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應中華傳道會恩光長者鄰舍中心的邀請,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為區內長者提供“平安紙、遺產承辦和持久授權書的安排”的法律講座。

2019年8月20日,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應仁愛堂邀請,到大埔的仁愛堂彭鴻樟長者鄰舍中心提供“遺囑,遺產承辦,持久授權書講座”。

合夥人陳永良律師於2019年7月8日,應邀到天水圍的佛教沈香林紀念中學,為二十多位對法律工作有興趣的中五學生講“如何能投身法律行業”。  

一國/地區的文書如需在另一國/地區使用,需要經過相關公證認證程式。 目前,香港沒有類似內地公證處的機構統一處理公證認證。 現時,香港的公證業務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本文介紹的國際公證(Notary Public);另一類則是中國委託公證(我們將會另文介紹中國委託公證人制度)。

於2019年4月10日,本行合夥人馮健華律師應一間電訊公司的員工們提供“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之監管”的法律講座。    

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於2018年12月12日出席了由香港律師會舉辦的公益法律服務及社區工作嘉許典禮。 香港律師會向陳律師頒發了公益律師獎銀獎,以表揚他於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為社區提供了不少於50小時的公益法律服務。 本行一直以來都堅持為市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及社區工作。我們相信此舉除了能使有需要的市民受惠外,更能令社會變得更和諧、更美好。

很多人都聽過「洗底」這個名詞,那麼,是否干犯了刑事罪行後被判罪名成立,仍然有機會把犯罪記錄抹去? 所謂「洗底」,其實並不是指定罪記錄,即俗稱「案底」,可以在警方的刑事紀錄檔案中被刪除。不過,根據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曾犯罪而留有案底的人士,只要符合以下條件,是可以得到一個自新的機會:(1)之前從未因干犯刑事罪行被判罪名成立,(2)該首次定罪被判的處罰為不長過三個月的監禁或不多過一萬元的罰款;(3)在該次被定罪後的三年之內再沒有因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罪名成立。除《罪犯自新條例》的第三及第四條另有例外規定外,該條例的第二條(c)規定,若符合以上條件,除了在日後的刑事審訊中法庭需做定罪後的量刑考慮外,在任何程序中若有證據傾向顯示出該人士之前曾被如此定罪,該證據將不被接納。同時,若向該人士提出問題,或加諸於他或其他人的有關披露該等定罪的義務,均需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還有,該項定罪記錄,或該人士不披露該項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開除的理由。 換而言之,倘若以前曾干犯比較輕微的罪行,但定罪後的處罰是如上所述的情況,並且三年內也沒有再度犯法,則有關人士可引用《罪犯自新條例》而享有一些不用披露過去犯罪記錄的權利。不過,香港警方刑事紀錄科仍會有其被定罪的記錄,若該人士因移民或申請某些執照(例如證監會管轄的專業執照)向警方要求發出「 無犯罪記錄證明書」(俗稱「 良民證」),是將不會獲得簽發的。       陳永良 執業律師

2018年12月06日,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應香港律師會邀請為旺角街坊會講解遺產和遺囑法律知識。  

2018年12月7日,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出席特區政府主辦的“2018撲滅罪行聯席會議”, 會上與鄧炳強副警務處長(行動)及 陳國基總警司(觀塘警區總指揮官)合照。

陳律師與金邦達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盧闰霆先生合影 11月22-23日,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參加香港總商會中國委員會舉辦的粵港澳大灣區珠海考察團,前往珠海橫琴新區參觀,拜訪數家珠海知名企業并與企業家交流。 金邦達員工向考察團成員介紹公司產品 參觀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