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形成一份有效的合約,合約雙方必須有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的法律意圖(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當合約糾紛出現,雙方又對是否有建立合約的意圖各執一詞時,法庭又會有何種考慮因素呢?本文旨在介紹在香港普通法系下對不同類型的合約存有的推定假設(presumptions),以及在何種情況下該推定假設會被推翻。 家庭合約(domestic agreements) 對於家庭成員之間訂立的“合約”,法庭會假定雙方沒有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的意圖,從而不存在有效合約。在Balfour v Balfour [1919] 2 KB 571一案中,丈夫曾經答應妻子每個月支付定額費用作為家庭日常開支,而後又拒絕支付。法庭認為, 夫妻雙方就“家庭日常開支”的安排並無產生法律關係之意圖,因為夫妻間在商量該類支出時沒有打算或預料到,任何一方會因另一方拒絕支付該費用而訴諸法律解決。另外,Atkin 法官亦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認為由於婚姻是神聖的,法庭不會過多干涉夫妻之間的安排。 當然,若爭議一方可以證明雙方在訂立家庭安排時存有訂立法律約束力之合約的意圖,則雙方存在有效合約。法庭在考慮雙方提供的證據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1)該合約的主要標的是否具有商業性質(matters of an essential commercial character);(2) 該合約是否嚴格按照雙方約定之內容履行;及(3)在合約履行後對合約雙方造成何種影響,或是否存在重大的法律後果(Ho Lai King v Kwok Fung Ying and Lau Chun Wai [2020] HKCA 657)。 社交合約(social agreements) 對於社會成員(如朋友、同事等)之間的約定,法庭會假設該合約雙方在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圖。法庭在考慮社交合約時,主要探討「從一個合理的人的角度來說,他是否認為合約雙方具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Coward v Motor Insurers Bureau [1963] 1 QB 259)。 該類社交合約亦存有例外情形。若雙方之約定會遵循特定安排(regular arrangement),那麼從一個合理的人的角度看,合約雙方就存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Wu…
2021年1月13日,本行陳永良律師受廣州市律師協會涉外法律專業委員會的邀請,參加了由涉外法律專業委員會與多元化爭議解決(ADR)法律專業委員會聯合舉辦的“涉外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及法律事務”沙龍。 作為沙龍的主講嘉賓之一,本行陳律師以“香港仲裁制度概述”為主題,介紹了香港仲裁涉及的主要法例及香港主要仲裁機構,探討了香港國際仲裁的優劣勢、國際仲裁裁決的執行以及目前內地線上仲裁裁決的趨勢,展望了香港仲裁業務的未來。雖然由於兩地通關受限的原因,香港嘉賓無法親臨現場而須以騰訊會議的形式參與,但在場氣氛熱烈,提問環節雙方互動頻繁。 香港仲裁作為世界成熟的仲裁中心,有著先進的仲裁制度和優質的仲裁人員。我們十分看好未來香港仲裁的發展,亦非常期待香港仲裁借翼大灣區的發展有更好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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