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法庭辦妥好該離婚訴訟有關子女的事宜,法庭便會處理相關的財務事宜。這也比稱為“附屬濟助”(在美國則統稱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首先,由於考慮因素繁多,所以香港的離婚財產分割並沒有時定的公式。此外,法庭還需遵循公平原則,防止任何性別或家庭角色引起的歧視。

 

在之前的文章我們亦討論過兒童的權益是首要的考慮,而這原則同樣適用於附屬濟助。換而言之,在法庭考慮雙方的需要前,必須先滿足子女的需要。經典的例子是在整段婚姻中,一個照顧孩子的家庭主婦比一直工作的丈夫需要更多的經濟援助。因此,雙方的需要也是法庭在決定婚姻財產分割時要考慮的因素。

 

一旦滿足到雙方的需要,法庭將考慮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同時亦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1.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2.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3.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4.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5.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6.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7. 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

 

顯然易見,該列表並不是詳盡無遺而每個案例都取決於其獨特的事實狀況。再者,如果沒有全面及坦誠地披露所有財富資產,法庭便無法作出決定。因此,我們需要明白,如果律師不全面調查您的資產,他們就無法提供合適的法律意見。同樣,法庭所採取的程序會要求雙方提交一份詳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通稱為“表格E”),以提供其財富資產的完整概覽。表格 E 會要求雙方出示過去1年(甚至更早前)的銀行結單、信用卡結單及其他相關的財務文件。

 

完成財務披露後,法庭有權作出經濟給養令,例如:-

  1. 定期付款;
  2. 有保證定期付款 ;
  3. 繳付整筆款額;
  4. 財產轉讓、授產安排;
  5. 更改授產安排;和
  6. 財產出售。

 

由於上述濟助的性質較獨特,我們建議當事人在考慮應否接收含有這些財務條款的法庭命令約束之前應先諮詢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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