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矚目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下稱「該條例」)將會於2020年8月31日生效。該條例為私募基金投資者描繪了一系列的友善投資框架,有所放寬的規管和有條件的稅項寬免亦為私募基金在岸化鋪路。雖然一些離岸的基金工具(如開曼群島)因其專門的基金法而擁有歷史性優勢;但在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加持下,香港的私募基金工具現已可比擬離岸基金載體,甚至更勝一籌。 香港是管理人民幣資產組合的國際樞紐。作爲兩岸資產的媒介,香港在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刺激和驅動下將更上一層樓。現在誠然萬事俱備,只待投資者充當東風將私募投資基金,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及 創業投資基金(又稱風險投資基金)帶至香港落戶。此新制尤其歡迎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新及科技初創企業。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一覽: 香港的有限合夥基金如何運作? 於公司註冊處登記。 不具獨立法律人格。 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名普通合夥人,擁有無限責任和基金最終管理和控制權; 至少一名有限責任合夥人,擁有有限責任,不具基金日常管理和控制權,但不限於參與該條例附表2中訂明的「安全港」活動;和 其他要員:投資經理、獨立核數師、反洗錢負責人和/或獲授權代表各一。 受有限合夥協議約束,故在投資策略、合夥人組成及責任等方面享有合同自由。 受有限合夥協議約束,故基金的解散及清盤毋須法庭命令,可依據協議操作。 爲什麽我要選擇香港的有限合夥基金工具? 註冊便利 毋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批准或授權。 不設最低出資額或任何法定投資限制。 設精簡機制方便在《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下註冊的基金過渡至有限合夥基金。 保密性高 公衆僅可查閲有限合夥基金索引和登記冊。登記冊存檔於公司註冊處,包括基金註冊前後向公司註冊處遞交的所有文件,如:基金、前任和現任普通合夥人、投資經理和獲授權代表(如有)的相關細明。 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和資料、反洗錢相關記錄、經審核的財務報表及一切有關基金的交易記錄一律禁止公衆查詢,只供執法機關有必要時查閲。 經審核的財務報表應向所有合夥人公開以供審閲。 稅務優惠 利得稅寬免 在2019年的統一基金豁免機制之下,有限合夥基金只要符合《2019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第20AM和20AN條中的基本要求,不論基金稅收所在地,均可豁免利得稅。 印花稅待遇 由於有限合夥基金的 現金出資 和 現金基金資產分配 均不屬於《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中「股票」的定義,故無需繳納印花稅。而有關基金權益的轉讓和退出亦無須繳納印花稅。惟實物出資和分配則屬應課印花稅的項目。 附帶權益 在早前的財政預算演辭中,香港政府表示有意寬減附帶權益的稅項,以示支持有限合夥基金制度。 離岸基金工具後繼無力 受2019年出台以堵截稅務漏洞的《經濟實質法》影響,開曼群島的離岸基金最終均須於當地設有經濟實體(即辦公室)或聘請全職僱員。 開曼群島的私募基金預計將面臨來自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下稱「開曼金管局」)和歐盟更嚴格的監管,因爲: 在2020年的《私募基金法》影響下,所有封閉式基金和部分開放式基金須於開曼金管局註冊,並受其後續監管。 歐盟於2020年2月將開曼群島納入(修訂)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 在岸基金工具優勢亮眼 普通合夥人 和 在岸有限合夥基金本身的註冊費在港府的支持下,相信會實際低於開曼群島;在岸基金的後續管理費亦有望只屬象徵式。反觀,在開曼金管局的相關附加費下,開曼群島離岸基金的後續管理費想必會較高。 有限合夥基金省卻了繁瑣的程序,毋須向證監會備案和註冊;但離岸基金則須於註冊時應開曼金管局的要求,遞交基金説明書、條款摘要或包含規定信息的營銷材料。 我在哪方面有需要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2019年11月6日中央就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公佈16項政策措施,惠及香港市民及便利不同界別到大灣區發展: 十六項政策措施 惠及市民 香港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享內地居民同等待遇。 支持香港居民在內地便捷使用移動電子支付。 在大灣區試點推出香港居民異地見證開立內地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保障在粵工作港澳居民子女與內地居民子女享同等教育安排。 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 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向內地當局申請辦理有效期二至五年的簽證或居留許可,便利在大灣區內地城市停留、居留。 大灣區內地城市指定港資醫療機構可使用已在香港註冊藥物和常用醫療儀器。 扶持專業界別 放寬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香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和在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等限制。 進一步擴大建築業專業人士資格互認範圍。 擴大港澳建築業專業人士在內地執業優惠政策實施範圍。 給予保險監管優待政策。 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年期限制。 支持內地保險公司在港澳市場發行巨災債券,放寬設立特殊目的保險公司限制。 創新及科技 支持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建設。 對進境動物源性生物材料實行通關便利。 放寬內地人類遺傳資源過境港澳限制。 2019年3月1日中央就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公佈八項政策措施,將便利香港居民到大灣區內地城市發展、就業和居住,並加強大灣區內人流、物流等方面的便捷流通: 八項政策措施 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關於「183天」計算方法 : 在內地停留當天不足二十四小時,不計入在內地居住天數。 當地政府為境外(包括香港)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提供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此等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標準為15%,2019年1月生效,試行一年。 支持大灣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港澳居民。 鼓勵港澳青年到大灣區內地九市創新創業。 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科技計劃。 開展粵港澳大灣區出入境便利化改革試點。 便利港澳車輛進出內地口岸。 擴大海關跨境快速通關對接項目的實施範圍。 自2017年8月以來推出的其他主要便利政策措施包括: 學習 明確規定內地高校和相關部門必須一視同仁招收、培養、管理和服務港澳學生,以保障港澳學生的權益。 各高校要為港澳畢業生發放《就業協議書》,簽發《就業報到證》,方便港澳學生在內地求職就業。 增加在內地高校就讀的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名額和金額。 廣州市教育局批准廣東華僑中學招收港澳子弟班。 廣州市越秀區教育局2019年4月接受持居住證及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子女申請入讀越秀區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試行一年。 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港人隨遷子女就讀惠州市中小學校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同等待遇,有效期五年。 創業/營商/就業 由2019年1月1日起,在國內無住所的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全面取消港澳人士在內地就業需辦理許可的要求。 在內地就業的港澳人士可繳存住房公積金,讓他們在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以及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方面,可享有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如港澳人士離開內地回香港/澳門定居,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餘額,有助他們作長遠計劃,實現自身發展。 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可參與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資格。 符合條件的港澳導遊和領隊可申請在橫琴執業。 推出各類人才獎勵或青年培養計劃,便利港人在大灣區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