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窺淫罪及其它與性或偷拍私隱部位等有關的新的刑事罪行正式生效,偷拍裙底、偷窺他人私密部位自此受到了全面的規管。

最新的《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新增了主要4項與偷窺、偷拍、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刑事罪行。

 

第一項為「窺淫罪」,保障個人處身於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例如在家中或公共廁所)免被偷窺或偷拍。任何人在該種情況下,不理會另一人(即事主)是否同意而進行以下行為,便屬干犯了窺淫罪:-

  • 在合理預期個人會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地方觀察或拍攝事主;
  • 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的目的而如此做;或
  • 為了性目的而觀察或拍攝事主。

「私密部位」指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 ,或遮蔽該些地方的內衣。

值得注意的是,「觀察」包括肉眼觀察或借助設備觀察。另外,為了使自己或他人能夠犯窺淫罪而安裝或操作設備,亦屬犯罪。

 

第二項新增罪行針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不理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1)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而該部位若非遭拍攝是不可讓人看到的; 2)出於觀察或拍攝他人私密部位的意圖 ,操作設備為了從衣服下方或外衣的開口或間隙觀察或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俗稱「高炒影胸部」和「影裙底」的行為便可能干犯了這條罪行。這條罪行與窺淫罪的主要分別在於犯案場所是否是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而且這一條著重設備(例如手機)的使用,而窺淫罪則包含肉眼偷窺。

若是在公共地方「影裙底」,在新的法例生效前,一般會被控以遊蕩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或有違公德罪。

 

第三和第四項新增罪行是與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即(1)發布干犯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私密影像,及(2)未經同意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移花接木」和「色情報復」的行為則分別可能觸犯這兩條罪行。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在此多加闡述。

 

上述各項新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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