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銀行戶口借給他人使用,透過地下錢莊(找換店)或進行虛擬(Crypto)貨幣交易收取來歷不明的匯款,這些行為都有機會被檢控俗稱「洗黑錢」的罪名,而會否被定罪很多時候取決於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的錢屬「黑錢」,即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本文淺談「洗黑錢」罪行有關的法律。   「洗黑錢」罪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及 25(3) 條。一經定罪,通常需即時入獄,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港幣5百萬。   「可公訴罪行」(indicatable offence)相對於「簡易罪行」(summary offence), 指較嚴重且不能以簡易程序審理的罪行。 「可公訴罪行」有很多, 例如謀殺、勒索、欺詐、賄賂等。而常見的「簡易罪行」則包括有「高空擲物」、「阻差辦公」、 隨地吐痰等。   處理(dealing)財產的定義也很闊,包括收受或取得該財產、處置或轉換該財產、以該財產借貸或作保證等。知悉會有款項存入戶口,而登入戶口查詢確保款項確實存入,也可構成處理財產。   有處理「黑錢」不等於「洗黑錢」,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在處理時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have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涉案的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屬於「黑錢」。在判斷此方面時,需用有正確思維的常人代入被告人的身份來客觀考慮,因此被告人的個人信念、看法及偏見亦需考慮,被告人的背景、收入、交易習慣、過往使用戶口的情況等亦屬相關因素。 「合理」的標准從這角度來說,既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而「理由」(grounds)不只包括「情況」(facts),「情況」加上一些相關的環境可構成某理由。   若被告人借出其戶口予他人,完全不理會該戶口,也真誠地不知他人將戶口作何用途,那麼被告人不可被判「洗黑錢」罪成,因為被告人沒有「處理」戶口內款項,亦不會有理由相信戶口內的錢屬黑錢 (甚至不知存在哪些錢)。可是,由於銀行戶口是個人的重要財產,被告人不論什麼背景,都需要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其上述外借戶口而完全不知情的說法。 當被告人的這種說法不被法庭接納,則因被告人是戶口持有者,在無相反證據下,法庭可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論, 即被告人須就戶口內的交易負責。   戶口通過地下錢莊或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無意接收到「黑錢」(例如是另一人從事詐騙得來的錢),並不等同「洗黑錢」。 雖然透過地下錢莊或其它非正規途徑匯款有不少的風險,一般守法的人不會做,但並不代表被告人如此做一定會導致他有合理理由去相信收到的款項會是「黑錢」,一切還是要取決於被告人的背景、工作、認知等。若被告人通過信任的朋友或地下錢莊進行匯幣兌換,而之前從未試過收到「黑錢」的情況,取決於其它相關的案情,有可能無法肯定推論出被告人必定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屬「黑錢」。   「洗黑錢」後果十分嚴重。即使最終抗辯成功,但因冒較大的風險而無意收取了「黑錢」,被警方調查檢控,可能也得不償失。借出戶口予他人使用,更要三思。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什麼是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是一種私人資產,其主要依賴於密碼學和分佈式賬本技術。 加密貨幣最初旨在促進不需要受託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價值轉移。 目前香港對加密貨幣的監管 從事加密貨幣活動的實體,如其相關加密貨幣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將會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證監會”)。 從事與作為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加密貨幣有關的受規管活動的中介機構必須: 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及 必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 擬議的加密貨幣法規 政府在 2022 年建議修訂打擊洗錢條例,訂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任何有意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所的業務的人士須向證監會申領「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獲得牌照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將被要求遵守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要求。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客戶僅限於專業投資者。

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但即使詐騙不成功,同意參與詐騙也已屬犯罪,可以 “串謀詐騙”罪被檢控。串謀詐騙是普通法罪名,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判處最高14年監禁。本文淺談串謀詐騙的構成及分享數個典型的個案。     串謀詐騙是指兩人或以上協議用不誠實的手段去欺騙他人,有目的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導致他人有經濟損失的風險,或意識到可能會造成這種損失或風險。值得注意的是,詐騙手段無需統一,串謀者亦無需知道其他串謀者擔任的角色和具體會採取的詐騙手段,只要他們協議以某種不誠實的手段去騙人便足以定罪。   祈福黨詐騙是其中一種典型的串謀詐騙案。祈福黨利用老年人的無知或迷信,聲稱其親人將會行厄運而需用財物作祈福消災之用,意圖盜取受害者的財物。   另一種典型的個案是假買賣案。騙徒會假扮為兩家公司不同職位的人士,然後招聘受害者在其中一家公司工作。當受害者上班後,他們會引誘受害者一起出資參與某表面看起來賺錢的買賣。首單買賣騙徒會讓受害者饞到小甜頭,以引誘受害者出更多資金做更大的買賣,意圖騙取其錢財。事實上,該兩家公司沒有實際運作,有關的買賣也不是真實的交易。   第三種個案的詐騙對象為業主。騙徒公司假稱與某銀行有合作關係,可幫業主以最終較低的利息重新做按揭,舒緩財務壓力,但需先收取一筆不少的顧問費,且聲稱不成功不收費(不成功便會退錢)。若受騙人沒有足夠現金付顧問費,他們會馬上安排受騙人向財務公司借高息的貸款。但實際上,有關的顧問合同條款相當模糊,騙徒公司會利用諸多藉口不退款。騙徒在案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有3類:控制公司及其銀行戶口的人;打推銷電話(cold call)的人;銷售的人,負責在公司接見受騙者,安排他們簽署顧問合同及付顧問費。雖然該公司曾成功為一名業主做了新的按揭,但此單一的成功個案不足以讓法庭信服騙局可能不存在,法庭最終裁定有證據參與該騙局的3類人士均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至6年不等。   疫情影響下,網路詐騙更發倡狂,各位應保持高度警惕,避免成為受害者,也要注意被控以串謀詐騙的法律風險。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於2022年5月18 日, 我們的合夥人馮健華律師出席香港儲蓄互助社協會(“協會”)周年會議,並代表高級合夥人司徒維新律師接受法律顧問委任狀。 我們一直為協會提供法律意見及撰寫法律文章刊登於協會的刊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