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廣州市律師協會編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廣州律智”法律服務叢書—《多元化爭議處理實務仲裁與調解案例指引》正式發行,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撰寫的文章《調解協議如何實現法院強制執行的對接—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例》入選該書籍。 廣州市律師協會多元化爭議解決(ADR)法律專業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ADR專業委員會張旭鋒主任為委員發放書籍。 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在會議上發言。
為了能提供更完善、更全面、範圍更廣的法律服務,Sun Lawyers LLP 致力加強「一帶一路」法律服務專業脈絡,與不同亞洲地區的法律專業深化連繫,以應付複雜且不斷變化的全球化法律服務需求。 作為2024年首站,創辦人司徒維新律師,連同合夥人馮健華律師到訪了多間位於印尼的律師行。 印尼的 K-Case律師事務所,在雅加達提供企業併購的法律服務。K-Case近年致力發展電競行業以及網絡遊戲相關的法律服務,以及大灣區市場的跨境法律合作等。 印尼之行期間,創辦人司徒維新律師和合夥人馮健華律師也探訪了審德律師事務所 Schinder Law Firm,他們在越南、新加坡和韓國也有辦公室。Schinder Law Firm專門從事印尼基礎設施和能源領域的廣泛項目,其中包括發電廠、高速公路和橋樑項目以及化工廠。Schinder Law Firm曾協助許多外國投資公司、機構和組織成功投資並進入印尼市場。Schinder Law Firm 的律師更精通普通話和中文,以便與國內客人溝通。 而在與 ADCO Law律師事務所的交流中,創辦人司徒維新律師和合夥人馮健華律師了解到ADCO Law於各行業領域的商業交易和公司糾紛,有深厚經驗,能就不同的商業動態提供全面可靠的法律建議和解決方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和商業風險。 我們的創辦人及合夥人亦與印尼五大律師事務所之一 Dentons HPRP 作深入交流,就着房地產、智識產權、國際貿易、資源和基礎設施等方面,作深入的交流。以及方面保持著卓越和持續的專業發展。Dentons HPRP 的律師熟悉印尼工作合約制度的運作,對於天然資源發展的現行法規和政策有深入的見解,在監管機構和領先企業中有着良好的聲譽。 位於雅加達的Nurjadin Sumono Mulyadi & Partners律師事務所 (NSMP),涵蓋廣泛的法律領域,從公司法和商法、銀行和金融、資本市場、國際貿易、競爭法、智慧財產權、民事和刑事訴訟、勞工法等。 創辦人司徒維新律師和合夥人馮健華律師亦探訪了CHP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他們主要提供訴訟及債務追收的法律服務。 我們在亞洲區的連繫既遠且廣,令我們服務越趨全面,更令我們能具成本效益地,協助香港以至大灣區的客戶連接「一帶一路」的國家及走進廣闊的亞洲市場。
2024年2月28日,海南省律師協會與香港律師會共同舉辦瓊港律師線上交流會。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作為香港律師會大中華法律事務委員會的委員,與海南省律師協會涉外與港澳臺僑專業委員會主任何柳青律師共同主持本次會議。本次交流會吸引了超過300名來自海南、香港的律師參加。 其他出席的領導有:海南省律師工作局局長童晟、海南省律師協會會長符琼芬律師、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律師、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駐香港辦事處首席代表葉澤恩。 發言環節中,與會人員分別就“瓊港兩地法律服務合作與發展的需求和熱點問題”“香港律師在海南自貿港發展的機遇、海南自貿港應如何向港澳開放更便利的法律服務市場”“瓊港兩地律師業務合作的主要領域、合作模式及一邦國際網上仲裁交易促成平臺”“瓊港兩地律師業務範圍、收費制度、執業保險、稅收”“瓊港兩地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管理模式”等內容進行主題分享。就如何推動瓊港兩地律師合作、法律服務經驗交流深入探討。
2024年3月1日,香港律政司公布成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顧問小組」,由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擔任主席,並隨即舉行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法律業務交流座談會,本行合伙人陳永良律師獲委任為顧問小組成員之一。 會上,顧問小組成員積極分享了他們在大灣區業務發展的實戰經驗和看法,並與其他與會者就律政司有關推動大灣區法治建設工作規劃的方向和內容發表意見。本行合伙人陳永良律師首先分享了在南沙區設立聯營律師事務所以來四年多的經驗心得,并就大灣區律師的執業範圍限制、大灣區律師購買社保的問題、香港律所無法分享律師費給內地合作伙伴等問題提出意見。 張副司長強調,律政司重視助力大灣區法治建設。他簡介律政司在機制對接、規則銜接及人才連接三大範疇工作時提到,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點既是優勢,也是挑戰。大灣區內需要建立機制高效便捷地協調與銜接不同法律制度與規則,並推動大灣區內的人才流通和培養,為大灣區發展提供一個穩定、公平、透明及可預期的法治環境,釋放大灣區巨大的發展動能。他表示,香港作為國家境內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法律界在大灣區大有可為,鼓勵業界與律政司共同為大灣區發展貢獻力量。
當香港上市公司擬修改其公司名稱時,公司應遵守其註冊地、公司註冊處及香港交易所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第一階段:特別股東大會或年度股東大會 公司董事會可作出決議,提請上市公司考慮是否同時變更證券簡稱及網址,並說明擬變更公司名稱的理由。建議的變更須經公司特別股東大會或股東週年大會以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公司註冊處和香港公司註冊處通過。 上市公司須就公司名稱變更事宜發佈公告,並召開特別股東大會或年度股東大會,供公司股東批准變更名稱。上市公司應遵從《上市規則》第13.40條,投票結果公告需註明是否有股東對決議案放棄投票(如適用)。 第二階段:批核 上市公司將需要註冊地司法管轄區的名稱變更證明以及註冊地司法管轄區所發出的法律意見書,以確認遵守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此後,公司可以註冊非香港公司向公司註冊處提交NN10文件。 連同所有支持文件,公告草稿須經香港交易所批准。公司可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清單DR011供香港交易所批准。當香港交易所批准後,將提供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更改名稱的日期,而公司將公佈是否有安排以新名稱更換股票,並通知編號機構更改ISIN號碼。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名稱變更需要大約3至6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並需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