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Covid-19新冠肺炎肆意蔓延,內地和香港政府都相繼出臺日趨嚴格的入境政策,人員流動受到極度限制,經濟商貿活動被迫停擺。相信即使沒有真正達到徹底封關的程度,也極大影響了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 在大灣區置業的人士,此時或許正面臨著諸多亟需解決的問題。 若無法親身前往內地處理,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買賣不動產的相關手續嗎? 可以,以出售內地物業為例,辦理《(個人)委託書》(以下稱“《委託書》”)的中國委託公證即可。 簡單來說,委託人首先應當尋找一位其信任的且身處內地的親戚或是朋友作為受託人,並準備一份《委託書》,明確委託事項、委託範圍及委託期限。 之後,前往司法部認可的中國委託公證人所在的香港律師行,簽署有關文件,交由公證人辦理公證及轉遞手續即可。 中國委託公證人相關服務,詳情請到: https://www.hksunlawyers.com/china-attesting/  拿到正式的《委託書》公證文書後,該受託人便可在內地代表委託人,于授權範圍內行事。   授權委託書 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 1. 《委託書》中應當明確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身份資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址及身份證號。 2. 其次,應當清楚寫明委託事項,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以賣房為例): o 到有關部門辦理XX不動產的土地、房屋查冊事項; o 申請辦理、更換XX房地產的不動產權證及簽領不動產權證; o 出售XX不動產土地、房屋並辦理不動產產權轉移過戶登記等有關事項; o 辦理XX不動產的土地、房屋面積測繪相關手續; o 如有需要,代為辦理土地、房屋分割(合併)、門派地址變更登記,補交土地出讓金(補地價)及相關登記手續; o 辦理XX不動產的土地、房屋轉移登記時需要網上公告或在報社賣報紙公告的事項,受託人可代為辦理簽署協定及聲明、證明相關檔; o 簽訂與出售上述房屋有關的合同及協議,簽署並領取有關的檔; o 代辦理稅務部門的手續,代為前往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出具家庭成員(個人)名下房產情況證明業務; o 代為辦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部門的相關手續。 3. 建議委託人明確“受委託人沒有轉委託權”及《委託書》的有效期,通常為1年或2年。 4. 辦理中國委託公證時,當事人須親身前往公證人處簽名,並提供委託人的香港身份證及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副本。 5. 必須明確告知公證書使用地區及目的,如“用於廣東省XX市辦理房地產出售事宜之用”。 以此類推,因其他原因無法親身前往內地處理某些事宜,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並辦理《委託書》的中國委託公證。 而針對持有探親簽證而獲准在港逗留的內地居民,因疫情無法前往內地的,也可參照上述模式在香港辦理《委託書》。 何為中國委託公證 委託公證文書是將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由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證明檔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法公司”)審核、加章轉遞後,供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 其涵蓋了民商事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證明各類聲明書(結婚、親屬關係、內地親屬來港、繼承、收養、經濟擔保等)、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委託、贈與、受贈等)、證明法律事實(公司資料證明等)、證明檔的原本及複印本一致、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證明涉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商貿關係的安排》的相關核證事務等。 中國委託公證人辦理完公證書後必須送至中法公司進行轉遞,中法公司將對公證文書是否符合辦證程式,是否按照規定的格式出具,文書內容是否不違反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加章轉遞,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轉遞。 中國委託公證基本由兩部分組成,(1)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委託公證文書及(2)交由中法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缺少任何一個步驟,都無法完成委託公證事務。 換句話說,具有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在辦理該公證業務時,受到嚴格的辦證規則和程式約束,且接受全方位的制度監督,不能隨意為當事人辦理任何不合規、不合法的文書公證。 不可以視頻方式見證簽署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辦證指引、格式及要求,辦理《委託書》、《聲明書》等需當事人簽署的公證文書時,當事人必須親自來到(身處)委託公證人面前簽署檔,不能通過遠端視頻等其他方式見證簽署。   中國委託公證人相關服務,詳情請到: https://www.hksunlawyers.com/china-attesting/ 

