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律師專業分律師 (solicitor) 與大律師 (barrister/counsel)。客戶尋求法律服務,必須先找律師,再由律師在適當的情況下經客戶指示延聘大律師。本文簡要講解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和分工,希望有助讀者在選用法律服務時作出妥當的決定。

 

在營運模式上,律師與大律師有截然不同的差別。首先,律師受香港律師會 (Law Society) 監管,而大律師的法定監管機構是香港大律師公會 (Bar Association)。這兩個監管機構有不同的制度和規則。其次,律師大多在某律師事務所/行 (law firm)以受薪、合夥或獨資的形式辦公,而大律師則全是自負盈虧在某大律師事務所 (chambers) 辦公,與其他大律師共擔某些行政開支。第三,大律師由律所聘用,故大律師的費用由律所承擔,律所也因此往往會先向客戶收足大律師的費用。目前,香港有約1600名執業大律師,約12000名執業律師,近1000家律所。

 

大律師並非比律師大或高一等,只是兩者專職工作上有明顯的區分。大律師集中處理訴訟案件,有權在所有香港法庭發言。他們也有時就某些複雜的法律觀點提供意見。律師則除了訴訟,也處理非訴訟事務(例如樓宇買賣、立遺囑、遺產承辦、商業合同等),所以律師也叫事務律師。與大律師不同,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有所限制。除了小部分指定性質的開庭(例如破產/清盤案),律師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終審法院沒有發言權,除非通過特定的嚴格考核獲得訟辯律師 (solicitor advocate) 資格。由於專職的不同,一般而言,大律師比律師就法庭辯論、陳詞、盤問證人方面有較豐富的經驗。隨著越來越多的律師取得訟辯律師資格,這方面的差距有望逐漸收窄。

 

在以下情況一般會考慮聘請大律師:1)處理案件的律師有出庭發言權的限制;2)該律師出庭辯論等相關經驗不足;3)案件具有較大的複雜性或不太明確的法律;4)欲聘請的大律師具有額外有用的專業背景或對有關法律有特別深入的研究;5)客戶想另外取得獨立於所喜所聘律所的法律意見。值得一提的是,基於專業性和獨立性,大律師不可直接與客戶討論案情或索取指示,除非有律師或律所的代表同時在場。大律師也不可與客戶討論其收費事宜,避免產生利益衝突。

 

在有大律師協助的案件,律師方(律所)與大律師需適當分工,確保客戶得到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服務。例如,律師方會先與客戶索取基本資料和指示,初步整理和分析案情,才安排客戶與大律師開會,以增加大律師掌握案情和提供意見的效率。開會前,律師應與大律師有充分的溝通和法律觀點的交流。開會時,在不影響大律師主持會議的前提下,律師也應積極參與討論,補充遺漏,發表意見,協助客戶提問和協助大律師解答等。在準備所需的法庭文書方面,律師和大律師也要在起草、修改和完善該文書的過程中有合理的分工和意見交流。在開庭前和開庭中,律師也需積極協助大律師做好準備工作和應對工作。若律師只是把所有工作交給大律師處理,與大律師開會時和開庭時只是被動坐著聽,那麼除非事先得到客戶明確的同意及就律師沒有實際貢獻的工作不收取客戶律師費,否則難稱已履行了律師的職責,也肯定不是好律師。律師把工作下放給非律師的職員(例如師爺),自己完全不參與,任由該些職員連同大律師處理案件,也不符合客戶當初聘請律師(而非大律師)的期望,有失律師之責。

 

一位好的律師,應盡心盡力為客戶提供服務。在目前香港 「兩制律師」 的狀況下,律師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客戶的利益所需,謹慎建議客戶延聘適合的大律師協助。在聘請了大律師後,整個律師團隊應該適當分工,充分溝通,各司其職,同心協力把案件辦妥辦好,使客戶就獲取的服務感到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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