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參與獲聘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以來第一起調解案件,陳律師耐心地協助雙方當事人溝通勞動爭議問題,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調解順利完成,讓雙方達到和諧共贏的局面。 隨後陳律師馬上進行第二起線上調解案件,這種創新的調解模式更加高效便民,最終,雙方就調解方案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該合同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陳律師於三月份獲聘為第二批廣州南沙粵港全面合作示範區港澳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今後將參與更多調解案件,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公正、高效和優質的司法服務。
2023年4月14日下午,為積極推動本行與合作夥伴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金橋百信”)之間的交流合作,本行由合夥人陳永良、馮健華、司徒博雅、謝慶綿、陳嘉碧帶隊,協同本行數位律師及工作人員共18人組成訪問團到訪金橋百信位於廣州市商業核心珠江新城之總部。金橋百信黨委書記、主任聶衛國及執行主任莫哲等熱烈接待本行訪問團並召開座談會。 隨著疫情開放、粵港兩地交流復常,雙方有信心本次線下座談會將助力雙方緊密的合作將更加高效地進行,本著共贏之合作精神,為粵港兩地客戶提供更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表示,雙方應借本次到訪創造更多機會,利用好廣東金橋百信、香港司徒維新律師行及澳門KSC律師事務所共同組建的粵港澳聯營所平台,進一步鞏固並加深雙方之合作關係。聶衛國主任亦表示,金橋百信全體同仁都十分重視與本行的合作關係,雙方應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創造輝煌。 會後,本行訪問團亦到廣州之巔,有別稱“小蠻腰”的廣州塔參觀。 2023年4月15日上午,本行訪問團到訪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聯營所”),聯營所黨支部書記曾敏華律師、劉彥林律師及李斌律師攜律師及工作人員共15人熱情地接待了本行訪問團。值得一提的是,訪問團中大部分律師亦是派駐到聯營所的香港律師。 會上,由馮健華律師及劉彥林律師帶領,香港及內地律師們分別介紹了各自律師事務所的概況、專業領域及兩地法律差異。雙方展望未來,深入討論了各種合作的可能性,同時亦對兩地法律文書送達程序等實務上的難題有效地提出了相關解決方案。 訪問期間,聯營所曾敏華律師帶隊熱情邀請本行訪問團參觀了聯營所辦公區、文化墻以及聯營所所在地-南沙創享灣內的粵港澳合作示範基地。最後,聯營所同仁攜本行訪問團體驗了南沙本地特色農莊並共進午餐,雙方同事亦繼續藉此機會增進感情,為融洽合作持續努力。 最後,本行訪問團到南沙水鳥世界生態公園參觀遊玩,體驗了大自然的美麗,隨後又經港珠澳大橋返回香港,領略了大灣區的繁榮昌盛及祖國的快速進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訂立了四項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與言論發表較為有關。本文通過分享兩宗國安法案件,即唐英傑案和馬俊文案,希望讀者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有更多認識,並掌握《港區國安法》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正確關係。 唐英傑是首宗《港區國安法》刑事檢控案。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即香港回歸慶祝日和《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在香港灣仔多條道路上駕駛插著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不理會警方警告,衝破警方防線,最終撞傷數名警員。他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及一項實施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刑即時監禁9年和停牌駕駛10年。 在馬俊文一案,馬俊文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的3個多月內共20次在不同場合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他也在接受記者訪問中表示宣揚香港獨立是行使公民權力,沒有犯法。他同樣因此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監禁5年9個月。 分裂國家罪在《港區國安法》第20條有很清晰的定義。「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任何指明的行為,並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便屬分裂國家罪。指明的行為分3種:(1)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2)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3) 將香港轉歸外國統治。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是否以武力相威脅是無關的。 據《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分裂國家,亦屬犯罪。簡要來說,煽動(incitement)就是叫他人犯罪,並有要他人犯罪的意圖。值得注意的是,他人是否被成功煽動是無關的。煽動可針對另外一人,一小撮人或是大眾。煽動的形式可以是發表文章、刊登廣告、發表演講/言論等。在判定某種行為是否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時,法庭需要看案情的整體情況及相關背景。在判定某個言論或用字用詞是否具有相關的煽動性時,法庭會看該字詞的自然和合理意思。 在唐英傑一案中,三名國安法法官考慮了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的報告及證供後,一致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在相關的背景下有鼓吹香港獨立或者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法庭也認為唐的行為,明顯是故意的,他也完全明白該句口號有分裂香港的意思,故裁定他有煽動的犯罪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在馬俊文一案的審訊中,馬通過律師向法庭陳詞,表示他只是行使言論自由,空叫口號,並沒有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他的想法,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多人回應他的口號。 法官陳廣池義正辭嚴地反駁了馬俊文的說法,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也指出是否有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想法,是否有人成功被煽動,有多少人被煽動皆與控罪(煽動罪)無關。法官說,有沒有犯法「不是被告人說了算,不是被告人自己說沒有犯法便沒有犯法,否則這只會令到天下大亂」。基於相關的證據(包括馬在3個多月不停地,高度一致性地重覆他的政治主張),法官不相信馬只是空叫口號,反而認爲他是「真心誠意」地說出其立場和心聲,希望其他人參予或跟從,故不容置疑地裁定馬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意圖和犯罪行爲。 準確理解《港區國安法》,相信便不難理解言論自由的合法限制。即使沒有《港區國安法》,市民也應謹言慎行,注意有關的法律風險。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