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書」意思是將權力授予受權人,代表當事人行事,而「持久授權書」是一份持續有效的授權書,由當事人在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訂立,預先指定受權人,於當事人日後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例如患上認知障礙症,因此,即使當事人將來變得無精神行為能力時,該份持久授權書仍持續地有效,不會因當事人的情況轉差而被撤銷。
簽訂持久授權書後,受權人就可以代當事人處理所有財務事務嗎?
持久授權書只可處理當事人,指定財產及財務事務,例如動用銀行戶口内的存款支付當事人院舍費用,代為買賣投資賬戶內的股票,將物業出租或出售等等事務,但並不包括醫療決定。
應怎麼選擇被授權人? 當事人可以怎樣避免受權人的權力過大?
授權人可自由選擇被授權人,不過法律訂有若干條款,去規管被授權人的權力和責任,為免被授權人的權力過大,法律上明確規定 「如受權人具有權限,就某些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行事,持久授權必須…指明該等事宜、財產或事務」,持久授權書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被授權人的權力不可概括地,涵蓋授權人全部的資產和財務事項,持久授權書必須包含足夠細節,以訂明被授權人擁有的權力,法律上亦指明即使被授權人允許自已,籍授權人的資產而獲益,一旦出現糾紛時,其行為將面對審查,以確定其合理性。
因為受權人的權力已受到持久授權書內指明的事項限制,受權人因此將不會獲得所有的權力,亦不能用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或指示,管理當事人的資產。
被授權人有什麼責任?
首先,《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1)條指明,被授權人對授權人所負的責任,乃屬fiduciary duty「受信性質」,簡單來說,在管理授權人資產的過程中,被授權人必須將授權人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除此以外,被援權人誠實地並以應盡的努力行使權力,(ii)備存妥當的帳目及紀錄,(iii)不在會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訂立任何交易,(iv)不將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合。
授權人怎麼簽署持久授權書?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即是說,授權人須在訂明的表格簽署兩次,一次在註冊醫生面前,另一次則在律師面前,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授權人,註冊醫生和律師全都在場,要留意的是,只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之持久授權書,並未有效,只有授權人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才是有效,不過,法律允許授權人可先行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然後在其後的28天內,在律師面前簽署。
請問持久授權書簽立完成後,受權人是否立刻可以根據該持久授權書行事?
雖然已完成簽署 ,但按照現時的法律,在未完成註冊前,持久授權書是無效的,因此,當事人應該在精神上仍然有精神能力行事之時,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此「提早」註冊的安排,可確保受權人在當事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立即代其管理資產,毋須再申請註冊及等候完成註冊。
了解更多: http://bit.ly/3WiZX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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