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法庭辦妥好該離婚訴訟有關子女的事宜,法庭便會處理相關的財務事宜。這也比稱為“附屬濟助”(在美國則統稱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首先,由於考慮因素繁多,所以香港的離婚財產分割並沒有時定的公式。此外,法庭還需遵循公平原則,防止任何性別或家庭角色引起的歧視。 在之前的文章我們亦討論過兒童的權益是首要的考慮,而這原則同樣適用於附屬濟助。換而言之,在法庭考慮雙方的需要前,必須先滿足子女的需要。經典的例子是在整段婚姻中,一個照顧孩子的家庭主婦比一直工作的丈夫需要更多的經濟援助。因此,雙方的需要也是法庭在決定婚姻財產分割時要考慮的因素。 一旦滿足到雙方的需要,法庭將考慮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同時亦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 顯然易見,該列表並不是詳盡無遺而每個案例都取決於其獨特的事實狀況。再者,如果沒有全面及坦誠地披露所有財富資產,法庭便無法作出決定。因此,我們需要明白,如果律師不全面調查您的資產,他們就無法提供合適的法律意見。同樣,法庭所採取的程序會要求雙方提交一份詳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通稱為“表格E”),以提供其財富資產的完整概覽。表格 E 會要求雙方出示過去1年(甚至更早前)的銀行結單、信用卡結單及其他相關的財務文件。 完成財務披露後,法庭有權作出經濟給養令,例如:- 定期付款; 有保證定期付款 ; 繳付整筆款額; 財產轉讓、授產安排; 更改授產安排;和 財產出售。 由於上述濟助的性質較獨特,我們建議當事人在考慮應否接收含有這些財務條款的法庭命令約束之前應先諮詢律師意見。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在本行近期拍攝片段中,司徒律師輕鬆地道出了一句「結婚求其,離婚認真」,不幸地,這句「戲言」非常準確地反映現實。在這個法律解說系列,我們會討論客戶在離婚訴訟中需要考慮哪些重要項目。 比如一對在本港的夫婦,他們在香港居住近十年,結婚四年 。夫妻結婚一年後誕下子女。可惜,兩人的婚姻出現不能挽救的分歧,他們選擇了分開,並在香港展開離婚訴訟。 很多人認為離婚的家長應該「爭」撫養權。事實上,法庭在處理子女事宜時,所謂的「撫養權」其實涉及三個範疇:管養權 (custody)、照顧及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及探視權 (access)。社會普遍有一個錯誤觀點,就是家長必須爭取單方面管養權。但事實上,『共同』及『單方』管養權在現今法庭已幾乎變為純粹學術討論,因為就算其中一方的家長獲到單獨管養權,也不代表他/她可以為牽涉子女的事宜單方面作決定。因此,如果雙方家長可以高度合作,法庭會鼓勵他們盡力達致共同管養子女,以避免增加訟費及浪費時間。無論如何,當家長向法庭提出任何關於照顧子女的安排時,他們必須謹記,法庭的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決定好管養權之後,下一步是處理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以及探視權。 簡單而言,照顧及管束權就是由誰負責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如果雙方家長處於一個可和諧合作的關係,可共同為照顧子女作出貢獻,則法庭可頒布『共享照顧及管束權』命令,容許子女可以有均等時間分別與父親和母親相處。否則,照顧及管束權會顧於其中一名家長,沒有照顧及管束權的家長,則會得到子女的探視權。 倘若父母能夠彈性及自行協定有關探視安排,讓沒有照顧及管束權的家長有合理的時間與子女見面,這是最為理想的。因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法庭就需要介入處理探視事宜。當子女日漸成長,法庭會更重視子女本身的意見,以決定管養、照顧及管束、以及探視安排。 另外,家長亦有可能離香港,到外地定居。他們必須要明白,如果其中一方家長想將子女帶離開香港,他/她必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假設雙方不能達成共識,想帶走子女的家長,就必須向法庭作出相關申請,在獲得法庭批准下才能帶子女離港。 當有關子女的事宜獲得解決,下一步就會著手處理附屬濟助(家庭財務)事宜。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討論這個課題。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本行邀請了樂漫攝影工作室的攝影師Raymond Leung及他的團體為本行拍攝團體照及錄影短片。在此特向他們的專業服務表示欣賞及衷心感謝。 樂漫攝影工作室 https://www.facebook.com/sweetloverphotography
