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近 年 大 众 对 如 何 于 婚 后 保 障 各 自 资 产 的 议 题 愈 趋 重 视 , 因 此 有 不 少 伴 侣 会 选 择 于 婚 前 或 婚 后 签 署 婚 姻 协 议 ( 以 下 统 称 「 婚 姻 协 议 」 ) , 协 定 一 旦 不 幸 离 婚 , 双 方 将 如 何 分 配 家 庭 资 产 , 以 及 双 方 于 离 婚 后 对 彼 此 的 经 济 责 任 等 。本 文 将 会 简 单 介 绍 婚 姻 协 议 于 香 港 的 法 律 效 力 , 以 及 法 庭 一 般 于 家 事 案 件 中 以 处 理 婚 姻 协 议 的 准 则 。

1. 婚 姻 协 议 的 内 容
婚 姻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保 障 各 方 婚 前 及 婚 后 于 各 自 名 下 的 资 产 , 指 明 于 婚 姻 期 间 双 方 获 取 的 资 产 应 如 何 处 理 , 以 及 一 旦 于 离 婚 时 双 方 资 产 应 如 何 分 配 等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 婚 姻 协 议 一 般 不 会 涵 盖 有 关 家 庭 子 女 的 管 养 安 排 , 因 为 一 旦 双 方 离 异 , 法 庭 于 处 理 家 庭 子 女 安 排 时 , 会 以 家 庭 子 女 的 最 佳 利 益 为 依 归 , 而 不 是 父 母 双 方 自 身 的 意 愿 。再 者 , 婚 姻 协 议 签 署 的 时 间 一 般 会 于 双 方 离 异 的 时 间 有 一 段 距 离 , 双 方 皆 难 以 预 计 双 方 假 若 于 若 干 年 后 分 开 时 , 家 庭 子 女 当 时 的 实 际 生 活 情 况 。

2. 婚 后 协 议 与 分 居 协 议 的 分 别
有 部 分 夫 妻 会 于 正 在 考 虑 分 居 或 已 正 式 分 居 后 签 署 分 居 协 议 。分 居 协 议 与 婚 后 协 议 最 大 的 分 别 是 , 分 居 协 议 旨 在 协 议 双 方 于 很 快 的 不 久 将 来 离 婚 时 , 双 方 资 产 及 赡 养 费 的 实 际 安 排 , 而 婚 后 协 议 则 为 双 方 于 关 系 和 谐 时 签 立 , 并 非 以 即 将 离 婚 为 目 的 , 内 容 因 此 偏 向 原 则 性 , 实 际 条 款 因 此 有 颇 大 差 异 。

3. 婚 姻 协 议 于 香 港 的 法 律 地 位
现 时 香 港 并 无 有 关 婚 姻 协 议 的 成 文 法 例 , 法 庭 在 处 理 婚 姻 协 议 时 主 要 参 考 以 往 法 庭 案 例 。事 实 上 , 香 港 法 庭 就 婚 姻 协 议 的 内 容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 如 法 庭 认 为 婚 姻 协 议 的 内 容 对 其 中 一 方 明 显 不 公 平 , 法 庭 有 权 不 完 全 按 照 婚 姻 协 议 颁 布 命 令 , 并 会 按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判 令 , 以 达 致 公 平 的 目 的 。就 此 , 根 据 香 港 相 关 案 例 LCYP v JEK [2019] HKCFI 1588 , 如 果 婚 前 协 议 中 提 及 给 对 方 的 经 济 供 养 能 够 满 足 其 合 理 需 求 , 即 使 没 有 达 到 慷 慨 的 程 度 , 婚 前 协 议 亦 不 会 被 视 作 不 公 平 。

另 一 方 面 , 法 庭 是 否 会 完 全 承 认 婚 姻 协 议 , 双 方 于 签 署 婚 姻 协 议 的 过 程 是 否 获 公 平 对 待 亦 相 当 重 要 。根 据 香 港 案 例 SPH v SA [2014] HKEC 957 指 出 , 法 庭 会 考 虑 双 方 于 签 订 协 议 时 , 是 否 有 证 据 显 示 双 方 完 全 了 解 其 含 意 的 基 础 上 自 由 订 立 、 已 经 征 求 独 立 法 律 意 见 以 及 有 完 整 及 充 份 的 经 济 披 露 等 。

不 少 人 会 认 为 签 署 婚 姻 协 议 与 婚 姻 的 宗 旨 背 道 而 驰 。然 而 , 婚 姻 协 议 让 夫 妻 更 清 楚 了 解 各 自 的 财 务 安 排 , 让 夫 妻 于 婚 后 能 更 清 晰 透 明 处 理 双 方 于 婚 后 的 资 产 ,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误 会 , 此 对 维 系 双 方 长 久 的 关 系 , 有 正 面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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