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及企业服务

本行成立一间香港公司的基本收费约为港币12,00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首年的商业登记证费用、政府登记费用、公司绿盒等费用。实质收费须视乎公司的架构复杂程度。

拟用董事及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住址证明(3个月内)。之后,我们会准备成立公司表格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公司。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 公司秘书

  • 注册办事处地址

  • 收件服务

详情欢迎随时与本所联络。

中国委托公证人

中国委托公证(China-Appointed Attestation)是将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China-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出具证明文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及转递后,供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只有获得国家司法部委任为中国委托公证人(China-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的香港律师,才可办理中国委托公证。有关名单,可在此网站中查询https://www.caao.org.hk/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61&Itemid=171

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及转递后的公证文书,可以在内地使用。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件后,会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视乎需要公证的文件及证明内容是什么,常见的所需文件有香港签发的身份证、回乡证、出世纸、结婚证、死亡证等。进一步查询,请发送邮件至enquiry@hksunlawyers.com 或拨打电话2521 6333,查询主题请说明“中国委托公证”或者“CAAO”。

声明类、委托类、公司股东/董事决议证明类的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公证文书。

视乎需要公证的文件及证明内容是什么,常见的公证文书有:《证明书》(出世纸/结婚证)、《个人/公司委托书》、《继承遗产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公司资料状况证明》、《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等。进一步查询,请发送邮件至enquiry@hksunlawyers.com 或拨打电话2521 6333,查询主题请说明“中国委托公证”或者”CAAO”。

视乎办理的公证类型、办证数量等,费用大约在港币3,200-10,000不等。进一步查询,请发送邮件至enquiry@hksunlawyers.com 或拨打电话2521 6333,查询主题请说明“中国委托公证”或者”CAAO”。

一般来说,凡是于香港签发的身份证件或文件,必须提供正本,以供中国委托公证人核查。不同的公证文书,办理公证的要求和必须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进一步查询,请发送邮件至enquiry@hksunlawyers.com 或拨打电话2521 6333,查询主题请说明“中国委托公证”或者”CAAO”。

一般来说,首先由客户提供办理公证所需的文件副本/正本,交给中国委托公证人草拟公证文书;公证文书草拟好后,交由客户/内地用证机关确认内容无误;之后,预约客户前往本行签署公证文书或者直接由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正式的公证文书(视乎公证文书种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将签妥后的公证文书交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加章及转递。

种类及复杂程度。一般而言,在收集齐全有关办证文件后,出具正式的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大约需时5-10个工作日。

律师证婚

在香港登记结婚,需要先完成「拟结婚通知书」(俗称「排期」)的程序。在本行律师见证下签署完「拟结婚通知书」后,最快可在 17 日后签署「结婚证书」,完成整个登记结婚程序。

在香港登记结婚,并不需要男女双方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换言之,即使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内地或海外人士亦可,而该「结婚证书」亦为世界各地所接纳。

一般情况下,只要其中一方在本行律师见证下签署「拟结婚通知书」即可。当然,我们也建议男女双方在签署「拟结婚通知书」时一同在场,程序比较简便。

在这种特别情况下,男女双方必须在海外当地寻找「国际公证人」服务,并在「国际公证人」见证下办理及签署海外「拟结婚通知书」的申请。完成后将该「国际公证人」见证下签署完的海外「拟结婚通知书」寄回本行代为继续办即可。但是必须注意,签署「结婚证书」当日,男女双方是一定必须在香港境内一同签署的

由于签署「结婚证书」当日,男女双方是一定必须在香港境内签署,所以除了必须的身份证明文件外,中国内地或海外人士亦必须提供在签署「结婚证书」当日,能够有效逗留香港境内的相关文件,例如:港澳往来通行证、护照、入境证明及有效逗留香港许可证等文件的正、副本。

曾经「离婚」一方必须提供之前「所有」由当地法庭发出之「最终离婚判决令」(如香港:表格 6 或表格 7B)。然而,如该「最终离婚判决令」是于其他国家发出,亦必须提供在当地离婚期间,生活于该国内的居籍证明。

曾经「丧偶」一方必须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书」及其后之「死亡证明」文件。

这有两种状况:(一)如父母婚姻依然有效,则父或母亲其中一位须带同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书及「未满 21 岁一方」的出生证明文件,在办理「拟结婚通知书」时,亲临本行签署「同意书」及「声明书」即可。 (二)如父母已离婚,就必须由拥有法庭发出之「管养权判决令的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带同由法庭发出之最终离婚判决令、管养权判决令及上方所提及的文件,在办理「拟结婚通知书」时,亲临本行签署「同意书」及「声明书」。

简单而言,如男女双方有包含以上任何一种状况,还请将该状况下之相关文件都带备至婚礼现场,以便本行律师核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