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雙重課稅是指有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對同一納稅主體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並向其徵稅的情形。

為減少投資者被雙重徵稅的情況,及更加明確的劃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與其交易夥伴的徵稅權,香港已與包括中國內地(下稱“内地”)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稱“该協定”)。

然而,位於香港的個人或組織在申請享受協定下的待遇時,可能會被要求提供“居民身分證明書”。

本文將以香港與內地簽訂的相關協定為例,對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方式及條件進行討論。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什麼?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一份由香港稅務局(下稱“稅務局”)向香港居民發出的文件,用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能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的待遇。

 

何時需要申請?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 第44號(修訂本)》中規定:

“在執行全面性安排時,內地稅務機關可要求個人、公司或團體提供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香港居民證明文件。

在實際執行上,內地稅務機關只就可能同時為雙方居民,或居民身分有需要查證的情況下,才須該個人、公司或團體提交香港稅務局為執行全面性安排而發出的香港居民證明檔。”

 

誰可申請?

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該安排”)的規定及稅務局的公告,以下人士可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

  •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 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 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對於“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該安排及稅務局相關公告並未就其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條件作出具體說明。

稅務局對此有酌情決定權,並會在其認為申請人“明顯地不可享受有關待遇時”,拒絕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稅務局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會考慮申請主體是否通常是在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的, 或是否在香港確立了足夠的經濟實質。

上述的情況可能具體表現為:

  • 申請主體在香港設立有其進行業務的常設機構;
  • 申請主體的董事長期居於香港;
  • 申請主體的管理和控制在香港進行;
  • 申請主體在香港有僱員;
  • 申請主體有來源於香港的收入;
  • 申請主體在香港擁有不動產等。

若申請主體不符合全部或多個上述情形,稅務局很有可能會拒絕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稅項寬免的最終決定權

申請人亦須留意,獲發居民身分證明書並不保證其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待遇一事將會成功。申請人是否可獲內地稅項寬免,將由內地稅務機關作出最終決定。

如香港居民認為內地稅務機關不應拒絕給予其應享有的待遇,稅務局會考慮按照該安排中的相互協商程序,與內地稅務機關進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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