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形成一份有效的合約,合約雙方必須有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的法律意圖(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當合約糾紛出現,雙方又對是否有建立合約的意圖各執一詞時,法庭又會有何種考慮因素呢?本文旨在介紹在香港普通法系下對不同類型的合約存有的推定假設(presumptions),以及在何種情況下該推定假設會被推翻。

 

  1. 家庭合約(domestic agreements)

 

對於家庭成員之間訂立的“合約”,法庭會假定雙方沒有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的意圖,從而不存在有效合約。在Balfour v Balfour [1919] 2 KB 571一案中,丈夫曾經答應妻子每個月支付定額費用作為家庭日常開支,而後又拒絕支付。法庭認為, 夫妻雙方就“家庭日常開支”的安排並無產生法律關係之意圖,因為夫妻間在商量該類支出時沒有打算或預料到,任何一方會因另一方拒絕支付該費用而訴諸法律解決。另外,Atkin 法官亦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認為由於婚姻是神聖的,法庭不會過多干涉夫妻之間的安排。

 

當然,若爭議一方可以證明雙方在訂立家庭安排時存有訂立法律約束力之合約的意圖,則雙方存在有效合約。法庭在考慮雙方提供的證據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1)該合約的主要標的是否具有商業性質(matters of an essential commercial character);(2) 該合約是否嚴格按照雙方約定之內容履行;及(3)在合約履行後對合約雙方造成何種影響,或是否存在重大的法律後果(Ho Lai King v Kwok Fung Ying and Lau Chun Wai [2020] HKCA 657)。

 

  1. 社交合約(social agreements)

 

對於社會成員(如朋友、同事等)之間的約定,法庭會假設該合約雙方在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圖。法庭在考慮社交合約時,主要探討「從一個合理的人的角度來說,他是否認為合約雙方具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Coward v Motor Insurers Bureau [1963] 1 QB 259)。

 

該類社交合約亦存有例外情形。若雙方之約定會遵循特定安排(regular arrangement),那麼從一個合理的人的角度看,合約雙方就存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Wu Chiu Kuen v Chu Shui Ching [1992] HKCU 29)

 

 

 

  1. 商業合約(commercial agreements)

 

一般情況下,法庭會假定商業合約的雙方存在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當出現爭議時,除非一方提供強有力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商業合約自動推定雙方具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New World Development Co Ltd v Sun Hung Kai Securities Ltd [2006] 3 HKLRD 345)

 

在日常實踐中,若簽署商業合約的雙方不具有建立法律約束力之合約的意圖,通常會在文書中列明“以簽訂的合約為依據(subject to contract)”或與此類似的文字,以表明該文書內容將受另外一份合約所規範,從而訂立該商業合約的雙方不具有訂立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之意圖。

 

總的來說,當不同類型的合約具有不同的假設推定時,爭議雙方應對雙方關係作一個整體的評價,以考慮該合約是否為遵循假定之合約,或為何該合約不應該遵循其特定的假設來推定假設而提出自己的主張,以尋求法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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