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逗留條件是其中一種常見的入境罪罪行。違反逗留條件主要包括逾期逗留,及從事未經批准的僱傭工作。 香港人有不少家庭有聘請外傭,也不時有國內外的親屬申請簽證來港探訪。這些外傭或親屬在香港逗留時須遵守入境事務主任施加的逗留條件,而這些逗留條件主要與工作有關。對於外傭,有關的限制主要是外傭不能從事超出有關的僱傭合約里列明的工作;而對於探訪的親屬,則一般規限他們不能在港從事任何的僱傭工作。 有家庭的僱主,為了節省支出,或者出於誤解,會指令家庭外傭在自己住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例如去父母家幫忙做家務或者照料老人家的生活起居。也有本身開商店或者餐廳的僱主,吩咐外傭在該處幫忙工作,例如做收銀員、侍應等。這些安排均可能構成外傭違反逗留條件。 來港探親的人士一般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僱傭工作。同理,他們若是以受僱的性質在親戚家做家務或到親朋好友的店舖裡工作,均可能違反逗留條件。 是否受僱需要看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判定,但一般來說受僱有多個指標參考,例如對工作人士的控制程度,工作人士是否需承擔損失,支付強積金的安排等。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在此詳談。要注意的是,受僱工作不一定是有薪的,亦不一定需要簽訂書面的僱傭合約或雙方供款強積金;無薪的工作,口頭合約,工作人士自己供款強積金,亦可能是受僱工作。當然,親戚之間,若是偶爾義務幫忙工作,則不一定構成受僱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 違反逗留條件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簡單的因受僱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個案,一般判處2至3個月的即時監禁。任何人士(包括僱主)教唆、協助有關人士違反逗留條件可以被檢控教唆/協助罪及被判處相同刑罰。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一旦發生交通意外,駕駛者通常會面臨兩種交通罪行的檢控:(一)不小心駕駛;(二)危險駕駛。若駕駛造成嚴重傷亡,駕駛者更有可能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或導致他人死亡。過往香港案例顯示,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往往只在一線之差,但判刑卻可差天共地,因此常常成為上訴的主題。例如,輕微的不小心駕駛一般只判處罰款,即使監禁也是短期的(不多於6個月),但危險駕駛便很難避免被處監禁,且刑期通常較長(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為例,最高可處監禁7年)。本文概述構成不小心駕駛與構成危險駕駛的分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至於危險駕駛,《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定義為:(a)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b)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不小心駕駛常以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被檢控,典型例子包括有因煞車不及撞到前車、切線時與其它車輛碰撞、沒有查看清楚倒車、衝紅燈等。然而,視乎有關的情況,這些駕駛行為亦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例如,若以高速衝紅燈而妄顧正在過斑馬線的行人,此駕駛方式明顯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水平及客觀地屬危險。非法賽車亦明顯屬危險駕駛。 在斷定是否構成危險駕駛時,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及所有有關因素,包括道路性質、路面情況、車速、是否有違反其它交通規則或觸犯交通罪行等,被告預期會知悉及已知悉的情況等。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危險駕駛只取決於駕駛方式而非駕駛導致的後果,即交通意外的傷亡程度一般不會影響是否罪名成立(但會影響判刑)。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