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國委託公證|疫情困境下,如何完成內地買賣樓手續?》中提到,在中港兩地封關的情況下,如何辦理委託書的公證,交由身處內地的受託人/被委託人代為辦理樓宇買賣手續。在此期間,我們亦收到不少關於繼承內地遺產的查詢。藉此機會,向大家介紹一下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關的流程和手續。

 

(在本文中,香港居民代指香港身份證持有者,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首先,我們從第一個問題入手:被繼承人(即死者),是否立有遺囑?

 

為了不將問題複雜化,我們先介紹有關內地不動產的繼承。

 

  • 有遺囑

  1. 大家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的有效遺囑,是否可在內地獲得承認和執行?一般情況下,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簡單的說,香港居民若生前經常居住於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遺囑,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去認定遺囑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備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遺囑成立且有效,則在內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從而,在死者過身後,繼承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那麼,如何判斷香港遺囑是否有效呢?一般認為,遺囑若經過香港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即具備法律效力。

 

案例支持。2021年3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三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13-“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號:(2019)粤06民终220号】,則承认了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從而保護香港繼承人在內地的財產權益。

 

所以,處理上述事宜的邏輯,可以簡單概括為:香港居民生前居住於香港在香港立下遺囑過身後,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認證遺囑在內地具備法律效力內地不動產之繼承則按照遺囑內容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1. 辦理流程。

若被繼承人在香港立有遺囑並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則應當按照遺囑內容來處理內地遺產的轉移登記,即由遺囑指定繼承人來繼承內地不動產。辦理流程如下:

  • 將所需文件提交給本行中國委託公證人(所需文件請見下方內容);
  • 由公證人草擬《繼承遺產聲明書》,交由內地用證部門確認,例如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不動產登記部門等;
  • 確認無誤後,預約時間由繼承人前往本行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正式的《繼承遺產聲明書》;
  • 簽署完畢後,由公證人送交至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及轉遞;
  • 持有上述公證書,前往內地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1. 所需文件。

辦理上述《繼承遺產聲明書》,須提供之文件包括:

  1. 繼承人之香港身份證、回鄉證及香港住址證明;
  2.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 被繼承人經香港高等法院認定的遺囑;
  4.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如出世紙、結婚證書);
  5. 香港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書》或有關的結婚記錄(申請指引請見https://www.immd.gov.hk/eng/services/marriage/Certificate_of_Absence_of_Marriage_records.html);
  6. 遺產產權證明書(如產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等);
  7. 被繼承人生前的身份證件。

 

  • 無遺囑

  1. 若被繼承人:A)沒有立下遺囑;或者B)雖立下遺囑,但經檢定被認定為無效;或者C)涉及到遺囑沒有涵蓋的遺產部分,如何繼承?此情形下,位於內地的不動產,將按照內地法律下的“法定繼承”方式進行處理。
  2. 法定繼承。根據《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不動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來處理:即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繼承權。
  3. 辦理流程。
  • 由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先行商定:由誰繼承、誰放棄繼承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皆繼承;
  • 決定後,將所需文件提交給本行中國委託公證人(所需文件請見下方內容);
  • 由公證人草擬《繼承遺產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如有),交由內地有關部門確認,例如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不動產登記部門等;
  • 確認無誤後,預約時間由繼承人前往本行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正式的《繼承遺產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如有);
  • 簽署完畢後,由公證人送交至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及轉遞;
  • 持有上述公證書,前往內地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1. 所需文件。

辦理上述《繼承遺產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如有),須提供之文件包括:

  • 繼承人/放棄繼承人(父母、配偶及子女)之香港身份證、回鄉證及香港住址證明;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如出世紙、結婚證書);
  • 香港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書》或有關的結婚記錄(申請指引請見https://www.immd.gov.hk/eng/services/marriage/Certificate_of_Absence_of_Marriage_records.html);
  • 遺產產權證明書(如產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等);
  • 被繼承人生前的身份證件。

 

那麼,內地遺產之動產,比如內地銀行戶口、股票、車輛等,如何繼承呢?

 

  • 有遺囑

有關內地動產的繼承,我們仍然要區分是否有遺囑。若被繼承人(即死者)生前立有遺囑且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那麼關於動產的分配,依然要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辦理流程和所需文件,如同上文第一項。

 

  • 無遺囑

若被繼承人:A)沒有立下遺囑;或者B)雖立下遺囑,但經檢定被認定為無效;或者C)涉及到遺囑沒有涵蓋的動產部分,如何繼承?

依香港法下有關繼承的規定。根據《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動產,應當按照被繼承人生前的經常居所地(通常為香港)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辦理流程和所需文件,大致類同上文第二項。但這過程可能需要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指明香港法律下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除上述一般情形外,內地遺產之繼承可能還會涉及到代位繼承、轉繼承;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分配和繼承;委託內地律師代辦(繼承)轉移登記之手續;境外(非香港地區)文件之公證認證;內地遺產調查等問題,因篇幅有限,在此不一一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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