作為中國的南大門,坐落於最繁華大灣區的香港,因相對較低的稅率和獨立關稅區的固有優勢,近幾十年來,已成為資產管理的熱門目的地。最常見的商業安排之一便是在香港控股母公司之下,設立一家具有實體經營業務的內地子公司。   當有多方共同投資時,各方可以通過簽署股東協議,以規定利潤分配、董事會組成和公司事務的一般處理等機制,其中也包括子公司。儘管實際股東在此安排順利進行時可以享受到它們所帶來的好處,但也可能因為跨境之文化或司法差異,使得股東們產生分歧,讓事情陷入一團糟。   本文旨在概述,當內地子公司出現違規或不當行為時,因此遭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採取哪些可能的救濟。   合同救濟   如果相關不當行為違反了《股東協議》,那麼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執行該協議。   香港合同法提供了協議的強制履行之救濟。如果合同約定一方(或多方)應當履行某事項,而儘管條件已經成熟,該事項仍未被履行,則無辜當事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違約方履行或不履行特定行為。由於此強制性救濟涉及命令他人執行某項操作或不執行某項操作,因此只有在金錢賠償不足彌補損害的特殊情況下才會被批准。舉例來說,若實際股東們約定當一定條件滿足時需促使香港母公司以約定價格向另一方或第三方出售內地子公司之股份,但由於違約方不予配合,即便某些條件已經達成股份買賣仍未能完成。此等情況下便可以考慮申請強制履行之救濟。成功的強制履行申請將迫使違約方按照約定買賣股票。   在大多數情況下,損害賠償是強制履行之救濟的替代性措施。比如,當因違約方的違約導致沒有股息可分派時,這可能是一種適當的補救手段。   股東的衍生訴訟   除此之外,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考慮以公司的名義對違約者提起雙重衍生訴訟。所謂“雙重”訴訟在於:一項訴訟由香港母公司以內地子公司的名義提起,另一訴訟由實際股東以香港母公司的名義提起。   如果內地子公司被視為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則根據《公司條例》第732條有可能這樣做。否則,股東只能根據普通法提起雙重衍生訴訟[1]。這可能會帶來某些困難,因為在普通法中,股東是否可以以公司的名義並代表公司提起雙重衍生訴訟受公司成立地法律的管轄,而普通法不適用於中國內地。   就不公平地損害股東權益的呈請 如果以上行動不適用於受損害股東,或者股東尋求的賠償不是簡單的損害賠償,而是要求採取某些行動,則股東可以考慮提出就不公平地損害股東權益的申請。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以下簡稱“條例”)第724條,如果公司的事務處理正在或已經不公平地損害或一個或多個股東的利益,包括呈請人在內,則受損害的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救濟。   儘管《公司條例》僅適用於香港公司和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但案例[2]表明,子公司(包括外國子公司)的事務處理仍然可以構成《公司條例》第724條下對香港母公司有不公平損害之情形,但條件是該兩家公司的事務是密切地管理著。股東協議中所存在的與子公司管理有關的某些條款(例如任命管理人員、分配股息等),可能會被視為有力的證據表明這樣的密切管理關係。   顧名思義,要申請成功,被提訴的相關行為或不作為必須既不公平又具有損害性。例如,轉移內地子公司的資產,意圖減少無辜持股方在該子公司可獲得的股權經濟價值,便是這樣一種行為。   如果不公平地損害股東權益得以成立,則根據《公司條例》第725條,法院具有廣泛的酌處權,可以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要求公司採取或不採取某些行動 授權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就公司的財產或業務任命接管人或經理人 規管有關公司的事務在日後的處理方式 命令公司購買其任何股東的股份,並相應地減少其資本 命令該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向受損害的股東支付賠償金和利息。   結論   鑑於上述情況,不難發現,準備一份完善的《股東協議》可以使股份持有人免於繁瑣的訴訟麻煩,因為簡單的尋求合同履行即可。如果相關的內地子公司是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則可能可以提起雙重衍生訴訟。如果受損害的股東正在尋求除簡單損害賠償以外的救濟,或者內地子公司在香港沒有營業地點,則考慮到尋求命令的多樣性,可以提出就不公平地損害股東權益的呈請。   [1] Waddington Limited v. Chan Chun Hoo Thomas and Others [2005] HKEC 2286 [2]…

2020年6月30日晚,北京大學中國研修班同學會召開會員周年大會暨第16屆理事會選舉。   本行高級合夥人司徒維新律師(左二)擔任此次選舉的選舉主席。   本行註冊外地律師(中國內地)陳雯(左后三)及見習律師許健朗(右后一)參加此次選舉,並成功當選理事。向他們表示熱烈祝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