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政府在2024-20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取消了所有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並於2024年2月28日起立即生效。 換句話說,住宅物業交易不再需要繳納額外印花稅(SSD)、買家印花稅(BSD)或新住宅從價印花稅(NRSD)。住宅物業的買家現須以與第2級稅率相同的稅率(從100港元至代價的4.25%)繳納從價印花稅(AVD)如下。 代價款額或價值(HK$) 第2標準税率(HK$) 超逾 不超逾 / 3,000,000 100 3,000,000 3,528,240 1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3,528,240 4,500,000 1.5% 4,500,000 4,935,480 67,500+超逾4,500,000的款額的10% 4,935,480 6,000,000 2.25% 6,000,000 6,642,860 135,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6,642,860 9,000,000 3% 9,000,000 10,080,000 270,000+超逾9,000,000的款額的10% 10,080,000 20,000,000 3.75% 20,000,000 21,739,120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21,739,120 / 4.25% 結果,房地產市場受到刺激,但仍不能反映其長期影響。不過,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的上述安排或會對香港住宅物業市場產生一些即時影響。 2024-2025年財政預算之前住宅物業的公司買家可能需要支付SSD和BSD,金額可能高達房產購買價格的30%。SSD和BSD減免後,考慮到住宅物業的轉讓和管理以及未來轉讓的印花稅考慮,買家可以考慮以公司而非個人的方式購買住宅物業,使用公司股份買賣稅率而不是AVD。 出於SSD和BSD的考慮,買家可能會集中購買一個住宅物業。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後,購買300萬港元以下住宅物業的印花稅為100港元。此外,購買超過一處住宅物業的買家不再需要繳納SSD和BSD。因此,在購買住宅物業的財務預算相同的情況下,買方可能會考慮購買多套價值較低的住宅物業,而不是購買一套同等價值的住宅物業。 抵押貸款措施是潛在住宅物業購屋者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 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後,對於價值3,000萬港元或以下的自用住宅物業,最高貸款價值比率由60%修訂至70%,以及所有非自用住宅物業價值的貸款價值比率從50 %修改為60%。根據每個住宅物業業主的規劃並經銀行批准,他們可以考慮再抵押住宅物業,為其他投資再融資10%的貸款。 自2023年年中以來,由於利率上升以及外圍環境充滿不確定性,香港住宅物業市場氣氛謹慎。市場如何採納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可能會受到許多變數的影響。

明匯智庫於2021年,在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和青年發展委員會的青年發展基金轄下「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業資助計劃」資助下,舉辦了「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業計劃 GBA Youth Entrepreneurship Scheme」 (下稱:GBA-YES計劃)。GBA-YES計劃支援18-40歲香港青年創業,致力推動香港青年走進不同大灣區城市,展開具創新及高增值的創業項目。本行全力支持GBA-YES計劃,由合夥人馮健華律師擔任創業導師,積極參與香港青年的創新創業工作。 GBA-YES計劃重點扶持12個創業團隊,每個項目可獲種子基金,以及一系列孵化支援服務(如:創業導師計劃、培訓工作坊、灣區人才公寓及其他生活便利支援、投資者及商業對接等)。至今,本行已為4個創業團隊提供法律服務,包括中國委託公證、協議起草、跨境法律諮詢服務等。我們將繼續配合明匯智庫,為香港青年到大灣區發展提供一站式的優質法律服務。

四月十二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發布《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綱領》),闡述未來就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法治建設工作的基本方針、發展路向和具體政策措施。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先生、副司長張國鈞先生與香港傳媒會面介紹《綱領》,為了加深市民對大灣區法律合作的了解,特別邀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顧問小組成員現身分享,以持份者身份向大眾說明《綱領》對本港法律界所帶來的好處,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作為顧問小組之一員接受媒體訪問。 陳永良律師表示,在廣州市南沙區開設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後,平均每個月到大灣區工作、參加會議、與內地律師交流三、四次,對大灣區法律建設深有體會。他坦言,過去香港律師與內地律師的合作只能「各有各做」,能共同參與的業務範圍有限,但近3、4年來已經大不同,合作夥伴中多了很多內地律師、澳門律師,大家的眼光變得更闊、更遠。陳律師表示,國家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及「一帶一路」倡議等,對涉外法律人才有大量需求,以香港律師身份參與其中,認為《綱領》是一件相當好的事,可以幫國家培養涉外法律人才,在未來的日子裏面,陳律師會更積極參與其中,希望帶動更多律師進入大灣區,並鼓勵更多年輕律師參與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

《內地民商事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 645 章)(”第 645 章“)已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以落實香港政府於 2019 年 1 月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法律層面 第 645 章取代《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 597 章)(”第 597 章”)下的若干舊安排,使更多跨境糾紛得以更有效率和更具成本效益地處理。 取消法院選擇安排。最顯著的變化是取消了”法院選擇協議”的要求。在此之前,內地判決只能根據香港法例第 597 章登記,並在香港強制執行。以前,內地判決只能根據香港法例第 597 章登記,而其可在香港強制執行的前提是相關的書面合同載有管轄權條款,約定應由中國內地或香港的適用法院管轄。在第 645 章生效後,尋求相互強制執行的一方只須證明在提起法律程序時與內地或香港有實際聯繫。也就是說,被告的居住地在內地或香港(視情況而定)即可。 標的物和補救範圍的擴大。另一個重大變化是第 645 章所接受的判決和補救的類別有所擴大。舊制度(第 597 章)只涵蓋就民事和商業合同作出的提供金錢補救的判決。現在,除特定排除清單外,第 645 章適用于大多數民商事判決、某些知識產權案件,甚至涉及金錢賠償和損害賠償的刑事判決。與舊安排不同的是,第 645 章同時涵蓋了金錢和非金錢損害賠償。 程序層面 除第 645 章外,附屬法例(第 645A 章)及實務指示PD38 亦於同日生效,以規管相互承認、登記及執行適用判決的申請程序。這些程序包括申請香港判決的核證副本,以及申請在內地承認和執行香港判決的證明書。 就在香港登記內地判決而言,有關申請必須以原訴傳票(表格 11)向原訟法庭單方面提出,並附上支持誓章及命令擬稿。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有責任作出全面及坦誠的披露。他們必須通過提交補充誓章,讓法院瞭解案件的任何及所有最新進展。在法院發出登記令後,申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方式,將登記通知書送達所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內地判決的當事人。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