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法

法律下的新冠病毒

在新冠疫情⼤流⾏的趨勢下,不少僱主會在公司內部實施防疫措施以減少新冠病毒的傳播⾵險,如不允許員⼯在⼯作場所摘下⼝罩、⿎勵接種疫苗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員未能遵守僱主正當合理的防疫措施,可被視為合法即時解僱該僱員的有效理由。其他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和澳洲)的法院已就類似問題作出裁決,並裁定僱主此類內部政策是合法的,因此認爲有關解僱是合理解僱。

此外,為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港政府於2022年2⽉25⽇將《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於憲報。其中⼀項主要的擬議修訂規定,如果僱員沒有遵守僱主「合理的疫苗接種要求」,僱主便可以以此作有效理由解僱該僱員。

因此,無論是為了僱員的個⼈健康抑或是為了避免任何僱傭關係的糾紛,我⾏都建議僱員遵守僱主合理的內部防疫措施。

另⼀⽅⾯,為保護僱員權利,擬作出的其他修訂還包括,當僱員因遵守隔離政策⽽導致缺勤時,該⽇將被視為病假。因此,若僱主因僱員為遵守隔離政策導致缺勤⽽解僱此僱員,則該等解僱將被視為不合理解僱。

CategoryNewsle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