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逗留條件是其中一種常見的入境罪罪行。違反逗留條件主要包括逾期逗留,及從事未經批准的僱傭工作。

 

香港人有不少家庭有聘請外傭,也不時有國內外的親屬申請簽證來港探訪。這些外傭或親屬在香港逗留時須遵守入境事務主任施加的逗留條件,而這些逗留條件主要與工作有關。對於外傭,有關的限制主要是外傭不能從事超出有關的僱傭合約里列明的工作;而對於探訪的親屬,則一般規限他們不能在港從事任何的僱傭工作。

 

有家庭的僱主,為了節省支出,或者出於誤解,會指令家庭外傭在自己住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例如去父母家幫忙做家務或者照料老人家的生活起居。也有本身開商店或者餐廳的僱主,吩咐外傭在該處幫忙工作,例如做收銀員、侍應等。這些安排均可能構成外傭違反逗留條件。

 

來港探親的人士一般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僱傭工作。同理,他們若是以受僱的性質在親戚家做家務或到親朋好友的店舖裡工作,均可能違反逗留條件。

 

是否受僱需要看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判定,但一般來說受僱有多個指標參考,例如對工作人士的控制程度,工作人士是否需承擔損失,支付強積金的安排等。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在此詳談。要注意的是,受僱工作不一定是有薪的,亦不一定需要簽訂書面的僱傭合約或雙方供款強積金;無薪的工作,口頭合約,工作人士自己供款強積金,亦可能是受僱工作。當然,親戚之間,若是偶爾義務幫忙工作,則不一定構成受僱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

 

違反逗留條件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簡單的因受僱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個案,一般判處2至3個月的即時監禁。任何人士(包括僱主)教唆、協助有關人士違反逗留條件可以被檢控教唆/協助罪及被判處相同刑罰。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CategoryKnow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