知名網路影片「查理咬我手指」(Charlie Bit My Finger)以 Non-Fungible Token (“NFT”) 形式拍賣,最終以約76萬美元(約港幣5.9百萬)成交。著名數碼藝術家 Mike Winklemann,更為人所知的是“Beeple”,他精心製作了 5,000 幅日常畫作的合成圖,創作出可能是當下最著名的 NFT 之一,“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 。它在佳士得拍賣行以近6千9 百萬美元(約港幣5.4億)的價格售出。 此外,甚至推文也可以作為 NFT 出售。 Twitter 聯合創始人 Jack Dorsey 以約2.9百萬美元(約港幣2千2 百萬)的價格以NFT出售了他的第一條推文。 NFT 數字藝術作品的購買者不會獲得該作品的實體。此外,在大多數情況下,每個人都可以免費下載作品的副本。那麼 NFT 的價值是什麼?為什麼人們花費數百萬美元購買可以輕鬆截圖的東西? 非同質化資產即獨一無二、無法以同類資產作等價交換的資產。常見例子為紀念品或收藏品。NFT由區塊鏈技術驅動,現正逐步顛覆整個數碼藝術世界。 NFT 通常通過加密貨幣進行交易,但它與加密貨幣不同。一個比特幣總是等於另一個比特幣。然而,每個 NFT 都有一個數位簽章,這使得 NFT 不可能相等交換(因此,非同質)。 到底如何驗證NFT數碼藝術的擁有權?NFT之所以名為「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s),而非「非同質化資產」(non-fungible assets)或「數碼非同質化資產」(digital non-fungible assets),源於它們是區塊鏈技術(blockchain technology)所驅動的產物。 NFT 允許買方擁有原始物品。不僅如此,它還包含內置身份驗證,可作為擁有權證明。 NFT 代表擁有權記錄在區塊鏈中,其他人難以篡改。 NFT…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國委託公證|疫情困境下,如何完成內地買賣樓手續?》中提到,在中港兩地封關的情況下,如何辦理委託書的公證,交由身處內地的受託人/被委託人代為辦理樓宇買賣手續。在此期間,我們亦收到不少關於繼承內地遺產的查詢。藉此機會,向大家介紹一下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關的流程和手續。 (在本文中,香港居民代指香港身份證持有者,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首先,我們從第一個問題入手:被繼承人(即死者),是否立有遺囑? 為了不將問題複雜化,我們先介紹有關內地不動產的繼承。 有遺囑 大家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的有效遺囑,是否可在內地獲得承認和執行?一般情況下,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簡單的說,香港居民若生前經常居住於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遺囑,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去認定遺囑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備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遺囑成立且有效,則在內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從而,在死者過身後,繼承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那麼,如何判斷香港遺囑是否有效呢?一般認為,遺囑若經過香港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即具備法律效力。 案例支持。2021年3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三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13-“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號:(2019)粤06民终220号】,則承认了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從而保護香港繼承人在內地的財產權益。 所以,處理上述事宜的邏輯,可以簡單概括為:香港居民生前居住於香港–在香港立下遺囑–過身後,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認證遺囑在內地具備法律效力–內地不動產之繼承則按照遺囑內容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辦理流程。 若被繼承人在香港立有遺囑並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則應當按照遺囑內容來處理內地遺產的轉移登記,即由遺囑指定繼承人來繼承內地不動產。辦理流程如下: 將所需文件提交給本行中國委託公證人(所需文件請見下方內容); 由公證人草擬《繼承遺產聲明書》,交由內地用證部門確認,例如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不動產登記部門等; 確認無誤後,預約時間由繼承人前往本行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正式的《繼承遺產聲明書》; 簽署完畢後,由公證人送交至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及轉遞; 持有上述公證書,前往內地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所需文件。 辦理上述《繼承遺產聲明書》,須提供之文件包括: 繼承人之香港身份證、回鄉證及香港住址證明;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被繼承人經香港高等法院認定的遺囑;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如出世紙、結婚證書); 香港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書》或有關的結婚記錄(申請指引請見https://www.immd.gov.hk/eng/services/marriage/Certificate_of_Absence_of_Marriage_records.html); 遺產產權證明書(如產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等); 被繼承人生前的身份證件。 