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的親人(“該人士”)因疾病或意外,突然失去精神行爲能力去處理其財產及其他財務事宜,而該人士亦並沒有在事前簽訂持久授權書,導致該人士的財產及其他財務未能妥善處理,您便需要向法庭作出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2部的申請,希望法庭頒布委任您或該人士其他的親人爲該人士的「產業受託監管人」(“監管人”)的命令。

誰能申請成爲監管人?

該人士的 “親屬” 可以提出申請。 “親屬” 的定義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的第2條所規定,而且必須是年滿18歲的人,例如是該人士的配偶或公認配偶、子女或其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如沒有任何親屬提出申請,則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法定代表律師或該人士的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

監管人可多於一人,多以親屬爲主,成立一個產業受託監管人的委員會(Committee)。

 

監管人的權力是什麽?

在法院的委任命令中,會清楚列出監管人的權力,例如監管人有權力把該人士的物業出租,及代爲收取物業的出租費並用作該人士的生活費用。該等權力只限於處理該人士的財產和財務事宜。

監管人的權力是有限制的,並不可隨意處理該人士的財產和財務事宜。因此,當監管人代該人士做任何事情前,必須核對法院委任的命令是否列明有權這樣做,比如若監管人想要出售該人士的物業、股份和股票,便需要法庭在命令中特別作出指示,才可以這樣做。

如果監管人需要代該人士做某些事情,而法院的委任命令中沒有賦予相關的權力,監管人則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在得到法院特別授權後,方可行事。

 

當下列情況出現時,監管人的權力會被取消:-

a) 法院信納該人士已經康復;或

b) 該人士已經去世;或

c) 已經委任另一產業受託監管人代替原來的監管人。

 

申請成爲產業受託監管人的程序是什麽?

法庭在審理相關申請的主要目的是必須確認該人士並無行爲能力而需要他人代爲處理其財產及財務事宜,所以申請者是需要向法庭遞交文件單方面申請就委任監管人而進行的研訊。

 

法庭的研訊程序大致分爲兩部分:-

  1. 申請者必須向法庭提供足夠資料及建議監管人的成員,法庭會就研訊該如何進行作出指示(“指示階段”)。在此階段,法定代表律師也會以法庭的“朋友”的身份及以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保護人身分,為因年齡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介入在該申請中;及
  2. 當法庭認爲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已經足夠,法庭便會發出研訊通知書列明研訊的日期及時間,之後便進入實際進行研訊的階段(“研訊階段”)。法庭會在研訊中聆聽申請人證供及論點後,決定該人士是否因精神上無行爲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務及事務,以及以該人士的需要及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下頒布監管人處理和管理該人士的財務及事務的權力範圍的命令。

 

監管人的責任是什麽?

監護人的責任來自法例,總括來說,監護人在任何時候的任何行事都需要符合該人士的最佳利益,確保該人士的最好生活素質,以及履行法庭的指示和命令。另外,每年或在法庭提出要求時,監護人需要準備就該人士的財務作出賬目報告。

 

在一些重要情況出現的時候,監護人必須通知法庭:-

  1. 在該人士的財務狀況有任何的變化/轉變,例如該人士繼承了任何財產;
  2. 在該人士有可能結婚、離婚或牽涉任何法律程序的時候;
  3. 在該人士的住址及住宿費用有所變更時;
  4. 在該人士康復後;及
  5. 在該人士去世後。

 

由於整個申請的程序較為嚴謹及繁複,因此建議有意作出上述申請的人士先尋找律師給予法律意見,並聘用律師代表處理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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