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設五類新罪行維護網絡安全 目前,本港沒有針對網絡犯罪的罪行的統一架構。過往主要依賴「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然而,業界人士普遍認為該執法範圍太模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22年7月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倡議增設五類網絡罪行,以下將簡述該五項建議罪行及其應用的情況。 非法截取電腦數據 定義:因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現時《電訊條例》只就干擾電訊裝置而意圖截取訊息立法,並不完全適用於電腦網絡空間。而新罪行將禁止網絡盜取資訊。 非法干擾電腦系統 定義: 就非法干擾電腦系統( 而非電腦數據)而訂立的罪行,旨在禁止藉使用或干擾電腦數據及/或阻礙合法使用電腦系統。 最高刑罰:終生監禁 由於干擾電腦數據無疑將影響電腦系統的運作,法改會仍就干擾數據及電腦兩行罪行之區別進行諮詢。 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定義:蓄意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數據(不論是有形物或無形物,例如勒索軟件、病毒或其源碼),如製造或改裝該器材或數據的目的是犯罪。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雖然使用黑客軟件以盜取或截取未經授權的資料實屬違法,但條例擬更進一步,打擊黑客軟件的供應及需求。 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 定義: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並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在某些獲廣泛接受的情況下則會被條例豁免,例如用戶無須事先尋求明示授權,就可在另一用戶瀏覽的網頁上展示廣告,而網上用戶會被視作已默示給予取覽程式或數據的授權。 非法干擾電腦數據 定義:就非法干擾(而非截取)電腦數據而訂立的罪行,旨在打擊蓄意損壞、刪除、更改電腦數據等行為,從而保護有關數據的完整性,確保有關數據能正常運作或使用。 最高刑罰:終生監禁 條例將專注打擊有不誠實意圖的干擾。 總括而言,新增的條例將彌補現時法例上的漏洞。 值得留意的是,香港將對所有與香港有關的個案保留執法權(例如犯者/受害者居於香港,或目標電腦、程式或數據位於香港)。如有任何查詢,歡迎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