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失去至親,除了處理身後事外,分配死者遺產不時成爲家屬之間的矛盾所在。無論死者生前是否訂立遺囑,某些家屬/人士均可能無從得益。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有關人士可考慮向死者遺產申索經濟給養。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

根據香港《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條例”),凡任何人在條例生效後去世,而他去世時的居籍是香港(或在緊接他去世前的3年內曾在任何一段時間內通常居於香港),並遺下指定關係人士,有關人士有權以死者遺囑及/或關於無遺囑繼承的法律而作出的遺產處置沒有為有關人士提供合理經濟給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獲得“合理經濟給養”。除非獲得法院准許外,有關申請必須在法院批出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起的6個月內提出

 

申請人的身份廣泛,可以是死者的尚存配偶、子女(無論是否婚生)、父母、兄弟姐妹、甚至任何人,但前提是該申請人(除了死者配偶及年幼子女以外)必須在緊接死者去世前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

 

在條例框架下,“合理經濟給養”的定義根據申請人身份而定。若申請人是死者配偶,則“合理經濟給養”是指就該案整體而言,該配偶應合理地獲取的經濟給養,不論該經濟給養是否該配偶所需以維持其生活的。於其他人士而言,則是指該人應合理地獲取以維持其生活的經濟給養。由此可見,配偶可獲取的經濟給養比其他人多。

 

如法院信納在法院審理案件之日根據死者遺囑及/或關於無遺囑繼承的法律而作出的遺產處置沒有為有關人士提供合理經濟給養,法院可根據條例第4條作出任何命令,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一項或多項命令:-(i)定期付款令;(ii)整筆款項支付令; (iii)財產轉移令; (iv) 授產令; 及(v)取得財產令。

 

法院在決定是否行使權力作出上述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1. 申請人、其他任何申請人及遺產受益人所擁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擁有的經濟資源,及他們各自所面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面對的經濟需要;
  2. 死者對申請人、其他任何申請人及遺產受益人所負有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3. 死者淨遺產的多少及性質;
  4. 申請人、其他任何申請人及遺產受益人,在肢體上或心智上的弱能狀況;
  5. 法院在該個案的情況下認為是有關係的任何其他事宜,包括申請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行為;
  6. 死者生前承擔贍養申請人的責任的程度及根據,以及死者生前履行該責任的期間的長短。

 

總結

由此可見,向法庭申請“合理經濟給養”須符合的條件不少,如需作出有關申請,務必特別留意時限,以免錯失申請機會。

 

上述為向遺產申索經濟給養的簡介,僅供參考,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咨詢本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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