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各處都有國家安全的教育活動。

 

要國泰民安,國家安全是不可或缺的前提。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自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施以來,香港社會迅速恢復了秩序,止暴治亂的成效立竿見影,《港區國安法》可謂達到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本文簡介《港區國安法》的法律特色。

 

首先,《港區國安法》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它有著不可質疑的法律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而列於該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決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條文, 成為全國性法律,並於同日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將《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公佈自同日晚上11時起在香港實施。

 

第二,《港區國安法》與香港居民一貫享有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並無衝突。其第4條指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5條也保障被告人的假定無罪權和辯護權等,明文規定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因此,《港區國安法》並無限制香港居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權。

 

第三,《港區國安法》新增了主要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它們分別為(1)分裂國家罪、(2)顛覆國家政權罪、(3)恐怖活動罪及(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些罪行均極為嚴重,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國安法案件由指定的國安法法官負責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釋申請方面,《港區國安法》第42條就國安法案件規定了額外的嚴格的門檻要求: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保釋。被告人在保釋申請前的言論可作為法官評估的依據。

 

由於《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且維護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而是屬中央事權,所以《港區國安法》的立法決定及其條文不可被香港法庭司法覆核。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CategoryKnow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