定決心。 審德律師事務所作為印尼境內備受認可的律師事務所之一,以其卓越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而聞名。而司徒維新律師行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廣州南沙設有聯營律師事務所,不僅深耕香港市場,更積極參與中國的法律服務與發展。 根據此次合作協定,雙方將建立起戰略聯盟,以非排他性的方式相互合作。我們將共同整合資源,在印尼、香港和中國的法律服務領域展開合作,致力於更好地為客戶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法律解決方案,説明客戶解決問題、降低風險,以及創造更多商業機會。此外,雙方還將積極合作舉辦法律研討會及其他旨在提升企業法律知識的活動,以促進法律服務的提升。 此次合作不僅體現了雙方在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實力和合作精神,更為客戶帶來了更加豐富和多樣化的法律資源和服務。雙方將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攜手共進,共同開創國際法律服務領域的新篇章。 這具有意義的簽署儀式為雙方的合作關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們期待著我們兩所共同攜手,開創美好的未來!

根據現行法律,死者的財産分配會跟據死者的有效遺囑,或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然而,上述原則有幾個例外情况,其中之一是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   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最近的一宗法庭判决,當中存活且正分居的配偶根據該條例,儘管死者的有效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仍能夠申索對遺産的權益。   相關法律 根據該條例,即使死者的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任何在經濟上依賴於死者給養的人都可以要求從遺産中獲得合理的經濟給養。   合理經濟給養指對該個案的整體情況而言,申請人應合理地獲取的經濟給養以供申請人維持其生活的(如由存活配偶申索,則不論該筆經濟給養是否申請人所需以維持其生活)。   香港區域法院在LWH v YMY (Executrix of the last Will of YSK, deceased) AND OTHERS [2023] HKCU 514案中討論了在配偶分居期間,存活妻子根據該條例享有的權益。   分居期間去世 在LWH v YMY案中,申請人(妻子)與死者(丈夫)分居了11年。在死者去世之前,他制定了一份遺囑,將他的全部遺産留給他的母親和女兒。   法庭根據該條例第5條進行了權衡,並考慮了以下因素: 申請人所擁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擁有的經濟資源,及申請人所面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面對的經濟需要; 其他任何申請根據第4條作出命令的人所擁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擁有的經濟資源,及該人所面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面對的經濟需要; 死者遺產的任何受益人所擁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擁有的經濟資源,及該受益人所面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面對的經濟需要; 死者對任何申請根據第4條作出命令的人或對死者遺產的任何受益人所負有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死者淨遺產的多少及性質; 任何申請根據第4條作出命令的人,或死者遺產的任何受益人,在肢體上或心智上的弱能狀況; 法庭在該個案的情況下認為是有關係的任何其他事宜,包括申請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行為。 法庭基於上述認為該婚姻雙方本質上是一個平等的關係。   然而,該條例明確要求法庭交叉核查「名義離婚」法律原則,即法庭須考慮如果婚姻是因離婚而不是因死亡而解除,存活配偶可以分配多少財産。儘管這一法律原則旨在確保在死亡時,存活配偶不會處於比離婚情况下更差的境地,但它不應被視爲根據該條例的分配底綫或上限,因爲在因死亡而被迫解除婚姻的情況,婚姻存續時間可能並不像離婚那樣重要。   法庭還檢視了夫妻在分居後的關係。從他們各自的行爲來看,法庭得出結論為雙方自分居以來已不再相愛,所以婚姻在該時已經結束。這意味著婚姻的持續時間爲11年。   法庭認爲,根據名義離婚原則和考慮其他因素,財産應按照45:55的比例進行分配。   要點 即使死者留下了有效的遺囑,任何在他/她去世之前經濟上依賴於死者的人都有權根據該條例要求分配部分遺産。正如上述案例所示,即使存活配偶與死者分居十多年,也可以提出申索。

2024年5月7日,廣東省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主任趙漢根律師、廣州市律師協會ADR專業委員會主任張旭鋒律師等一行蒞臨本行交流。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合夥人陳嘉碧律師、陳雯律師等參與接待。 會議上,陳永良律師首先對各位律師蒞臨我所交流表示歡迎,接著向來賓介紹本行的歷史和業務範圍。其後,趙主任介紹了廣州市的仲裁發展,雙方就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的特點等內容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與交流,希望未來雙方加強仲裁領域的合作。

2024年5月5日,本行三位合夥人陳永良律師、陳嘉碧律師和謝慶綿律師受邀出席了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委”)舉辦的貿仲粵港澳大灣區爭議解決高峰論壇。 本次論壇的主禮嘉賓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傑、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先生、澳門法務局局長梁穎妍等。論壇主要圍繞三大主題進行探討:“區域視野:區內產業新動能以及爭議解決機制改革”,“貿仲漫談:貿仲2024版仲裁規則剖析和區內實務展望”以及“對話未來:國際仲裁在數據時代的機遇與挑戰”。

任何公司有意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募股(”IPO“)並在主板上市,必須滿足香港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所有要求,並向香港交易所(”HKEx“)提出上市申請。根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8章,公司在主板上市的上市資格如下:   財務要求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8.05條,公司需要通過任意其中一項,(1) 盈利測試、(2)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3) 市值╱收益測試。   盈利測試:公司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顯示其日常業務產有: 不低於3,500萬港元的股東應佔盈利(最近一年);及 其前兩年累計不低於4,500萬港元的股東應佔盈利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公司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顯示: 於上市時,公司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 公司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要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及 公司業務於前3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1億港元   市值╱收益測試:公司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顯示: 於上市時,公司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及 公司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要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 上述測試的要求亦會針對不同的公司,例如,礦業公司、新成立的「工程項目」公司(例如,從事基礎設施的工程公司)、或公司的董事和管理層於所屬業務及行業中擁有足夠及令人滿意的經驗,而有所變更。   管理層及擁有/控制權要求 公司管理階層必須至少在前三個財政年度保持不變。而公司的擁有權及控制權須在最近經審計的財政年度保持不變。此外,公司必須有至少兩名執行董事通常居於香港,以滿足有足夠的管理層人員在香港的要求。   股權要求 公眾持股量: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基於特定情況,HKEx可能會允許低於25%的公眾持股量。此外,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 股票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股票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不得低於5億港元。此外,公眾所持的股票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不得低於1.25億港元。 股東數量:於上市時,公司須擁有至少300名股東。 股票可自由轉讓:尋求上市的證券必須可自由轉讓。未繳足款的證券一般會被視為符合此項條件,但該等未繳足款的證券須被本交易所認為在轉讓方面未受不合理的限制,而該等證券亦可在公開及正常情況下進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