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表情符号就是接受合同邀约???

传统上,合同各方的手写签名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必要条件。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进步,其他签名方式随之出现,如今电子签署已获第553章《电子交易条例》接纳。在未来几年,香港有关签署的法律有可能进一步拓展,其中最令人惊讶的是,表情符号可能与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加拿大案件: SOUTH WEST TERMINAL LTD. V ACHTER LAND & CATTLE LTD.

最近,加拿大案件SWT 诉Achter中,买方(“原告”)签署了一份旨在购买87公吨亚麻的合同,并将已签署的合同以图片形式发送给卖方(“被告”)。作为回应,被告回发了一个大拇指竖起的表情符号(i.e., ‘insert emoji’)。

SWT v Achter中,最核心的问题是: 回覆‘emoji’是否足够表示接受合同邀约?

尽管被告在其誓章中声称回覆’emoji’仅仅是为了表示确认收到信息,但法院认为“表情符号可作为一种非传统的合同签署方式”,且’emoji’能从两个方面有效地表达签署合同的目的,即(1) 签署人身份明确(被告使用的是其独有的电话号码); 及(2) 该’emoji’表情符号足以表达被告接受售卖亚麻的合同。

换言之,法庭认为该合同有效,因此可被执行。本案法官Keene J在其判词中指出,法庭不能也不应试图阻止科技的发展和表情符号的使用普遍化。这就意味着,社会和法庭应该做好准备迎接因表情符号的使用出现的新挑战。

香港是否有相關案例?

儘管香港各級法院仍未有任何相關案例,將來本地法院很有可能會審理類似案件。為避免不必要的後果,合同一方應在回覆另一方關於合同內容時多加小心。因此,締約雙方在採取進一步行動(如起草及見證合同簽署)前,最後先咨詢其法律代表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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