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及内地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手续及问题一直是香港居民关注的议题,同时随着内地与香港的联系日益紧密,香港居民于内地购置不动产及持有动产已日益普遍。本行多年来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厚的经验,以下向读者简介“香港居民继承在港遗产”及“香港居民继承在内地遗产”相关知识。

香港居民继承在香港遗产

一般来说,遗产继承分(1)有遗嘱;及(2)无遗嘱两种情况。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遗嘱,且遗嘱内已经指定执行人,则该遗嘱执行人可按照逝者遗嘱内的意愿,向遗产承办处申请取得遗产授予书。

若逝者生前没有留有有效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继承权的人士可向遗产承办处申请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而遗产管理人须依照无遗嘱继承法律去申请遗产管理书。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士之优先次序如下:(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和(4)死者的兄弟姊妹。如果有一个以上同样有资格申请管理书的人,而他们就申请发生争议,他们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谁被任命为管理人。此外,高等法院亦有权委任不在上述级别内的人士去管理遗产。

香港居民继承在内地遗产

简单而言,香港普通法规定死者的动产(如:现金、股票)由其去世当日的居籍之法例所规管;而不动产(如:房产、土地)则由财产所在地的法例规管。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遗嘱,香港法律及内地法律均规定,遗嘱有效性由立遗嘱人的居籍之法律判定,因此香港居民在香港立的遗嘱适用于香港法律,而内地人民法院依据香港法律来确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即使香港居民欲继承的遗产内地,其仍需先取得由香港高等法院颁发的遗产授予书。

有别于内地居民,香港居民继承在内地遗产需要进行相关身份关系文件及上述遗产管理书的公证(如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才能在内地使用。因此,欲继承在内地遗产的香港居民须取得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办理的公证声明书。

遗产分配

在取得遗产授予书/遗产管理书(视情况而定)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应根据逝者(如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遗嘱)或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香港法例第73章)的规定(在无遗嘱情况下)分配遗产。

本所在协助香港居民继承在香港及内地遗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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