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國內地(下稱“內地”)在跨境服務貿易方面對境外服務提供者有較多限制,如股權限制、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及地域和經營範圍限制等。

為幫助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的產品及服務開拓内地市場、加強內地與香港兩地之間已建立的緊密經濟合作和融合,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下稱“CEPA”)。CEPA給予到內地進行經貿發展的香港居民各種優惠待遇,對於上述限制亦有所寬免。

然而,若要受惠於以上優待,”法人”香港服務提供者須先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下稱“《證明書》”)。本文將簡略介紹《證明書》的申請須知及程式。

甚麼是《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為進一步落實CEPA中的經濟合作和融合措施,內地與香港於2015年在《安排》的框架下簽署了《服務貿易協定》。在《服務貿易協議》下,內地對香港服務業開放的部門有153個,在不少重要服務部門(如航空運輸、法律、醫療及與採礦相關的服務等)亦有增添開放措施,包括就設立企業方面取消或放寬股權比例、資本要求、業務範圍的限制,放寬資質要求等,讓香港服務提供者及專業人士可更容易在內地設立企業和發展業務。

符合《服務貿易協定》中“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的自然人及法人可享受上述優惠待遇。就香港而言,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務的“自然人”及“法人”。其中,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必須(1)在香港合法註冊或登記設立;及(2)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證明書》的目的便是核實申請享受CEPA優惠待遇的服務提供者是否符合上述標準。經審核符合標準者將獲發《證明書》。

誰需要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屬於“自然人”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即香港永久性居民)毋須申請《證明書》,可直接向內地有關審核機關申請享有上述優惠待遇。

與之相反,屬於“法人”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即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須先向香港工業貿易署(下稱“工貿署”)申請取得《證明書》,然後再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以CEPA下的優惠待遇在内地提供服務。

《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申請程序

(1) 申請者須向工貿署提交《證明書》申請文件,包括:

  • 填寫妥當的《證明書》申請表格[表格TID 102] 一份
  • 經由中國委托公証人核證的法定聲明副本一份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視個案實際情況而定)

(2) 工貿署在收到申請後,會向申請者發出收據。在正常情況下,工貿署會於收到填寫妥當的申請表格、法定聲明核證副本和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當日起計的14個完整工作日內,完成該申請的審批程序。

注意事項

申請者需注意,《證明書》的有效期為兩年。工貿署為方便持有人延長其《證明書》的有效期,設有自願性的《證明書》續期安排。符合條件的《證明書》持有人可於《證明書》有效期屆滿日期前60天至屆滿日期後180天的期間內向工業貿易署提出續期申請。

《證明書》申請詳情請參考工貿署網站:https://www.tid.gov.hk/c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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