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民商事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 645 章)(” 645 “)已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以落實香港政府於 2019 年 1 月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法律層面

第 645 章取代《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 597 章)(”第 597 章”)下的若干舊安排,使更多跨境糾紛得以更有效率和更具成本效益地處理。

 

取消法院選擇安排。最顯著的變化是取消了”法院選擇協議”的要求。在此之前,內地判決只能根據香港法例第 597 章登記,並在香港強制執行。以前,內地判決只能根據香港法例第 597 章登記,而其可在香港強制執行的前提是相關的書面合同載有管轄權條款,約定應由中國內地或香港的適用法院管轄。在第 645 章生效後,尋求相互強制執行的一方只須證明在提起法律程序時與內地或香港有實際聯繫。也就是說,被告的居住地在內地或香港(視情況而定)即可。

 

標的物和補救範圍的擴大。另一個重大變化是第 645 章所接受的判決和補救的類別有所擴大。舊制度(第 597 章)只涵蓋就民事和商業合同作出的提供金錢補救的判決。現在,除特定排除清單外,第 645 章適用于大多數民商事判決、某些知識產權案件,甚至涉及金錢賠償和損害賠償的刑事判決。與舊安排不同的是,第 645 章同時涵蓋了金錢和非金錢損害賠償。

 

程序層面

除第 645 章外,附屬法例(第 645A 章)及實務指示PD38 亦於同日生效,以規管相互承認、登記及執行適用判決的申請程序。這些程序包括申請香港判決的核證副本,以及申請在內地承認和執行香港判決的證明書。

 

就在香港登記內地判決而言,有關申請必須以原訴傳票(表格 11)向原訟法庭單方面提出,並附上支持誓章及命令擬稿。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有責任作出全面及坦誠的披露。他們必須通過提交補充誓章,讓法院瞭解案件的任何及所有最新進展。在法院發出登記令後,申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方式,將登記通知書送達所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內地判決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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