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眾同學與研習班講師暨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先生合照留念。 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籌辦的《香港中產專業人士國情研習班》 (“研習班”) 已於本年11月13至17日在北京中華文化學院舉行。本行黃可欣見習律師獲邀代表本行出席。近50名來自香港工商界企業精英及社團代表一同探討中國的近現代歷史、政治體制、經濟及法律制度、當代外交、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問題等課題。
2015年10月7日,本行合伙人陳永良律師代表香港律師會為慈善團體嗇色園營運之長者社區中心舉行講座,向超過20名長者講解「平安紙及遺產繼承等法律」。
「北京大學中國研修班同學會有限公司」(“同學會”)於1998年在香港成立,一直以來同學會均積極參與對北京大學的不同類型的資助活動。為更有組織性地招募善款和擴闊運用規模,本行合顆人司徒維新律師帶領本行龎博文律師,義務協助同學會成立「北京大學中國研修班同學會基金有限公司」(“基金會”),並於2013年5月14日成功於香港註冊。 基金會第一屆會員周年大會暨董事會選舉已於本年10月16日舉行。本行合顆人司徒維新律師獲推選為基金會之義務法律顧問,繼續協助基金會促進、支持及增進香港、中國內地及世界其他地區的學院與北京大學的教育發展、學術上之交流及合作。
本人近年處理的刑事案中,青少年干犯的「性罪行」所佔比例有明顯上升趨勢。以下兩個真實的案件,大家可引以為鑑。 案件一:少女A十四歲,在網上聊天認識了十六歲半的男孩B。某天,A趁家人外出,邀請B到其家中。兩人按捺不住,互相擁吻並愛撫,但最終並沒有偷嘗禁果。A的母親後來得悉此事,報警將B拘捕,罪名是《刑事罪行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146條的「向年齡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請注意,受害少女雖然同意男方的行為,但因受害人的年齡未滿16歲,「同意」不能成為免責辯護理由。 此項罪名,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該條例第123及124條)一樣,男方即使誤信女方的年齡已足十六歲,也不能因此可以洗脫罪名。 案件二:兩名中二班男女同學C和D,放學後跑到一商塲的平台花園,躲在隱閉的角落親熱。兩人不顧當時仍身穿校服,竟然將內褲也脫下來作出淫褻的動作,而整個過程被商場對面的住戶看見並致電報警。結果C和D皆被控「在公眾地方作猥褻行為」(該條例148條)。雖然他們沒有發生性行為,因而沒有導致男方被控以更嚴重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如女方未滿十三歲,該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此事已令兩人面對法律制裁及極度的難堪。 這些案件反映出有些心智仍是非常稚嫩的青少年既對法律無知,也缺乏正確的性觀念。作為成年人,我們應提醒他們切莫因一時的衝動墮入這些陷阱。 (摘自刊登於2012年3月12日〈星島日報〉〈法人法語〉專欄)
很多駕駛人士對發生交通意外後應採措施都不太清楚。會問﹕「是否要立即打999?」 「要把車停在原來位置等候交警到場?」或「只是踫壞路旁的『死車』,要報案嗎?」。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司機在撞車後(包括無人受傷的情況),第一個法律責任是必須把車停下來。如果路面環境不許可,例如停車可能造成危險,司機可以把車停在附近的安全位置。若有人受傷,司機便須等候警員到場,協助調查,期間不得移動車輛,緊急情況救命救火等除外。撞傷人不顧而去固然是嚴重罪名,無人受傷的交通意外不報也會犯法。 有些司機以為沒有人看見便可逃之夭夭,但往往有人目擊或有閉路電視拍下過程。更愚蠢的是為了逃避責任而找人「頂包」,結果一同干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罪名成立大有可能被判監。 駕駛人士應緊記,遇上交通意外要保持鎮定,把車停下來。若不能立即停車報案,也必須盡快及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到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而報告如有任何虛假陳述也是刑事罪行。 因小事一樁的交通意外而導致被刑事檢控,重者鎯鐺入獄,輕者終身背負犯罪紀錄,是何等不值的事!順帶提醒車主及司機:凡遇上涉及傷亡或損壞他人財物的交通意外,要及早向保險公司提交書面報告。詳情應諮詢專業律師或保險從業員。 (摘自刊登於2011年6月6日〈星島日報〉〈法問時間〉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