無遺囑 若被繼承人:A)沒有立下遺囑;或者B)雖立下遺囑,但經檢定被認定為無效;或者C)涉及到遺囑沒有涵蓋的遺產部分,如何繼承?此情形下,位於內地的不動產,將按照內地法律下的“法定繼承”方式進行處理。 法定繼承。根據《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不動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來處理:即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繼承權。 辦理流程。 由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先行商定:由誰繼承、誰放棄繼承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皆繼承; 決定後,將所需文件提交給本行中國委託公證人(所需文件請見下方內容); 由公證人草擬《繼承遺產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如有),交由內地有關部門確認,例如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不動產登記部門等; 確認無誤後,預約時間由繼承人前往本行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正式的《繼承遺產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如有); 簽署完畢後,由公證人送交至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及轉遞; 持有上述公證書,前往內地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所需文件。 辦理上述《繼承遺產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如有),須提供之文件包括: 繼承人/放棄繼承人(父母、配偶及子女)之香港身份證、回鄉證及香港住址證明;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如出世紙、結婚證書); 香港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書》或有關的結婚記錄(申請指引請見https://www.immd.gov.hk/eng/services/marriage/Certificate_of_Absence_of_Marriage_records.html); 遺產產權證明書(如產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等); 被繼承人生前的身份證件。 那麼,內地遺產之動產,比如內地銀行戶口、股票、車輛等,如何繼承呢? …
在最常見的情況下,夫婦有感婚姻不能維持下去的時候,都會在雙方的意願下申請離婚。但在一些個別例子中,有其中一方會選擇永久性分居或突然消失離開。這便會出現「失踪的配偶」的情況。雖然另一方的配偶還能根據分居滿兩年或遭遇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為由向法庭提出離婚,但最困難的問題是提出離婚的配偶不能找到對方,因此不能送達離婚文件。 送達離婚呈請書的重要性 根據法定要求,提出離婚的一方,也稱爲「呈請人」,必須委托代表人親身送達離婚呈請書另一方,也稱爲「答辯人」,因答辯人須被通知此離婚意願及給予他/她機會在法庭上答辯。[1] 離婚呈請書須要根據法定的程序被送達至答辯人,若沒有,即便呈請人能成功申請離婚 (即法庭頒佈了絕對離婚令),答辯人亦有可能因未被有效通知有關婚姻訴訟而推翻離婚令。[2] 如何送達離婚呈請書至答辯人? 在正常情況下,呈請人的代表人須親身送達離婚呈請書至據他/她所知答辯人最後居住的地址,工作地址,父母地址或甚至兄弟姐妹的地址。[3] 在「失蹤的配偶」個案中,呈請人須以「替代送達」的方式送達離婚呈請書至 答辯人,這會花費額外的時間和精力。[1] 此送達文件的方式是容許呈請人另外的方式,通常是通過登展示,去通知答辯人。 呈請人須向法庭證明他/她不僅僅是發幾通Whatsapp或微信信息,而是用盡了一切方法去尋找和送達文件至答辯人,但也不成功。 倘若呈請人已使用所有方法尋找答辯人未果,呈請人便可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的方式送達離婚呈請書至答辯人的許可。 如何申請「替代送達」的許可? 呈請人須準備宗教或非宗教式誓章聲明以下事項:- 呈請人嘗試聯絡,尋找及送達離婚呈請書的事實經過; 申請「替代送達」許可的理由;及 法庭許可「替代送達」的提議形式。 一旦法庭發出「替代送達」的命令,該命令會提供法庭許可通知答辯人形式的指示。 「替代送達」通常是以報紙廣告形式進行。呈請人可就答辯人能理解的語言(比如中文或英文)選擇本地報紙發佈離婚呈請的申請。 結論 在呈請書完成送達後, 婚姻訴訟程序將正式展開。倘若答辯人沒有在特定時間内對於離婚申請作出回應,或出現在之後的任何法庭聆訊,法庭可根據呈請人離婚申請的條件頒佈離婚令。 上述文章只提供了一個展開離婚訴訟的簡單説明。每一宗離婚案件都會牽扯到不同程度的複雜性。因此,在開始任何的婚姻訴訟程序前必須尋找獨立和適當的法律意見。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1] 第179A章 《婚姻訴訟規則》第14(1)條 [2] FHFK v NCM (unrep., CACV 182/2007, [2008] HKEC 1086) [3] 第179A章 《婚姻訴訟規則》第14(3)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